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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扣押不像逮捕那样具有侵犯性,其合理性有赖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免受法律官员武断侵扰的权利”。对人身扣押的合宪性的考虑,涉及对公众利益促进的程度与对个人自由干扰的严重性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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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考虑的核心关怀,一直是确保个人合理期待的隐私权不受警察当场无拘无束的自由裁量权的专横侵犯。为此目的,第四修正案要求人身扣押必须基于特定的客观的事实,这些事实显示社会的合法利益有这样的要求:扣押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该扣押的实施,必须依照一个对警察的行为有明确而中立限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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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州法院没有说上诉人布朗被拦截是依照一种中立标准,但还是坚持认为警官们拦截布朗是正当的,因为他们“合理、明确地怀疑一项犯罪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即将发生”,而我们则要求警察有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怀疑,相信某人牵涉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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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州判决的缺陷在于,警察拘留布朗之前的所有情况都不能正当地构成对他涉及犯罪的合理怀疑。维纳戈斯警官在上诉审中作证说,小巷中的情况“看起来可疑”,但他无法指出任何支持该结论的事实。没有任何判例显示,人们在小巷中是什么不正常的事情。布朗身处一个毒品使用者频频出没的地区,独自站在那里,这一事实不足以得出他亲自参与了犯罪的结论。简言之,上诉人布朗的行为与其他行人在该地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在追问之下,维纳戈斯警官承认,他拦截布朗的唯一原因是确定其身份。判例认为,警察都有主张自己存在的愿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一愿望不能否定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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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任何怀疑上诉人有不法行为的根据时,称量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隐私权利的天平,要向不受警察干扰的自由倾斜。据以拦截上诉人并要求其说明身份的德州刑法典,意在强调刑法在大城市中心地带的社会目的:预防犯罪。即使假定,在缺乏特定根据相信某人涉及犯罪时,拦截并要求他说明身份,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服务于这一目的,但是,第四修正案对权利的保障不允许这样做。当这种拦截不是以客观标准为依据时,警察专断和滥用权力的做法会超过可容忍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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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德州刑法典扣留上诉人并要求其说明身份,这样做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警官们没有任何合理怀疑可据以相信,上诉人参与或已经参与了犯罪活动。因此,上诉人不应因拒绝说明身份而受刑事处罚,定罪应予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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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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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问你的是,为什么德克萨斯州因为不答话就将人投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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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啊,我认为有一些利益不得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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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好,我希望你告诉我这些利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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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政府的利益在于,维护社会及其公民的安全与稳定,并且,政府在这方面的利益肯定非常重要,超过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个人自由所损害的利益。我认为,在适当场合下简单询问某人姓名和住址,政府在这里面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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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但为什么不答话就是一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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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我再说一遍,我只能认为,如果不回答问话,将会造成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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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瓦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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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我认为将会瓦解社会保障公民安全的目标,也就是,让公民确信他们在……家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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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起诉相威胁,强迫公民说出姓名和住址,何以能保障他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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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你知道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一些人被合法拦截,警官推定这个人也许正在搞什么鬼,因而履行其职责,仅仅是为了发现这个人的姓名和住址,以确定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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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不是在质疑,不是在问警官是否应当提问。我要问的是:因为一个人不想回答问题,就将其投入拘留所,一个州这样做的利益是什么?我知道,许多时候一位警官将给被告“米兰达警告”,这意味着被告不必开口。许多被告做了供述,如果他们出于自愿,这当然很好。但如果他们不供述,你不能就因为拒绝承认一项罪名而把他们投入狱中,你能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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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说,就本案的情境而言,警察作证说上诉人“看起来可疑”,与警察“能够察觉和说出其行为含义”的情境有所不同。这似乎意味着,警察行为的有效性有赖于警察以怎样的技巧描述事件,而“布朗案”和“特里案”正好为警察提供了一个用以描述其行为的“脚本”。本案上诉人主张,德州刑法典违反了联邦宪法,而最高法院只是认定该法的“适用”违反宪法。这意味着该法在本裁决之后可能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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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法院在“希拜尔案”(Hiibel v. Sixth Judicial Dist. Court of Nevada)中维护了一部有关“拦截与要求说明身份”的法律的合宪性。下面是5
:4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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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拦截与要求说明身份的法律,可以追根溯源到英格兰早期有关流浪的法律。这些法律要求,除非可疑的流浪者“对自己作出良好的说明”,否则会面临逮捕。这种权力反映了普通法中的一种私权:“逮捕任何可疑的夜行者,对他进行留置盘查,直到他对自己作出良好的说明。”近几十年来,最高法院一向认为,传统的流浪法在宪法上是衰弱不堪的、无效的。它的含义广泛而又有欠精准的用语,否定了对潜在犯罪人的适当告知,并且允许警察在实施法律时运用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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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是警察调查盘问的基本组成部分。在通常情况下,警察可以随意询问一个人的身份,而这种询问与第四修正案无关。本案中的警察正在调查一次可能的家庭暴力事件,类似情况下,要求说明身份被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被唤来调查家庭纠纷的警察,需要知道他在跟谁打交道,以便评估周遭情势,包括对他们自身安全的威胁,以及对潜在被害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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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非常清楚的是,要求说明身份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询问,而不是在证据不足情况下进行“特里拦截”后,因被拦截人未能说明身份而寻求逮捕的一种努力。拦截,要求说明身份,以及一州所要求的回应,这一切都不违背第四修正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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