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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395 第三,我总是得到这样的解释:“有色人种、妇女和同性恋确实在犯罪。假称真实世界中没有发生这些犯罪,那太天真了。”然而,这种推理的问题在于,天下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被“所发生的”这几个字合理化,而无论事情本身多么堕落、孤立或者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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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397 作为法律教师,我们创造了现实的袖珍世界,相信学生们把现实的规则托付给我们保管。因此,一次考试的三个问题中有两个涉及黑人犯罪,一个涉及男同性恋犯罪,这就构成一个袖珍世界,强化了已有的、广泛的误解:黑人犯了绝大部分的罪,只有男同性恋才携带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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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399 我的备忘录引起的反响并不好。人们告诉我,我已经让一些教授难堪了,尽管没有提到名字,但他们的身份是很容易辨认的。我还被告知,我的对话“简直变成了一种人身攻击和疯狂扫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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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01 这些指责让我害怕,我害怕被人称为说教、俯就、装腔作势,就像K害怕被称为激进主义者一样。此后很多天,我一见到K在大楼里,就赶快避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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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03 ★法学院的考试号称是关于真实世界的。鉴于测试是产生压力的,一些教授可能考虑使用一些可笑的人物,给考题引入一些乐趣——与种族或性别有关的,它们暗示了构思这些奇想的教师的某些方面,学生们也能心领神会。威廉斯教授因为替学生说话而遭到与学生同样的命运——放逐并受谴责。这对法学院文化、教育学和等级制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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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05 [1]马萨诸塞州东北部城市萨勒姆(Salem),建立于1626年,因1692年的巫师审判和纳森尼尔·霍桑的《七墙之房》(House of the Seven Gables)而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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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07 [2]“Law as a Hard Science” by John Bonsignore, ALSA Forum (December, 1977), Vol. 2, No. 3, published by the American Legal Studie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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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09 [3]Victoria Steinberg,“Why I Quit Law School,” College Digest (Spring 1982): 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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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11 [4]Paul Savoy,“Toward a New Politics of Legal Education,”Yale Law Journal, Vol.79,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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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13 [5]Robert F. Nagel, “Invisible Teachers,”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Vol. 32,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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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18 法的门前 [:1702830562]
1702833419 法的门前 第十二章 对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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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21 我们的州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自始便将程序的和实体的保障视为重中之重。这种保障旨在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被告人在公允的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如果被控犯罪的穷人没有律师的帮助而直面其指控者,那么,公正审判这一高贵理想就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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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23 ——大法官雨果·布莱克,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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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25 律师不是野蛮人,他们基本上是体面的、有爱心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如果问题涉及人的残忍和野蛮,则律师的道德义愤会油然而生。他们会冲到前列,提出矫治方案,旨在抗制人的低级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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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27 ——亚伯拉罕·奥都沃:《美国出庭律师杂志》,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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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29 ♣美国法律体系的面貌,最本乎其定义、运作和特征者,在于其核心原则:通过一个对抗制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对抗制过程假定:(1)在讼争中陈明双方各自立场的主要责任最好留给那些最受该讼争影响者;(2)讼争者的对话必然产生自利偏见,而通过将对话置于不偏不倚的中立法庭面前,能够最大限度地抵消这一自利偏见;(3)冲突和对话能够受普适的程序和实体规则体系的制约,这一规则体系阐明了讼争结果中的国家利益。对抗制过程的终极目的不是胜诉,而是克制国家加入一方、反对另一方的冲动。对抗制的精华原是控辩双方平等、法官居中裁判,但评论家已经指出,法官的角色正在转变,司法的作用也在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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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31 许多法官已经背离了他们先前的态度,放下了相对中立的姿态,采取了更积极、更“具管理性”的立场。法官不仅裁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要点,而且在会见室与当事人面谈,鼓励和解,监督案件准备,在庭审前后对塑造诉讼和影响结果都起着关键作用。作为管理者,法官比以前更多地了解案件,管理的责任给法官更大的权力。先前制约司法权威的诸多限制不存在了,管理型法官经常在公众视野之外工作,不做记录,没有提供论证意见的义务,也不在上诉审的范围之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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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33 早在1931年,查尔斯·柯蒂斯(Charles P. Curtis)已经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观做了申辩。80年后的中国,恐怕很多人还难以接受他在下文中所表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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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38 法的门前 [:1702830563]
1702833439 法的门前 第一节 辩护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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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43 我首先要将辩护置于适当的位置,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一名律师将生活和事业奉献于为他人而行动。牧师和银行家也是如此。银行家处置他人的金钱,牧师处置他人的精神,律师处置他人的困境。区别在于,牧师的忠诚不是献给教民的,而且献给教堂的;银行家的忠诚不是献给客户的,而是献给银行的。因此,为教民或客户服务的,是牧师或银行家所代表的机构,而不是牧师和银行家本人,他们的忠诚与律师的忠诚殊途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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