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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13 ★当法律规则与正在发挥作用的信仰南辕北辙的时候,人们可以预期对法律规则广泛的违反。比如,学校里的祈祷早已因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被裁定违宪,但这不可能避免一些学校对这一规则的公然违背,因为法律规则不是自动执行的。斯盖利亚的分歧意见中最有冲击力的一点是,科罗拉多人在异性恋与其他性倾向的文化竞争中应有权通过表决进行选择。但是,宪法性法律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某些领域的问题不得诉诸多数规则。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少数就会听任敌对的多数的主宰,并被置于永远的仆从地位。有关性倾向的论战发生在教堂、学校和法庭里。法律机构在这场文化之战中应当处于什么位置?在得出法院应当置身其外的结论之前,请记住早前的一个结论:不参与永远不意味着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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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15 [1]Stanley Diamond,“The Rule of Law versus the Order of Custom,”in In Search of the Primitive, (New Brunswick, N. J.: Transaction Books,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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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17 [2]George Woodcock, The Anarchist Reader (London; Fontana, 1977) p.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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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19 [3]George Woodcock, The Anarchist Reader (London; Fontana, 1977) p. 7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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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24 法的门前 [:1702830539]
1702832025 法的门前 第七章 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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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27 我本人从未发现女权主义究竟是什么,我只知道,一当我表达自己不同于逆来顺受的可怜虫们的情感时,人们便叫我女权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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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29 ——丽贝卡·韦斯特,《号角》,1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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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31 反女权主义是厌女症的直接表露,它是为仇视女性的行为进行的政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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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33 ——安德里亚·德沃金,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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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35 在通往平等的未来征途上,无论遇到怎样的新的险阻,杜撰怎样的新的神话,施加怎样的刑罚,放弃怎样的机会,强加怎样的卑贱,没有人能够剥夺美国妇女事业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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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37 ——苏珊·法卢蒂,《反作用力》,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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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39 ♣在法学著述中,到处充斥着雄性的形式——他这样做,男人那样做,不一而足。“雄起”、“雌伏”,这些语言形式昭示着,女性不仅在肉体上处于被征服的地位,在经济上处于较低的位阶,而且在身份和权力阶层中也处在低洼地带。有色人种的女性在法律史上更是无足轻重。事实上,男人不仅造法,还意图使女性沦为财产。不仅如此,犯罪的标准总是扭曲的,在强奸案中,这种扭曲依然泛滥,根据强奸者的心态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心态来确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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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41 依普通法,有一些适用于女性的特殊法律规则,推定丈夫在场时妻子不能形成犯罪意图。但是,这一“减免情节”蕴涵这样的预设:推定她在其丈夫的统治与控制之下。妻子不能成为一个罪犯,因为她是一个非人——没有刑罚,但也没有人性。虽然官方的标准表面上为被殴女性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实际上警察和法庭可以不保护她们。警察可能确信,争吵将会平息,将被淡忘,国家最好不予介入。因此,警察和法庭的介入标准,可能比人们认为的更加相似于百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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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43 麦金农认识到问题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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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45 国家的形式、动力、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特定的政策体现并服务于男人的利益吗?国家是建立在女性的服从基础上吗?雄性气质是国家所固有的吗?假定女性同意这种政治统治,就像假定女性同意性行为一样。法律是特殊的力量源泉与合法性的标签,是暴力的栖息地和遮羞布。暴力巩固了合法性,而合法性又掩饰了暴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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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47 随着觉悟的提高,女权主义律师开始去实践而不再仅仅等待一场革命,但他们的工作将一直处于疑难的边缘,其原因正如麦金农所述,国家制度仍然是男性的。强奸、家庭暴力、性虐待以及制度性的性骚扰,这些领域所产生的问题是用男性语汇无法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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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49 目前,我们依然恪守艾伯特·加缪的观点:在现代社会,“权力搞定一切”。因权力对心灵的腐蚀作用而不愿攫取权力的那些女性,也正确认识到争取更多权力的必要性。简单地退出竞争,等于默认男性的权力、男性的国家、男性的法律秩序以及以男性为基础的等级制度的合法性。占有更多的权力,可能是唯一实际的选择,另一种选择就是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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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51 女性的体验从不是单一的,因而对于女权主义法律观点的研究,不会生成某种所有男人和女人都无条件接受的大一统的理论。我们已经承认存在着许多差异,还认识到存在着一种被分享的共性。在“希尔斯案”中,对于女性天性和教养的某些方面的公开阐释,为希尔斯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供了口实,声称女性对某些高薪工作不感兴趣。依照法庭的意见,某些工作少有女性从事,与其归咎于希尔斯公司的歧视行为,不如说源于女性的个人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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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56 法的门前 [:1702830540]
1702832057 法的门前 第一节 分工就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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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59 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希尔斯雄獐公司案[EEOC v. Sears, Roebuck & Co., 628 F. Supp. 1264 (1986)],法官诺德伯格(Nord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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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061 关于女性对委托销售希尔斯公司产品的兴趣问题,提供给法庭的最令人信服的证据是希尔斯公司的众多经理的证词。证人们作证说,在希尔斯公司,有兴趣从事委托销售工作的男性远远多于女性,至少为8或1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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