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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795 很清楚,一名乘客决定与警官合作,只要合作是自愿的,就等于授权警察可以在没有事先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实施搜查。“同意”如果是警察威胁和骚扰的产物,就根本不是同意。当公民被要挟同意一个他本想拒绝的请求时,并没有丧失宪法上的权利。发回佛罗里达州法院并要求其裁决的问题是:布斯迪克是否选择了同意搜查他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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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797 反对意见的最强批评是针对这样的主张:警官可以走到他们没有合理怀疑的人跟前,问一些潜在地使人获罪的问题。但是,这一主张并不是什么创新,它已经被最高法院多次认可,今天的判决是从过去诸多判决合乎逻辑延伸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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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799 正如反对意见所正确指出的,最高法院没有被授权架空宪法保障,以便政府可以更有效地进行一场“反毒品战”。如果不得不开战,那么作战人员必须尊重个人权利,而无论个人是否被怀疑犯有罪行。同理,最高法院也没有被授权仅仅因为法律实施是令人讨厌的东西就禁止它。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但并不禁止自愿的合作。在评价乘客的同意是否出于自愿时,长途汽车的拥挤的确是相关因素之一。然而,我们不能同意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看法:这个唯一的因素将在每一案件中都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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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01 我们坚持一条规则:为了确定某次特定的接触是否构成一次人身扣押,法院必须考虑所有与接触相关的情况,以确定警察的行为是否已经传达给理智正常者一个信息:他没有拒绝警察要求或者结束接触的自由。这一规则适用于城市街道上、机场大厅里的接触,同样适用于长途汽车内的接触。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错误就在于,采纳了所谓不言自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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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03 撤销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回原法院依本意见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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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05 大法官马歇尔的反对意见,大法官布莱克默恩和史蒂文斯赞同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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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07 有人告诉我们,我们国家正在进行一场“反毒品战”。没有人怀疑,警察的任务就是设计打赢这场战争的有效武器。但是,警察权的有效性不能抵排其合宪性。例如,一般令状无疑是法律实施的有效手段,然而,第四修正案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公民不被挑选出来遭受无特定怀疑的搜查和人身扣押的暴虐,而无论搜查和人身扣押的方法多么有效。依我之见,我们在本案中所面对的警察权——警察对州内或州际公路上长途汽车进行的无特定怀疑的大检查——打上了与一般令状相联的胁迫和侵扰的烙印。我相信长途汽车大检查违背了第四修正案的核心价值,所以我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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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09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反毒品战中日渐平常的新战略”。典型情况是一群州的或联邦的警察趁长途汽车停靠之机,登上汽车,出示警徽、武器或其他象征权威的标志,声明自己的警察身份后告诉乘客,他们的目的是拦截毒贩。然后,他们走到每个乘客身边,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明、车票并解释他们的旅行目的。警察从不告诫乘客们有不和警察说话的自由。这种类型的“交谈”通常发展为要求乘客同意搜查其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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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11 这些大检查是拉网式的,警察承认是在“没有明确怀疑”的情况下,决定登上哪辆车、检查哪个人的。以这种系统的方式,警察进行了数量惊人的搜查,每一警察可在9个月中搜查3千个提包。但截获毒品的成功率却很低,检查100辆车平均才有7次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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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13 温和地说,这些检查“是带来不便、侵扰和具有恐吓意味的”,它们发生在拥挤的空间里,通常是警察置身于被选中的检查对象和长途汽车的过道之间。因为长途汽车只是短暂停靠,尚未到达目的地,所以乘客不可能以离开汽车的方式回避警察的盘问。毫无疑问,这样的检查会延误汽车的行程。一位警官的证词提到,他“尽一切努力不延误汽车”,但是,检查不结束,司机不会把车开走。因此,这种“日渐平常的新战略”使乘长途汽车旅行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蒙上了政府侵扰的阴影。对于这种侵扰,我们的社会至少到今天为止还是不习惯的,这也正是我们引以为荣的地方。一个美国人在行使他们街头行走、路上驾车或者乘坐火车的权利之前,“要出示身份证件”,这个主意是与美国的制度和理想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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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15 除最高法院外的各级法院,一直都没有忽视这种无怀疑目标的搜查的弊端,这些法院要求审查这种警察行为的合宪法。引人注目的是,位于“反毒品战”心脏地带的那些法院一直是最坚决地谴责这种做法的。