1702831067
1702831068
非常奇怪,很少有人认识到,证人在这一意义上是一位法官,而法官在同一意义上也是一名证人。他是法庭上所发生的一切的证人,他必须从自己的所看所听,从证人的用语、手势和其他举止中确定案件事实。像那些在他面前作证的人一样,法官对事实的确定也不是机械的。如果证人不免记忆失误或者想象重构,那么法官同样不免对证词的理解缺陷。因此,远在他必须以案件事实来决定正确与错误、公正与偏私之前,主审法官就已经随着证词的渗入而进行了诸多的判断或推论。他对证人所言及其真实程度的确信,将决定什么是他所认为的“案件事实”。自然而然,作为一个看到了庭上所发生的一切的证人,法官所确信的那些“事实”通常将处于支配地位。因而,法官不计其数的独特品格、禀性和习惯,经常在形成判决的整个过程中起着作用。
1702831069
1702831070
下面这段话出自一个人的回忆,他曾经做过检察官,也做过法官:
1702831071
1702831072
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运用一定的手段选择法官有时几乎是幽默十足的。几年前,芝加哥最精明的律师之一,就案件主审法官的选择问题与作为检察官的我交换意见。我只对28名法官中的一位提出反对,而针对我提到的一位法官,他说“不,几周前他判了一个案子,用了我不喜欢的方式”。针对另一位法官,他说“不,他头脑不够清醒,又很可能读了某篇社论”。他针对又一位法官的意见是:“不,他会嘲笑我的证人。”对下一位法官的反对意见是:“如果我的委托人被定罪,这家伙会判他最重的刑。”
1702831073
1702831074
因此,说人们通常因信赖“既定之法”而有计划地去行动,这样说是很荒谬的。
1702831075
1702831076
★卢埃林认为,杰罗姆·弗兰克夸大了心理因素和法律的不确定性,贬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1702831077
1702831078
法律,事实上比他所指出的更可预测,从而也更加确定。他对绝妙幻象的彻底热忱,使其对幻象的描绘比幻象本身更加虚幻。我们必须认识到,判断的方式、思想的方式以及“用法律术语”权衡事实的方式,在我们的法院是如此别具一格,以至于从一个人的判断反应,就可以将法律人与外行人区别开来。[3]
1702831079
1702831080
杰罗姆·弗兰克有可能怎样回应卢埃林呢?判决是在律师和当事各方的参与下公开制作的,记录在案,公布结果并且可以上诉,这些事实是否为自由流动的心理力量和直觉提供了额外的限制?对某些人而言,法官在判决制作过程中会尽量避免直觉和预感,并且“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直觉应当起什么作用?直觉可以培养和改进吗?或者直觉就在那里?直觉与客观能够和平共处吗?规则或直觉、客观或主观,这些因素中有哪个是可以控制的?弗兰克相信,虽然法官受过专业训练,进行过案例学习,但他们依然像普通人一样进行判断。将法官说成“普通人”,是有其政治用意的。
1702831081
1702831082
♣案件发生时法官是不在场的,法官面临着两个难题:弄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断。前者类似考古,只能依赖已找到的文字和实物,还原历史真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时候甚至是不可能的;后者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某种案件事实,但要作出正确裁断也是困难的,因为法有时也不在场,法官需要去找法。下面的“女王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案” [The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 L. R. 14 Q. B. D. 273 (1884)]就是最好的示例。
1702831083
1702831084
1702831085
1702831086
1702831088
法的门前 第二节 紧急时无法律
1702831089
1702831090
理查德·帕克在公海上被谋杀,海事法院有管辖权,法官赫德莱斯顿(Huddleston)主审。在这位博学的法官建议下,陪审团裁决认定了以下事实:
1702831091
1702831092
在押人托马斯·达德利、爱德华·斯蒂芬斯和布鲁克斯都是健壮的英国海员,死者是一个十七八岁的英国男孩,他们都在一艘英国邮船上做事。1884年7月5日,在离好望角1600英里的公海上,邮船因风暴而失事,他们4人被迫爬上邮船携带的一只无篷小船。小船上除了一磅萝卜的两个小桶以外,没有淡水和食物,因而3天时间里,他们没有其他可以维系生命的东西。第4天,他们捉到一只小海龟,靠了它又坚持到第12天,海龟的残体被彻底吃光,以后的8天他们没有任何东西可吃了。他们没有淡水,只是偶尔用油布斗篷接一点儿雨水。小船在海上漂流,离海岸大约1千多英里。直到第20天,即案件发生那一天。
1702831093
1702831094
