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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23 到目前为止,很少有警察局或者全国性的监督组织为电击枪的使用设置年龄界限,尽管它们劝警察小心使用,不要对孕妇和服从的疑犯使用。生产厂家的发言人说,电击枪对孩子不会比对成人造成更多的损害,一般导致的都是不严重的伤害。但是,另外一些人质疑对孩子使用电击枪是否符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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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25 “电击枪国际”保存的记录显示,就在6个月前,两名1岁、一名2岁、两名3岁、两名4岁、一名5岁、一名6岁和一名7岁孩童曾经领教过电击枪,尽管这些孩子是被偶然电击的。略大一点的孩子也曾被电击,其中,13岁的威斯康星女孩因为挥舞着日本武士刀,13岁的华盛顿女孩因为与警察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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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27 “电击枪国际”的发言人说:“乍看起来是不太好,但这却是一种合理的强制,还有别的选择吗?”这名警官的代理律师说,无论如何,考虑到更轻微的制服手段已经失败,这些警官的反应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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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29 但是,即使这孩子有严重的问题,一些居民和企业主也质疑这种做法。“真难以想象这些高大的警察是如何对待9岁孩子的,”一位有两个孩子的母亲说,“约束一个9岁女孩不需要两个彪形大汉。这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我认为他们应当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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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33 “电击枪国际”生产的玩意儿被全国几千个警察局使用着,它的发言人上个月说,政府的研究结果虽然没有完全披露,但却认定这种枪是安全的。但是,空军研究室说,它确实发现这种枪可能是很危险的,需要更多的数据来评价这些风险。不仅该产品是这样,其他无需杀人而只是使人丧失能力的武器也都有这个问题。其他数据也质疑了生产商关于这种最新、最昂贵武器效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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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35 许多警察说,电击枪给了他们一种制服危险嫌疑人的手段,而又不必使用枪弹或与之搏斗。但是,民权组织说,警察经常对只有轻微不服从且没有危险性的人使用电击枪。近来,警察在迈阿密电击了一个6岁男孩和一个12岁的女孩,招致了广泛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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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37 “大赦国际”一位高级官员说:“证据显示,与过去回避使用致命武器相反,现在许多警察都将电击枪作为日常的警力选择。这些武器的使用都是在一些可能构成酷刑或虐待的场合。”生物医学工程师们说,对于电击枪的扩大使用显然是有分歧的,因为它们的风险并没有被适当地研究。2001年以后,有70多人在被电击后死亡,主要是因为心脏或呼吸系统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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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39 “电击枪国际”说,死亡是由吸毒过量或者其他因素引起的,有没有电击都会发生,但人们还是将这些死亡与电击武器联系起来。权威科学家们说,生产商显然低估了这种武器的风险,尤其是对那些使用了毒品或者有心脏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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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41 至于这种武器对健康的影响,生产商只做了很少的研究,实验的构成是1996年的1头猪和1999年的5条狗。生产商拒绝进行更多的实验,说已经做了的实验是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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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45 ♣耐人寻味的是,直至今天,与其他法律职业者相比,警察的教育背景和人员素质并不更高,但却被委以更大的处置民众权利、利益乃至生命的权力。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就警察对公民的拦截、盘问和搜查等特定场合的行为作出裁决,这些裁决为警察权设定了宪法框架,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美国警察的实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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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50 法的门前 [:1702830551]
1702832651 法的门前 第二节 当街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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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53 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State of Ohio, 392 U. S. 1 (1968)],首席大法官沃伦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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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55 本案提出的严峻问题是,公民与调查嫌疑情节的警察在街上对峙时,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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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57 上诉人特里被判私携武器罪,处以1—3年的监禁。控方提出的证据是警探马丁·麦克菲登从特里和共同被告人理查德·切尔顿身上搜出的两支左轮手枪和数发子弹。