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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19 大法官斯盖利亚的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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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21 最高法院今天的意见详细阐明,被控告的行为必须足够恶劣或乖张,以至于“造成了客观上充满敌意或有辱人格的工作环境——只要是一个理性的人,就能发觉这样的环境是充满敌意或有辱人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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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23 “侮辱性的”对我而言似乎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而且我不认为附加副词“客观地”或者诉诸“理性人的”概念就能够使其明确性有所增加。今天的意见的确罗列了许多具有侮辱性的事实因素,但是,因为它既未说清每一事实因素必须是多少(一项不可能的任务),也未确认哪一事实因素是具有决定性的,所以它缺乏确定性。法律规定“侮辱性”是判断遭受伤害的标准,这使得诉讼的成本更加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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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25 尽管如此,除了走最高法院今天所走的路,我别无选择。在最高法院无法穷尽的列举中,如果将行为是否无端干扰了雇员的工作表现作为一条绝对标准,则会为陪审团或雇主提供更好的指引。“就业条件”的法律用语说明,标准并不是工作是否已被损害,而是工作条件是否已被歧视性地改变。最高法院今天采用了有些含混不清的用语作为标准,但是我找不到比这更为可信的标准了。基于这些理由,我同意最高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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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27 ★性骚扰是分阶层的。阶层越低,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就越大,形式也更恶劣。职业女性说,最常见的性骚扰方式是冒犯性的语言而非身体接触。另一方面,处在较低位置的女性最常报怨的是非暴力的身体接触和性侵犯。1985年“梅瑞特储蓄银行案”涉及的行为是极端恶劣的。原告作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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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29 在她作为出纳员的试用期里,银行的副总裁泰勒待她如父亲一般,没有任何性方面的越轨行为。然而随后不久,他邀她出去吃晚餐,在就餐过程中,他建议去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她开始表示拒绝,但出于所谓的对失业的恐惧,最终还是同意了。依照她的陈述,泰勒此后不断要求她的性恩惠,地点通常是在分行里,上班过程中和下班以后都有过,几年里性交四五十次。不仅如此,泰勒还当着其他雇员的面调戏她,当她独自去洗手间时尾随而入,向她裸露自己,有几次甚至暴力强奸她。当她开始有了固定的男友之后,这些行为才终止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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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31 性骚扰也是教化出来的。在影片《查理的战争》中,主人公查理的办公室里都是大美女,这家伙的名言是:“打字可以学,胸围是天生的。”性骚扰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有赖于原告的作证,是主观的;另一个超脱于她在事件中的角色,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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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33 我们相信,在评价性骚扰的乖张程度时,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被害人的观点上。要完全理解被害人的想法,需要分析男性与女性不同的观点。许多男性认为无可反对的言行,却可能冒犯许多女性。例如,一位男性上司可能相信,他说一位女性下属“身段苗条”或者“双腿迷人”,这没什么不对。男性和女性受伤害的方式不同,被不同的言行所冒犯。男性一般将某些形式的性骚扰视为一种“只有神经过敏的女人才会反对的无害的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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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35 我们认识到,因为强奸和性侵犯的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所以女性对与性有关的行为有着更强烈的关注。可以理解的是,受到温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被害人,可能担心骚扰者的行为仅仅是使用暴力的性侵犯的前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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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37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性骚扰案的证人们说:“她不在乎”;“她似乎喜欢被注意”;“她不时也回敬几句玩笑”;“当听到这一骚扰指控时,每个人都很惊讶”。绝大多数的性骚扰案都有广泛的既可以支持控方也可能支持辩方的证据。因此,对于原告而言,提起骚扰指控是痛苦的,就像强奸的被害人控诉自己被强暴的过程一样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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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39 ♣关于女权主义法律观的当代探索,我们只是管中窥豹而已。细读每天的报纸,会发现配偶虐待、强奸、生育权等一系列话题,西方世界的每一法理洞见都能在性别的熔炉中得到熬炼。理论与实践中的法是否可被界定为规则、裁量、评价、平衡、阶级划分或者等级制度,这些问题在法律与性别的交会处都可以找到新的见解。通过改变规则及其实施能否变革制度?或者,通过法律能否改变结果?这些都是未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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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41 热爱规则的人趋向于确定性,只在法律疑难和事实多变时才停下脚步。那些倾心于价值观的学者,通常变成了高贵的哲学家,失去了与不善思考的人不断对话的立足疆域,而这些不善思考的人却通常掌握着权力。以平衡冲突、减少浪费为己任的法律人没有注意到,参与永远不可能中立,而且他们所产生的浪费与他们意图消除的浪费一样多,或者有过之而无不及。理论家们能够提出当前的矛盾,却很少告知我们下一步该做什么。寻求等级制的瓦解和民情的异化者,时常忽略民意中不那么可人的方面,忽略以往制度失败的原因,而女权主义者和种族批判理论家则身处压迫与超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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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43 广泛研究法律之后,也许更加迷惑,也许决心选择一种最佳的行动路线,而不是挣扎在拥护和反对之间。法原本是用以维持现状的,但对法的某些理解却即使不支持革命也支持深刻的变革。如果法官谨慎裁量,适用合法规则,推进公认价值,减少冲突摩擦,那么公民们便由衷感激了。但是,马克思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及女权主义者发现,法扮演的是权力和特权的角色,它置民众于权力和特权之外,只能从外向里窥望一下。如果这种发现是正确的,则法律研究将成为记载衰落的美国平等与自由之梦的文献,成为我们无可避免的行动主义的痛苦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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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45 [1]Catharine A.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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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47 [2]Vicki Schultz,“Telling Stories about Work,”Harvard Law Review, 103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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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49 [3]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477 U. S, 57 (198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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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51 [4]Ellison v. Brady, 924 F. 2d 872 (1991), 87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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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56 法的门前 [:1702830542]
1702832157 法的门前 第八章 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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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59 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得损害其目的时,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者废除它。过去的经验表明,当政府的罪恶尚可容忍时,人民宁愿默然忍受,也不愿废除他们习惯了的那些形式,以恢复自己的权利。但是,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奉行着同一个目标,即,显然是企图把人民压制在绝对专制主义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这样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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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61 ——《独立宣言》,17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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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63 法的实施不再因其暴力而承担公开的责任。如果它也体罚,它也杀戮,这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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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65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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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167 法院正式发出之强制令,必须被当事各方服从,而无论法院之决定如何谬误。直到该决定由作出之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依有序审查而加以纠正,基于该决定之命令应被尊重,不服从命令者,即是藐视法院权威,将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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