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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12 黑尔勋爵进一步指出:有人说在极度缺衣少食的紧急状态下“偷窃不再是偷窃,至少不作为窃贼来惩罚。但我认为,至少依英格兰的法律,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此,一个人在缺衣少食的紧急状态下,怀有偷窃的意图,秘密地取得另一个人的财物,这是重罪,一种依英格兰的法律要处以死刑的犯罪”。因而,如果饥饿不能使盗窃变得正当,那么对于饥饿使谋杀正当的所谓原理,黑尔勋爵又会做何评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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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14 爱德华·伊斯特爵士[7]讨论的案例是人所共知的:两个翻船落水者只有一块仅能浮起一人的木板。但他没有给出确定的结论。萨金特·霍金斯(Sarjeant Hawkins)与伊斯特的观点相同:唯一正当的私人性质的杀人,只能是为了防卫一个人的人身、房屋或财产免受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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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16 那么,有无权威观点支持提交给我们的无罪主张呢?判例是没有的。我的同事斯蒂芬[8]引用的一个美国判例认为,水手们虽然没有权利为了保全自己而将乘客扔到船外,但基于某种奇怪的理由却又认为,决定谁将作为牺牲品的适当方式是抽签。正如斯蒂芬所说,这一判例无法成为令我国法院满意的权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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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18 培根勋爵创制了下述法则:“紧急状态有其自身的特权,第一项特权就是维持生命。如果一个人为了免于饿死而偷窃食物,那既不是重罪,也不是盗窃。因此,如果某条小船倾覆而使落水者面临溺毙的危险,一个落水者爬上一块木板,使自己不至于沉到水里,而另一个人为了保住自己的生命,将第一个人推离,使之溺水而亡,这既非自卫亦非意外事件,但却是正当的。”要注意的是,培根勋爵没有引证权威的观点,这一定是他自己的观点。培根勋爵是伟大的,但也允许没有他那么伟大的人,依据原则和其他权威来质疑他的法律格言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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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20 保护自身生命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和至高无上的义务?我们不考虑战争中的情形,不讨论效忠王室、保卫国家所必须的那种杀人,只讨论个人性质的杀人。必须承认,深思熟虑地杀死一个既未挑衅又无反抗的男孩是不折不扣的谋杀,除非这一杀人行为能有法律承认的理由来使之正当化。但是,本案杀人行为的诱因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紧急状态。虽然法律和道德不同,且许多不道德的事情不一定是非法的,但是,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后果将是致命的。如果本案的谋杀诱因被法律认定为一种绝对的辩护理由,则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将随之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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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22 保存一个人的生命,总的来说是一种义务,但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最高尚的义务。战争期间到处是这样的事例:一个人的义务不是去生,而是去死。海难中船长对其船员应尽的义务、船员对旅客应尽的义务,战争中战士对妇女儿童应尽的义务,这些义务赋予他们的道义责任,不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他人作出牺牲。因此,存在绝对的、无条件的保全个人生命的紧急状态,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从希腊和拉丁的先贤那里引经据典,是对人所共知的学说的简便展示。先贤们用闪光而铿锵的语言,从世俗伦理中确立为他人献身的义务;而在我们这个信奉基督的国度,则只须提及我们誓言追随的耶稣的伟大榜样就足够了。在本案中,最弱小、最年轻、最无反抗能力的人被选中了。难道杀死他比杀死成年人中的一个更为紧急而必要吗?答案肯定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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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24 这并不是说本案中的行为是“恶魔般的”,但非常明显的是,一旦这样的行径被承认,紧急状况就会成为肆意激情和残暴犯罪的烟幕。除了倾力坚持法律并依自己的判断伸张法律,法官的脚下没有安全的道路可走。如果在某个案件中,法律对个人显得太过严厉,那么,宽恕之权应当交予女王陛下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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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26 我们虽然拒绝承认诱因是犯罪的借口,但也不应忘记本案的诱因有多么骇人听闻,磨难是多么忍无可忍。在这样的考验中,保持判断的正直和举止的纯洁是多么艰难。我们经常被迫确立自己无法达到的标准,定下自己无法遵循的规则。但是,人没有权利宣称诱因是一种犯罪的借口,尽管他可能屈从于这种诱因;也不允许为了同情犯罪人,而以任何方式改变或削弱犯罪的定义。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在押人构成谋杀罪,判处死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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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28 ★科尔里奇勋爵实现了正义吗?本案中的什么价值观处于危险中?本判决产生的益处和弊端各是什么?科尔里奇在作了不利于被告判决的同时,又为女王的减刑创造了条件。科尔里奇的价值观无疑影响着他对先例或其他权威的态度,我们相信他有能力写出一份有说服力的相反的法庭意见。一些法学家说,程序是法律的核心,判决的方式比判决的内容更为重要。这样说来,如果科尔里奇以一种审慎明智的方式形成判决,我们就应当满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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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30 [1]多年前,格雷戈里(S. S. Gregory)曾劝告:“打赢官司的法门在于使法官乐于作有利于你的判决,为此,必须只援用那些证明这样一个判决是正当合理的先例。你几乎总能找到大量有利于你的先例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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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32 [2]一个世纪前,伟大的肯特法官(Chancellor Kent)解释了他形成判决的方法。他首先使自己“掌握事实”,然后,“我看到公正之所在,道义感在一半的时间里决定了法官的活动;随后我坐下来寻找权威,时而我可能受困于某个技术规则,但我几乎总能找到符合我的案件观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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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34 [3]Karl N. Llewellyn,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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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36 [4]Lord Coleridge,又译柯勒律治勋爵(1820—1894),时为英格兰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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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38 [5]Henry de Bracton,生于英格兰的德文郡,卒于1268年,曾任巡回法官和王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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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40 [6]Matthew Hale (1609—1676),曾任理财法院首席法官和王座法院首席法官,他的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可能是英格兰普通法史上第一部成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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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42 [7]Sir Edward East (1764—1847), 1813年任英属加尔各达首席法官,后在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任职,因Pleas of the Crown一书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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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44 [8]Sir James Fitzjames Stephen (1829—1894),英格兰法官和作家,著有Digest of the Criminal Law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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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46 [9]这一量刑后来被女王陛下改为6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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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51 法的门前 [:1702830524]
1702831152 法的门前 第三章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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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54 我本想冷静而客观地写作,但我做不到;愤慨与同情不断渗透进来。或许这并不奇怪,因为死刑不仅是一种统计与权便,也是一种道德与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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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56 ——阿瑟·库斯勒:《反思绞刑》,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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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58 即使是一个单纯的童话故事,也有关于老鼠和南瓜、仙姑和公主正确举止的一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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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60 ——卡尔·卢埃林:“规范的、合法的与法律的工作”,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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