在对排除这些证据的动议进行听证过程中,麦克菲登作证说:1963年10月31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当他着便衣在克利夫兰市区巡逻时,两个男人——切尔顿和特里——引起了他的注意,他们站在两条街的拐角处。他从未见过这两个人,也无法准确说出为什么会注意他们。然而,他作证说,他已经做了39年的警察、35年的警探,在这个区域抓小偷和扒手也有30年了,多年来养成了观察的习惯,每天都经常在观察别人。他补充说:“在本案中,我一眼望去,就看出他们有些不对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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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59 麦克菲登警官选了一个观察点,看到其中一人离开,向西南走去,经过了几家店面,在一家商店的橱窗前停了一会儿,并向内张望。然后继续向前走了一小段距离,转回身走向街角处,中途又一次停下来向同一家商店橱窗内张望。他回到站在街角的同伴身边,两人简短交谈了几句。然后,第二个人又将刚才的一系列动作重复了一遍。其间,正当两人站在街角上的时候,第三个人走到他们跟前,简短地加入了他们的交谈。不一会儿,这个人离开,沿另一条街向西走去。切尔顿和特里又恢复了他们有板有眼的行走、窥视和交谈。又过了10—12分钟,两个人一齐走开,与第三个人一样向西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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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61 警官麦克菲登作证说,在观察了他们对那家商店精心的、反复的侦察之后,他怀疑这两个人是在为抢劫“踩点儿”,因而他认为,作为警官,有责任进一步调查。他害怕“他们可能有枪”,只是尾随切尔顿和特里,看到他们停在祖克尔商店门前,与先前参与交谈的那个人说话。麦克菲登警官觉得直接采取行动的时机已经成熟,他走到3人跟前,向他们亮明了警察身份,并询问他们的姓名。当这3个人对盘问“支吾其词”时,麦克菲登警官抓住了特里,把特里扭转过去,使自己和特里同另外两人面对面,让特里处在自己与另外两人之间,并且自上而下拍身搜查了特里的外衣,发觉特里外套内侧的左胸口袋里有一支手枪。他将手伸进特里的外套,但却未能掏出那支手枪。这时,警官命令3个人进入祖克尔商店。在他们进去的过程中,他彻底翻开特里的外套,从口袋里抽出一支点38口径的左轮手枪。他命令3个人面朝墙,举起双手,拍身搜查切尔顿和第三个人凯茨的外衣。他在切尔顿大衣外面的口袋里又发现一支左轮手枪,但在凯茨身上没有发现武器。警官作证说,他仅对这些人进行了拍身搜查,看他们是否携有武器,在摸到武器之前,没有将手伸进他们的外衣以内。麦克菲登搜出切尔顿的手枪后,让店主打电话叫警车来,将他们带到警察局,在那里,切尔顿和特里正式被控私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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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63 辩方提出了排除枪支证据的动议,对此,控方的立场是,枪支是在一次导致合法逮捕的搜查之后被扣押的。庭审法院拒绝这一论调,认为这“会超出合理理解地扩展事实”,使人误以为麦克菲登警官在拍身搜查武器之前已经有了逮捕的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不过,法庭也没有接受被告的动议,理由是麦克菲登警官基于经验“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cause)相信被告行为可疑,应对其进行盘问”。法庭认为,纯粹出于个人保护的原因,警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这些人有武器时,有权拍身搜查他们的外衣。法庭认为,拍搜是警察适当履行其调查职责所必须的,因为如果没有拍搜,那么“回答警察的可能是一颗子弹,因而拍搜过程中发现的子弹上膛的手枪是可采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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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65 法庭否定了证据排除的动议之后,切尔顿和特里放弃了陪审团审理,但却进行了无罪答辩。法庭判决他们有罪,第八司法区上诉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俄亥俄州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理由是该案没有涉及“实质的宪法问题”。我们核准了案卷调取令,以确定将左轮手枪采信为证据是否侵犯了上诉人依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享有的权利。我们对定罪判决加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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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67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我们最近的裁定认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无论其身在何处”,并且,一个人无论栖身在任何可合理“期待隐私”的地方,他都有权免遭无理的政府侵入。毫无疑问,上诉人在克利夫兰大街上行走时,有资格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问题在于,是否在所有这种警民街头对峙的情况下,无理的搜查和扣押都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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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69 一方面,经常有人主张,在应对城市街道瞬息万变危机四伏的情境时,警察根据自己掌握相关信息的程度,需要不断提高反应的灵活性。为此目的,必须区别“拦截”和“逮捕”(或称“人身扣押”)、“拍搜”与“搜查”。因此,有人强调,警察在怀疑某人与犯罪活动有关时,应允许对他“拦截”并做简短盘问。如果怀疑该人有武器,警察应有权“拍搜”武器。如果拦截和拍搜产生的“相当理由”让警察相信嫌疑人犯有罪行,则警察应被授权正式“逮捕”,随之对其进行彻底的人身“搜查”。这种设计的正当性,部分地有赖于这样的观念:拦截和拍搜仅仅意味着“小小的不便和轻微的冒犯”,为了在警察有所怀疑时能够有效地实施法律,给公民施加这种“不便”和“冒犯”,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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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671 另一方面,警察的权威必须严格受到有关逮捕和搜查的法律的制约,因为它是从有关第四修正案的传统法学中发展而来的。第四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对被保护的人身安全的任何侵犯,都必须严格要求具备特定的正当根据,并伴以高度发达的司法控制制度,迫使作为国家代理人的警察服从宪法的命令。如果法庭在此默认当场盘问的内在强制性,那将意味着放弃司法控制,甚至是鼓励警察实质性地侵犯个人自由和安全,因为警察的判断必然受到“通常是好战的、查获犯罪的进取心”造成的先见的影响。这会加剧我国拥挤的城市中心地带警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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