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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警官迈克尔·胡德被派去抓这个女孩,她从当地一家儿童精神病中心逃跑。根据报告,这个女孩被找到后,开始咒骂他。胡德呼叫另一警官来帮忙,因为女孩处在疯狂而好斗的状态,打、咬、踢、撞近前所有的人。这女孩有1米43高,体重31.7公斤。胡德给这女孩戴上手铐,把她放在警车后座上。两名来自亚利桑那州儿童协会的官员也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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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企图用腿压住女孩,不让她踢开车窗,在这过程中,女孩踢了他好几下,“狂骂、踢打,什么都听不进去”。这时,他手持电击枪走近这女孩,告诉来自“儿童之家”的工作人员,他要让这女孩安静下来,并警告女孩说,如果不听话,就使用电击枪。这个女孩继续咒骂这些警察,在又一次警告她以后,警官用枪电击了她的右腿。女孩尖叫喊疼,随之安静下来。女孩没有受伤,也没有接受医疗。胡德开车将这女孩送回“儿童之家”,在那里她又发作起来,工作人员给她注射了镇静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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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枪能够发出5万伏的电压和4‰安培的电流,通过两根连接了21英尺长金属线的探针与身体接触。电击会抑制神经系统,引起完全的、非自愿的肌肉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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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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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戴着手铐的9岁女孩被南图森警察的电击枪制服,她只是全国范围内不断增加的被施以这种警械的幼儿和儿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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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很少有警察局或者全国性的监督组织为电击枪的使用设置年龄界限,尽管它们劝警察小心使用,不要对孕妇和服从的疑犯使用。生产厂家的发言人说,电击枪对孩子不会比对成人造成更多的损害,一般导致的都是不严重的伤害。但是,另外一些人质疑对孩子使用电击枪是否符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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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枪国际”保存的记录显示,就在6个月前,两名1岁、一名2岁、两名3岁、两名4岁、一名5岁、一名6岁和一名7岁孩童曾经领教过电击枪,尽管这些孩子是被偶然电击的。略大一点的孩子也曾被电击,其中,13岁的威斯康星女孩因为挥舞着日本武士刀,13岁的华盛顿女孩因为与警察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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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枪国际”的发言人说:“乍看起来是不太好,但这却是一种合理的强制,还有别的选择吗?”这名警官的代理律师说,无论如何,考虑到更轻微的制服手段已经失败,这些警官的反应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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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这孩子有严重的问题,一些居民和企业主也质疑这种做法。“真难以想象这些高大的警察是如何对待9岁孩子的,”一位有两个孩子的母亲说,“约束一个9岁女孩不需要两个彪形大汉。这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我认为他们应当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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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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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枪国际”生产的玩意儿被全国几千个警察局使用着,它的发言人上个月说,政府的研究结果虽然没有完全披露,但却认定这种枪是安全的。但是,空军研究室说,它确实发现这种枪可能是很危险的,需要更多的数据来评价这些风险。不仅该产品是这样,其他无需杀人而只是使人丧失能力的武器也都有这个问题。其他数据也质疑了生产商关于这种最新、最昂贵武器效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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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警察说,电击枪给了他们一种制服危险嫌疑人的手段,而又不必使用枪弹或与之搏斗。但是,民权组织说,警察经常对只有轻微不服从且没有危险性的人使用电击枪。近来,警察在迈阿密电击了一个6岁男孩和一个12岁的女孩,招致了广泛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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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国际”一位高级官员说:“证据显示,与过去回避使用致命武器相反,现在许多警察都将电击枪作为日常的警力选择。这些武器的使用都是在一些可能构成酷刑或虐待的场合。”