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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文塔得出结论:政治上的投降、冷漠、沉默,乃至于采取有悖自己最大利益的立场,这一切都是权力引起的。长期的无权力体验培植了一种恒久的无权力期待,它又反过来受到煤矿历史上权力运用的影响。使加文塔更震惊的是,权力关系一旦得到巩固,便在他所研究的一百年间基本保持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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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权力可以分阶段巩固,那么,对权力关系的反抗也可以分阶段进行。并非偶然的是,任何社会运动的第一步都是重构权力关系的形象。如果想要发现无权者的真实情感,就必须到他们觉得能够自由表达心声的地方,到奴隶的住处,到阿巴拉契亚人家中,去发现他们在想什么。要真实地了解学生们的看法,就必须深入到学生宿舍、快餐店,在面对教师或行政管理权威时所做的评论,其可靠性是令人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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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人与法律体系的当代关系?流行语“钱能说话”至少捕捉了四种情感:金钱产生结果,合法的或非法的;金钱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那些没有钱的多数人所希望的;没有钱的人就没有发言权;没有发言权是有害无益的。第五种情感可能是:没有钱的人无足轻重,没有金钱支撑的行动主义将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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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金钱是如何转化为具体结果的,因为金钱进入法律—政府体系的路径是微妙、隐蔽而迂回的。但是,正如明目张胆的贿赂仅仅是“钱能说话”的方式之一,赤裸裸的暴力胁迫也仅仅是有权者对无权者说话的方式之一。下面案例介绍的主题是金钱对立法的影响。马萨诸塞州努力限制法人向有关组织的捐助。如果钱能说话,它也有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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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钱能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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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第一国家银行诉贝洛蒂案[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 435 U. S. 765 (1978)],大法官鲍威尔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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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确认、支持该州一项法律,该法律禁止银行和企业法人以影响投票为目的的费用支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主张,法人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诸项权利,仅限于那些实质性地影响其经营、财产或者资产的事项。我们现在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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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州制定的这项法律,禁止作为上诉人的两家州立银行和三个企业法人,“以影响投票表决为目的的捐助和支出,除非这些问题实质性地影响了法人的财产、经营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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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争辩说,该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马萨诸塞州宪法中的相似条款。如果言论者不是法人,就不会有人认为该州可以禁止此项言论。在民主社会里,言论对于决策是不可缺少的,即使言论来自法人而非自然人,也同样是如此。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包含的言论自由和其他自由权利,一向被视为自由的基本要素,而这种自由是以正当程序条款为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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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则为禁止法人言论提供了两个主要理由:其一,州的利益在于维持公民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进而防止公民对政府失去信任;其二,州的利益还在于保护那些与法人代表意见不一的股东们的权利。被上诉人的论点立足于这样一种假设:法人的参与将对投票的结果产生不应有的影响,并且使人民对民主的过程和政府的正直丧失信心。依被上诉人的观点,法人有钱有势,它们的意见可能淹没其他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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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认为,还没有迹象表明,法人的相关意见已经以压倒优势显著影响了马萨诸塞州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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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怀特的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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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定马萨诸塞州的该项制定法无效,并主张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法人管理者不仅有权使用个人资金,而且有权使用法人财产传播与其经营无关的事实和意见,这些意见无可避免地代表他们个人或集体的有关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见解。进而,马萨诸塞州不可以禁止法人的支出或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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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主张,最高法院不仅使一部存在多年的法律归于无效,而且使人们对31个州通过的限制法人政治活动的立法及《联邦反腐败法》的合宪性产生了怀疑。最高法院的基本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各州制定法律的利益本身也来自宪法第一修正案。本案中,最高法院越俎代庖地用自己的判决为马萨诸塞州寻求问题的解决。而在这个问题上,该州已经通过了合理的立法,旨在深化政治舞台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利益,正是在这个舞台上,立法者的专业水准最高,而法官的专业程度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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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怀疑,法人的信息交流处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范围内。然而这只是分析的起点,因为法人的表达不能由个人的意见替代,并且它应受到个人意见所不应受到的限制。思想,如果不是个人选择的产物,就不会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再者,限制法人的言论,对于公众思想表达的损害远远小于限制个人的言论。即使完全取消与法人日常经营职能无关的、就政治或意识形态问题的言论自由,仍然没有丝毫损害个人,包括法人的股东、雇员和顾客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这些个人依然可以完全自由地、以法人所能运用的方式交流任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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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法律创造的非自然的实体,目的是深化特定的经济目标。然而,法人的特殊身份已经使其处在控制大规模经济力量的地位,如果不加调整,这种力量不仅会主宰经济,而且会主宰民主的心脏——选举过程。这一点,很久以前就已经被认识到了。马萨诸塞州和其他许多州的利益在于,防止那些积聚财富的机构运用它们所执掌的财富在政治活动中获得不公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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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高法院置这种利益于不顾,却主张“还没有迹象表明,法人的相关意见已经以压倒优势显著影响了马萨诸塞州的投票”。而事实是:马萨诸塞州最近一个时期的经验表明,不受约束的法人投票费用支出,所产生的影响与最高法院的结论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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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将法人资金用于股东所不赞同的目的,有必要禁止法人的政治捐款,这并不是马萨诸塞州独有的想法。《联邦反腐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在缺乏股东或工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为政治目的而使用法人或工会的资金,并且目的还在于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不被法人或工会领导人所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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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兰奎斯特的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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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前的任何判决都没有正面触及今天所提出的问题。然而,马萨诸塞州、美国议会和其他30个州的立法机关已经考虑过这一问题并得出结论:限制企业法人的政治活动,在政治上是必要的,在宪法上是允许的。如此广泛一致的判断,有资格受到相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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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早期历史上,大法官马歇尔描述过联邦法眼中的法人身份:“法人是一种拟制的人,看不见,摸不着,仅仅存在于法的思考中。作为法的产物,它仅享有其章程明示或附带赋予的那些财产。这些财产被认为是经过最佳计算以影响其创立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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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大多不会怀疑,当一州创设某一有权取得和使用财产的法人时,它必然地、不言而喻地保证,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法人的财产不可剥夺。同理,当一州为出版报纸的目的核准成立一个法人时,必然假定该法人享有出版自由。直到最近才开始考虑: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拥有被保护的发表商业言论的权利。虽然最高法院从未明确承认法人的商业言论权,但这一权利可被视为必然附属于商业法人的经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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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却不能匆忙得出结论说,政见表达权,对于为商业目的而组建的法人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州准许企业法人具备潜在的无限寿命和有限责任,是为了加强其经济实体的效能。可以合理得出结论:那些在经济领域如此有益的财产,在政治领域里却构成一种特殊的危险。进而可以主张,政见表达自由,对于有效实现商业法人的目的而言,根本不是必须的。的确,各州有理由害怕法人运用其经济力量去获取超出应被赋予的利益。我认为,任何特殊形式的组织,工会、合伙组织、贸易协会或者公司,都应受到同样的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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