就像佛罗里达州法院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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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17 本案令人想起另一个年代,在另一种旗帜下,没有哪个旅行的人不害怕受到政府官员的无证侵扰。美国公民被挥舞着警徽的警察要求说明身份、出示旅行文件——简言之,说明存在的理由——这种景象,对于宪法的公正解读及其对人的自由解放的保障而言,是陌生的。这里不是希特勒的柏林,不是斯大林的莫斯科,也不是白人至上主义者的南非。然而,在佛罗里达州布鲁沃德县,这些警察却走到乘长途汽车的每个人面前,检查身份、车票,还要搜查行李——所有这一切都是以“自愿合作”的名义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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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19 哥伦比亚特区的地区法院以同样锐利的语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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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21 我们发现,许多集权国家正在变得像我们的自由社会,而我们这个国家却重蹈它们压制自由和民主的覆辙。在世界史上,这似乎很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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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23 在州际长途汽车上不分青红皂白的拦截和盘问,看来走得太远了。如果本院赞同这种“巴士拦截”,并允许基于这种拦截而得的证据进行起诉,那么我们将剥夺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保护。这种行为与我们国家存在200年来的一贯秉持相矛盾。如果乘长途汽车穿过这个伟大国家首都的乘客不能免于警察毫无根据的拦截和盘问的侵扰,那么警察就可以自由地在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的情况下随意走向街上的人们,在这场“无所不用其极”的毒品战中,随机敲开公民家门,要求公民“同意”搜查毒品,这样的日子已经不远了。这不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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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25 ★反对意见在提及拉网式搜查时说:在此情形下,警察行为的根据“与其说是无法说清楚的,不如说是无法说出口的”。1982年至1991年,最高法院听审了30个涉及第四修正案的毒品案件,其中27个维护了警察的行动,推翻了下级法院不利于警察的裁定。注意一下“布斯迪克案”分歧意见中引用的下级法院的意见,最有意义的事实是,上级法院在这类案件中比更接近实际法律实施的下级法院更乐于赞同警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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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27 ♣身份证在许多国家的公民眼中都是司空见惯的,没人提出有力的质疑。身份证无疑方便了政府管控,也给公民带来很多便利。不过,给公民带来的不便可能更多。警察有权查验身份证,可未能出示身份证将导致哪些不利后果,这方面的法律空当非常之大,或许是政府有意制造的模糊,以求主动。问题是:公民的存在是以身份证为前提的吗?或者说,没有身份证就不是人至少不是好人了吗?大约15年前,罗伯特·史密斯(Robert E. Smith)在《纽约时报杂志》(New York Times Magazine)上批评“身份证是真正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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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32 法的门前 [:1702830554]
1702832833 法的门前 第五节 证件决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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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35 航空公司依据联邦航空局的指令,要求乘客在提供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后才能登机。如果有证据显示这样做确实能够增加航空安全,那么我们都会接受这种对隐私的侵犯。然而,政府和航空公司从未证明,身份证和行囊中的炸弹之间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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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37 反对这一要求的理由在于,它迫使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美国境内旅行权之前,不得不向政府证明我是谁。我的理由还在于,它加速了这样一种趋势:要求每一公民携带一张政府颁发的全国性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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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39 人们的注意力似乎集中于身份证明,而不是集中在彻底透视搜寻武器或炸弹。出示身份证,事实上的作用仅仅是引导公众相信,如果我们在登机前“文件齐备”,在飞行中就会更加安全。也许,这种要求的效果就是让我们习惯于在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要出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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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41 令我震惊的是,多数美国人并不为此而震惊。难道我们忘记了纳粹在欧洲的行径,在身份证明文件上列明宗教和种族背景,为围剿犹太人铺平了道路?难道我们忘记了20世纪70年代的南非,它利用国内通行证限制公民的活动?难道我们没有意识到让政府赋予我们身份与合法性所带来的危险?事实上,难道政府的合法性不是由公民赋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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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843 面对攀升的犯罪、非法的移民、欺诈的福利和逃避责任的父母,许多官吏和议员坚持认为,有了防伪的塑料身份证,这个国家的运转将会更加顺利。在考虑今春的移民法时,众议院以微弱多数同意要求所有工作的美国人都有一张全国通用的身份证。议会打算在几个州授权一些试点,建立“全国新雇员名录”,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和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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