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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会以最省力的方式谋生。早期来到某个国家的聪明人见到大片未开垦的土地,立刻认识到,如果他占有周围所有的土地,那将值一大笔钱。因此,他们拼命攫取土地。你们不可能成为地主了,因为已经有人取得了全部土地。你们必须另谋生路。在英格兰、爱尔兰和苏格兰,不到5%的人拥有那里全部的土地,而不得不待在那里的人却不得不靠租种地主的土地过活。他们必须尽量过最好的生活,于是,他们发展了不同的职业——夜盗、扒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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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又一次发现了所有的致富方式,其实都是各种疾病。有人染上这种病,就如同染上腮腺炎和麻疹,他不该为此受到谴责,因为疾病就在空气中。你们会发现,人们过高估计了自己致富的手段,因为赚钱的痴迷占据了他们的心灵。这仅仅是一种疾病,不是什么别的东西,你无可避免地要染上它。不过,那些控制了土地的家伙比你有优势。看看法庭是什么样子吧:法庭不是一个正义的机构。当你们的案子进入法庭时,你们有罪或无辜都没什么区别,如果你们有一个精明的律师,一切就好多了。但你们不可能有个精明的律师,除非你们有钱。总之是钱的问题。那些拥有土地的人,制定法律保护他们的所有物。他们在其所有物周围设置围栏,并且用法律阻止外面的人进入围栏。各种法律实际上都是为保护那些统治世界的人制定的,它们的制定和实施从来都不是为了实现正义。我们没有实现正义的制度,世界上根本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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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外面的人,那些开办银行、建立教堂、设置监狱的人,无暇核查每年六七百名囚犯有罪还是无辜。如果法庭的组建是为了促进正义,他们就应选出某个人为这些罪犯辩护,这个人应该像检察官一样精明,并且给他配备一样多的侦探、助手,为你们辩护所花的费用,应当与起诉你们的费用一样多。我们有能干的检察官,他有不计其数的助手、侦探和警察,还有听审的法官——一切就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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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刑法典的绝大部分都是关于财产犯罪的,人们因财产犯罪而被投入监狱。是否会有上百人被投入他们本不该进的监狱,这一点无关紧要,关键是保护财产,因为在这个世界上,财产比任何其他东西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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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犯了一项罪行,并不当然意味着道德上做错什么事,而外面不犯罪的人却可能干了不道德的事。比如,垄断美国的煤,在没有必要涨价时涨他两三美元,因而杀死几千个婴儿,又将几千人送到贫民窟,将几千人送人监狱,就如同每年都在美国发生的那样——这是比我们狱中所有人的犯罪总和还要重大的犯罪,但法律不惩罚这一犯罪。为什么?因为控制土地的家伙们制定了法律。如果是你我来制定法律,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惩罚控制土地的家伙。大自然将煤埋在地下,既是给他们的,也是给我们的;大自然造出草原,生长小麦,既是为他们,也是为我们。而庞大的铁路公司来了,将草原圈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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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惩罚的绝大部分是财产犯罪,也有一些人身犯罪,像谋杀,不过,它们为数很少,实际也多是冲着财产来的。如果这一惩罚是正确的,那么罪犯们一定有许多财产。这一群人中有多少钱?可你们却几乎全都因侵犯财产而锒铛入狱。大湖上下的富人们没有犯罪,但他们仍然有如此之多的财产不知如何处置。他们不犯财产罪的原因显而易见:他们制定了法律,因此没有必要违反它们;而你们为了取得一些财产,就不得不破坏游戏规则。我不晓得你们靠每天12小时搬运灰泥砖瓦挣得1美金何以致富。不再从事这种高尚轻易的职业了,你做了一名夜盗。如果你有机会成为一名银行家,你一定宁愿做下去。你们一些人可能有机会成为一名铁路扳道工,根据统计,这一工作无法保证7年以后还活着并且肢体完整。一个月得到50到75美元却要冒生命的危险,而你不愿从事这个待遇优厚的职业,转而选择做小偷什么的。我不知道自己如果身处其境会做何选择,因为我有更容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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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保证,从这个监狱找出500名最坏的罪犯,从我们最低等的街区找出500名最遭唾弃的妓女,将他们带到某个土地丰足的地方,给他们谋生的机会,他们一定会像社会上的普通人一样良好。这是对我们现实状况的一种补救。世人从未发现这种补救,或者发现了却不加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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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世界的历史:容易看出如何铲除犯罪,却不易落实到行动上。我愿意告诉大家如何去做:只要给人们以生活的机会——通过消灭特权。只要大的罪犯们能够取得煤矿,只要他们控制着议会,控制着街道上的有轨电车和煤气的所有权,就注定会有几千穷人入狱。只要允许有人垄断全部土地,迫使其他人靠他们的施舍过活,你们就注定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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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消灭犯罪和罪犯的唯一途径是一并废除大人物和小人物的区别,使生活条件公平合理,给人们以生活的机会。废除土地私有制,废除垄断,使世人成为共同生产与和谐生活的伙伴。如果可以用更容易的方法获得属于自己的东西,没有人愿意偷盗。如果家居富足,没有人会犯夜盗罪。如果有一个舒适温馨的家庭,没有哪个姑娘会出卖身体。拥有一家血汗工厂或一家商店的人,不会为自己女儿们的境况担忧,但是,当他每周只给她们5美元、3美元或2美元时,我不知道他认为女儿们会从哪里搞到维持生活的其余的钱。矫正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是实现平等。不应该有监狱,监狱没能实现它们宣称的目标。如果消灭监狱,罪犯也不会比现在多。监狱无法恫吓任何人,它们是文明的污点。一座监狱是它外面的人缺乏慈悲的证据,这些人设置了监狱,又用他们的贪婪所造成的受害者填满这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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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是美国著名律师克拉伦斯·达罗[5]对监狱囚犯的演讲。思考达罗对法律的批判,考虑对19世纪末警察的描述:警察为上等人和阔人的利益而对“危险的阶级”进行控制,甚至包括只具有象征性危险的人。警察对妓女、流浪汉特别严厉。在发生工人运动的时期,在许多城市里,警察都热忱地捍卫着雇主阶层的利益——保护“工贼”,分裂工人纠察队,干涉工会行动。达罗认为监狱是统治阶级的发明,但他同时又说某些人“生来就有进监狱的倾向”。