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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恐怖袭击”后第45天,在没有实际辩论的情况下,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扩大了法律实施中监视的范围,限制甚或去除了一些传统的宪法权利。比如,在没有令状且没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有权秘密接触私人医疗记录、图书查阅记录和学习研究记录。2004年4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一个匿名的网络服务商联手起诉联邦调查局,质疑它的这项权力。2004年9月联邦法官维克托·马莱洛裁决这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违宪。马莱洛写道:“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种不受限制的、授权隐瞒的政府令状,本质上是一种秘密,在我们这个开放的社会中,没有它的立足之地。”下面是裁决发布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新闻稿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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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句“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位联邦法官今天击毙了《爱国者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该条款授予政府不受制约的权威,可以通过发出“国家安全信件”,从网络服务商那里获取敏感信息记录,而又不受司法监督。法官还裁决该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是违宪的,是对自由言论的“事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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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阿什克罗夫特司法部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这个司法部企图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侵入无辜美国人的生活。即使是现在,国会里的一些人还在试图让其他侵犯性的法律实施权力蒙混过关。这个裁决是对《爱国者法》最新授予的任何巨大的监视权的第一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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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之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那个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下可谓步履维艰。政府方面利用这个条款,不失时机地审查本案的一切信息,即使是最无伤大雅、最无敏感性的信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最初是秘密起诉的,以避免因违反限制条款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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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那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折磨了几个月后,一个巨大的欣慰是,我们终于能够告诉世人,《爱国者法》的权力是多么危险而极端。正如法官所认识到的,《爱国者法》给每个收到“国家安全信件”的人及其律师强加了一种无条件的、永久的和自动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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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否定了政府在后“9.11”环境中不断增加的秘密和胁迫调查的战略。法院在解释为什么要摧毁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时说:“在秘密的帷幕遮蔽下,通常迫使政府为自存而诉诸的审查和秘密,可能潜在地成为我们的自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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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支持和反对警察秘密监视的论点时,思考下面对基于法院命令的监视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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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利器当中,监视是监禁之外最常见的选择,其中,电子监控具有最明显的侵犯性。监视,尤其是用于治疗精神病患者时,其功能只是为了服务于一种人道的冲动,就像监狱和精神病院最初做的那样,驾驭这种冲动是适当的举动。但是,当我们这样举动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认识到我们正在制造制度性的下层阶级,并进一步模糊了隐私的界限。这种界限,只有对那些虽无不当行为却被判有罪的人,才残缺不全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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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命令而被监视的人,是些违法者——他们的家、收支状况、性习惯和体液,都受到政府的检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百分比令人震惊的一群人归入了违法者,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就有33. 2%的黑人男性被这样归入违法者。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因不当行为而被置于更严密的监视之下,对其他无辜者的附带监视也就不可避免。运用这些数据结论的技术工具已然存在,但防止针对无辜者的数据搜集的法律工具却不存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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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实施永远关乎这样一些问题:这个人违法了吗?如果违法了,该如何处置?这是附随于任何案件的普通问题,但它们又是特别提交给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的。每一次侦查、逮捕,更不要说每一次定罪和惩罚,都是官方强制对个人生活的剧烈介入。法的实施的个案的不断积累,不仅影响着公众,而且构成了社会上的总体法律结构。无论如何,民主社会的力量是由我们处置大的执法问题的能力来衡量的。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官员应当与普通公民一样受制于规则。这种政治哲学早在1928年就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迪斯阐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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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安全和自由,一并要求政府官员应当受制于公民们也须遵守的同一套行为规则。一个归属法律的政府,倘若不能谨慎遵循法律,其生存必将危如累卵。政府是能力超拔、无所不在的师范,全体人民以它为好的榜样或者坏的参酌。政府犯罪具有毒化风气的作用,一旦政府成为违法者,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蔑视,诱使个人只奉自己为法律,导致无政府的动荡与混乱。宣称适用刑法时“目的可以使手段正当化”,宣称政府为了确保给人定罪就可以违法,这样的宣称必将招致可怕的报应。最高法院对这一贻害深远的信条表示强烈的反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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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可能只是为了帮助喝醉的人找到回家的路,根本没有逮捕他的意图,除非他顽固对抗并难以驾驭;或者,他们可能寻求调解家庭争吵以免演化为暴力。警察也可能在红灯区走向一个女人,意在驱赶妓女,以免起诉她们的巨大麻烦;或者可能在特定区域大举搜查少年人的武器,因为警方风闻这里即将发生一场帮派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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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法典规定了“未能说明身份罪”,拒绝向进行合法拦截并提问的警官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其姓名和住址者,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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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teve Russell, “The New Outlawry and Foucault’s Panoptic Nightmare,”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Vol. XVII, No. 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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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ustice Louis D. Brandeis,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277 U. S. 43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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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十一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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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律法师也有祸了,因为你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自己一个指头却不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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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路加福音》第11章第4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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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最清白无瑕的生活,也无法保证律师不受其他公民的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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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昆西·亚当斯:《文集》(Writings),17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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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够比其他职业、行业或身份更直接、更显著地为我们共同的、亲爱的祖国恪尽伟大、艰巨而责无旁贷的爱国主义义务。为国家服务,使律师职业不再仅仅是为了面包、名誉和地位,而是具有了为共和奉献的崇高职责;不再是机敏的工巧、细致灵活的科学,不再是狡猾的逻辑、堂皇的雄辩和野心勃勃的学识,不再是身披紫袍、待价而沽的诡辩家,而是拥有了几乎是政府部门的尊严,成为维护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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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弗斯·乔特:在哈佛法学院的讲话,18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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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没有任何合法的职业像律师一样毁誉参半,被奉为英雄,也被贬为无赖。过去30年里,法律职业在大学生中空前流行起来。很多人正在认真考虑要成为律师,或者已经在这条路上迈进,有必要了解律师在社会和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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