生物医学工程师们说,对于电击枪的扩大使用显然是有分歧的,因为它们的风险并没有被适当地研究。2001年以后,有70多人在被电击后死亡,主要是因为心脏或呼吸系统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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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枪国际”说,死亡是由吸毒过量或者其他因素引起的,有没有电击都会发生,但人们还是将这些死亡与电击武器联系起来。权威科学家们说,生产商显然低估了这种武器的风险,尤其是对那些使用了毒品或者有心脏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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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种武器对健康的影响,生产商只做了很少的研究,实验的构成是1996年的1头猪和1999年的5条狗。生产商拒绝进行更多的实验,说已经做了的实验是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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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的是,直至今天,与其他法律职业者相比,警察的教育背景和人员素质并不更高,但却被委以更大的处置民众权利、利益乃至生命的权力。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就警察对公民的拦截、盘问和搜查等特定场合的行为作出裁决,这些裁决为警察权设定了宪法框架,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美国警察的实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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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当街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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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State of Ohio, 392 U. S. 1 (1968)],首席大法官沃伦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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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出的严峻问题是,公民与调查嫌疑情节的警察在街上对峙时,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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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特里被判私携武器罪,处以1—3年的监禁。控方提出的证据是警探马丁·麦克菲登从特里和共同被告人理查德·切尔顿身上搜出的两支左轮手枪和数发子弹。在对排除这些证据的动议进行听证过程中,麦克菲登作证说:1963年10月31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当他着便衣在克利夫兰市区巡逻时,两个男人——切尔顿和特里——引起了他的注意,他们站在两条街的拐角处。他从未见过这两个人,也无法准确说出为什么会注意他们。然而,他作证说,他已经做了39年的警察、35年的警探,在这个区域抓小偷和扒手也有30年了,多年来养成了观察的习惯,每天都经常在观察别人。他补充说:“在本案中,我一眼望去,就看出他们有些不对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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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菲登警官选了一个观察点,看到其中一人离开,向西南走去,经过了几家店面,在一家商店的橱窗前停了一会儿,并向内张望。然后继续向前走了一小段距离,转回身走向街角处,中途又一次停下来向同一家商店橱窗内张望。他回到站在街角的同伴身边,两人简短交谈了几句。然后,第二个人又将刚才的一系列动作重复了一遍。其间,正当两人站在街角上的时候,第三个人走到他们跟前,简短地加入了他们的交谈。不一会儿,这个人离开,沿另一条街向西走去。切尔顿和特里又恢复了他们有板有眼的行走、窥视和交谈。又过了10—12分钟,两个人一齐走开,与第三个人一样向西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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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麦克菲登作证说,在观察了他们对那家商店精心的、反复的侦察之后,他怀疑这两个人是在为抢劫“踩点儿”,因而他认为,作为警官,有责任进一步调查。他害怕“他们可能有枪”,只是尾随切尔顿和特里,看到他们停在祖克尔商店门前,与先前参与交谈的那个人说话。麦克菲登警官觉得直接采取行动的时机已经成熟,他走到3人跟前,向他们亮明了警察身份,并询问他们的姓名。当这3个人对盘问“支吾其词”时,麦克菲登警官抓住了特里,把特里扭转过去,使自己和特里同另外两人面对面,让特里处在自己与另外两人之间,并且自上而下拍身搜查了特里的外衣,发觉特里外套内侧的左胸口袋里有一支手枪。他将手伸进特里的外套,但却未能掏出那支手枪。这时,警官命令3个人进入祖克尔商店。在他们进去的过程中,他彻底翻开特里的外套,从口袋里抽出一支点38口径的左轮手枪。他命令3个人面朝墙,举起双手,拍身搜查切尔顿和第三个人凯茨的外衣。他在切尔顿大衣外面的口袋里又发现一支左轮手枪,但在凯茨身上没有发现武器。警官作证说,他仅对这些人进行了拍身搜查,看他们是否携有武器,在摸到武器之前,没有将手伸进他们的外衣以内。麦克菲登搜出切尔顿的手枪后,让店主打电话叫警车来,将他们带到警察局,在那里,切尔顿和特里正式被控私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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