达德利对布鲁克斯谈及,如果救援未到,应当牺牲某个人以拯救其他人,但布鲁克斯不同意;那个男孩——大家心照不宣地知道要牺牲的是他——没有被征求意见。7月24日,案件发生前一天,达德利提议抽签决定谁将被处死,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但布鲁克斯仍不同意,男孩也没有被告知,事实上也没有进行抽签。那一天,达德利建议说,他们都是有家口的人,最好是杀了男孩。如果到次日早上仍看不见船只,就采取行动。
1702831095
1702831096
次日,7月25日,没有船只出现。达德利告诉布鲁克斯最好走开去睡一觉,并对斯蒂芬斯示意下手,斯蒂芬斯同意,而布鲁克斯仍然反对。当时男孩无助地躺在船尾,因饥饿和饮用海水而极度虚弱,无法进行任何反抗,也从未同意被杀。达德利做了祷告,祈求他们都能得到宽恕,灵魂能够得到拯救。达德利在取得斯蒂芬斯同意后,走向男孩,告诉他死期到了,将匕首插入他的喉部,当即杀死了他。
1702831097
1702831098
他们靠男孩的血和肉生存了4天,也就是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这条小船被一艘经过的船发现,3人获救,但身体已极度衰竭。如果这些人没有吃男孩的话,可能活不到被救的时候,他们会在4天之内死于饥饿。那个男孩,因其更为虚弱,非常可能死在他们前面。行为当时,看不到任何船只,也没有任何获救的合理展望。似乎除了当即食用男孩或他们中的某个人,他们将死于饥饿,没有可知的挽救生命的机会。但是,综合全部事实,陪审员们并不知晓,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杀死理查德·帕克是否构成谋杀,因此需要法庭的建议,并且会一致服从法庭的建议。
1702831099
1702831100
首席法官科尔里奇勋爵[4]:
1702831101
1702831102
本案的真正问题仍然有待思考,在上述情境下杀人是否构成谋杀。认为不构成谋杀的论点,对我们所有人而言是新颖而奇特的,我们想听清楚,什么样的说辞能够支持这种似乎既危险而无道,又有悖于所有法律原则的主张。
1702831103
1702831104
据说这种主张来自权威著作中的谋杀定义,称这些定义暗示了这样的原理: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你可以合法地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即使这另一个人当时既没有企图威胁也没有实际威胁你的生命,并且没有针对你或他人实施任何非法行为。不过,如果看一下这些定义,就会发现它们并不支持这一论点。
1702831105
1702831106
向我们引证的最古老的一段文字出自布拉克顿[5],他生活在亨利三世统治的时代。很清楚,布拉克顿是在通常意义上论述紧急状态的:用暴力来反抗,只要该暴力是抗制针对自己的不法暴力所必须的,就是正当的。布拉克顿说,如果该紧急状态是“可回避的,他能够不受伤害地逃避,则构成杀人罪”。用语清晰地表明,使杀人成为正当的只能是一种“无可回避的暴力侵害”。
1702831107
1702831108
更为清楚的是,所争辩的原理并没有得到伟大的权威黑尔勋爵[6]的支持。他的明确观点是,使杀人成为正当的理由只有紧急状态一种。他说:“在所有的紧急状态杀人案中,像追捕重罪犯,杀死为抢劫而袭击者或者杀死就要烧毁房屋或破门而人者,等等,本身都不构成重罪。”他又说:“使杀人正当的紧急状态,是指为防卫自我生命安全而杀人,通常称为正当防卫。”
1702831109
1702831110
黑尔勋爵在讨论因胁迫或紧急状态而免罪时是这样表述的:“如果一个人受到致命攻击,生死一线,只有杀死一名在场的无辜者,才能平息攻击者的愤怒。即使是这种情况,也不足以开脱其谋杀的罪与罚,因为他应当宁可牺牲自己,也不应当杀死一名无辜者;但如果他为挽救自己的生命而别无选择,法律允许他在防卫中杀死攻击者。”
1702831111
1702831112
黑尔勋爵进一步指出:有人说在极度缺衣少食的紧急状态下“偷窃不再是偷窃,至少不作为窃贼来惩罚。但我认为,至少依英格兰的法律,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此,一个人在缺衣少食的紧急状态下,怀有偷窃的意图,秘密地取得另一个人的财物,这是重罪,一种依英格兰的法律要处以死刑的犯罪”。因而,如果饥饿不能使盗窃变得正当,那么对于饥饿使谋杀正当的所谓原理,黑尔勋爵又会做何评说呢?
1702831113
1702831114
爱德华·伊斯特爵士[7]讨论的案例是人所共知的:两个翻船落水者只有一块仅能浮起一人的木板。但他没有给出确定的结论。萨金特·霍金斯(Sarjeant Hawkins)与伊斯特的观点相同:唯一正当的私人性质的杀人,只能是为了防卫一个人的人身、房屋或财产免受暴力侵害。
1702831115
1702831116
那么,有无权威观点支持提交给我们的无罪主张呢?判例是没有的。我的同事斯蒂芬[8]引用的一个美国判例认为,水手们虽然没有权利为了保全自己而将乘客扔到船外,但基于某种奇怪的理由却又认为,决定谁将作为牺牲品的适当方式是抽签。正如斯蒂芬所说,这一判例无法成为令我国法院满意的权威意见。
[
上一页 ]
[ :1.70283106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