达罗假定所有人的基本动机都是致富,法律就是保护甚至鼓励财富积累的。注意下面分析的美国宪法中法律与财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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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绝大多数政治思想家一样,国父们敏锐意识到政府的民主形式中潜藏的矛盾。他们认识到:没有财产的多数人一旦进行投票选举,会试图将自己的选举权转化为真正的权力,进而危害财产安全,而他们视财产安全为文明社会的基础。因此,他们设计了著名的司法审查与制衡机制,目的就是使颠覆现存财产制度变得尽可能困难重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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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戈尔德曼(Emma Goldman)生于1869年,卒于1940年,在美国家喻户晓,被称为“红色爱玛”。她是言论自由、妇女平等和工会组织的一位早期提倡者,曾因下述罪名被多次监禁:煽动暴乱、鼓吹生育控制和妨害征兵。考虑她有关法律、秩序和犯罪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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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驯服而获得并通过恐吓来维持的秩序,并不是什么安全的保障,不过,它是政府所能维持的唯一“秩序”。真正的社会和谐生长于利益一致之中。在一个社会中,一直在工作的人一无所有,而从不工作的人却享有一切,利益一致是不存在的。因此,社会和谐不过是一个神话。有组织的权威对付这一悲观境况的唯一办法,是继续扩大垄断者已经非常优越的特权,继续加深奴役被剥夺的大众。为此,政府的整个武库——法律、警察、士兵、法庭、议会和监狱——全力投入到对社会上最不安分者的驯服之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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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爱玛的批判与马克思的分析有着某种兼容,批判是一致的,但革除弊端的方法却可能不一致。再看亚当·斯密关于财富、法律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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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巨额财产的地方,就有巨大的不平等。有一个巨富的人,必然至少有五百个潦倒的人。少数人的富足是以多数人的贫穷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触发了穷人的义愤,穷人受到匮乏的驱使和妒忌的怂恿,会不时侵害富人的占有物。如果不是在司法行政官的庇护下,那些靠多年劳作或世代积累而拥有贵重财产的人,连一天的安睡都不可能。富人随时都被未知的敌人包围着,纵使他没有惹怒这些敌人,也永远无法平息他们已有的愤怒。富人只有依赖司法行政官强有力的臂膀,才能得到保护。因此,贵重而大量的财产的取得,必然要求建立文官政府。富人必然特别醉心于支持一种事物的秩序,只有这种秩序才能确保他们占有既得优势。小富者联合起来保卫大富者占有的财产,目的是使大富者能够联合起来保卫他们占有的财产。就财产保障而言,文官政府的建立实际上就是保护富人来反对穷人,或者保护有产者来反对一无所有的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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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利·戴蒙德(Stanley Diamond)在下文中探究了法律统治与习惯秩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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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三节 法统与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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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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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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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受法律支配的社会里,而习惯是由传统的、道德的和宗教的社会行为组成的,一句话,它们是因袭常规的,而不是法定的。习惯与法律的关系基本上是矛盾的而非接续性的,将两者视为可以互变的现象,才导致了混淆。如果习惯是自发的和自动的,那么法律就是有组织的和暴力的。因此,法律是国家的出现的表征。习惯——自发的、传统的、个人的、共知的、共同的和相对不变的——是原始社会的模型;法律是文明的工具,是有组织的暴力所认可的政治社会的工具,法律被推定为高居整个社会之上,并支持一种全新的社会利益。法律和习惯都涉及对行为的调整,但它们的特征全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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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与地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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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与文明社会的简单二分法,不能形象说明从习惯向法律秩序的过渡。法律进化最关键和最具启迪性的时期是古代社会,地方氏族的文化是人类学家最常研究的内容。更精确地说,我们称社会的早期为原始国家,它代表了从以血缘为基础的群体向以阶级为结构的政体的过渡。在这一政体中,法律和习惯共生共存;这给我们一个机会去检视它们与整个社会的联系、区别与分化关系。地方群体——联合家庭、氏族、村落——的典型习惯保持着绝大部分的强制。比如越南人至今还说:“乡村的习惯胜过皇帝的法律。”与此同时,由官僚和君主这两个正在出现的统治阶级组成的文职权力机构,发布一系列具有双重目的的法令:征收“多余的”物品和劳动力,养活那些不直接参与生产的人,同时试图将地方群体的忠诚导向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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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古代社会是伟大的历史分水岭。正是在这里,法史学家亨利·梅因爵士和保罗·维诺格多夫爵士(Paul G. Vinogradoff)勘定了从身份到契约、从血缘关系到地域原则、从家族控制到法律公布的路径。我们不必关心各古代社会的重要区别,显著的一点在于,它们是过渡性的,尤其是在它们的早期,是以习惯形式出现的命令转化为法律制裁的媒介。下面的例子来自1892年被法国人征服前的达荷美,它那时处在古代原始国家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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