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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测谎仪与古老的刑具,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经过了精心的乃至是科学的计算。刑具的设计根据是肉体对痛苦的感知和耐受力,其目的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是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测谎仪则是利用不受人的意识控制的植物神经系统,让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最快5分钟就能交代问题”。肉体刑讯逼供的成败,是看你的骨头硬,还是我的鞭子硬;而测谎技术的成败则取决于测与被测之间的精神较量,因为说到底,测谎仪是专家们利用数据、指标来证明你是否说了真话,通过一大堆精心准备的提问,在被测人的植物神经上大做文章。为测谎仪蒙上科学的面纱,丝毫不能掩饰它使嫌疑人经历了一场精神浩劫。一个对测谎仪的原理不甚了解并已被无可奈何的司法人员搞得筋疲力尽的嫌疑人,面对一群操纵着诡异莫测的仪器的专家所精心准备的问题,他的心理决不像专家们所声称的那样“放松”,他的精神所受的折磨绝不亚于刑具带给肉体的痛苦,只是这种痛苦有了文明雅致的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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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今科技的发展已经使测谎仪落伍了,国外的技术专家们研发了多种令人振奋而又有效的技术,用来“偷听人的潜意识”。比如,精神麻醉分析利用药物抑制被讯问人的中枢神经系统,让他处于半清醒状态,从而减弱袒露真相的阻力。如果这些技术实现了许多头脑冷静而又急功近利的专家的预期,那么实验室会比法庭更有效、更不可抗拒地揭示真相,最终使我们今天所知的刑事诉讼程序成为多余的东西。试想,如果专家们终有一天可以利用他们占有的科学,准确无误地辨别有罪与无辜,那么,类似沉默权、无罪推定、司法公正之类的玩意儿,在法律上和逻辑上又有何必要呢?我们的司法系统从此可以简化为一个警察、一台测谎仪、一名监狱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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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恐惧的是,《南方周末》的编辑用黑体字告诉我们:“从面对面的测谎到长途电话远程测谎、脑电波测谎、瞳孔测谎;从刑事侦查到反贪、投保、员工考核和情感测谎,这门技术正在介入生活的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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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令我们想起了美国电影《国家的敌人》:既然我们有卫星定位,如果在每个孩子出生时就给他皮下植入某种不可去除的感应器,不就可以随时知道他在哪里了吗?据说,这有利于预防孩子被绑架。还有专家设想在每个人的大脑里安装一个“摄像机”,记录并可随时回放他的所作所为,那样的话,就再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再不必立什么军令状。我们必须记住,技术不是天生造福人类的东西,它也可以被用来统治和压迫那些没有执掌该种技术的人,控制他们,支配他们,事先知道他们要干什么,事后知道他们干了什么,最终做到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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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测谎仪所潜藏的危险比它已经获取的功利要大得多。测谎仪的热衷者在努力倡导、推介、改进他们的仪器,终有一天,这门技术会改变自己目前尚显窘迫的多舛命运,取得合法、有效而直接的证据的地位,因为它与被称为“证据之王”的口供联姻,便可直逼垂帘听“证”的宝座。到那时,我们不得不把专家奉为领袖兼法官,让他们用他们的技术来保护我们,给我们安全、秩序与祥和,那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高枕而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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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向司法的渗透是必然的,它在司法中的作用有两种情况:一方面,像指纹分析、血液检验、笔迹鉴定等,已经为司法所接纳,在此,科技所处置的都是客观证物,而不是心理分析;另一方面,像测谎仪这类针对人类精神世界的工具,则是悬在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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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日等高科技国家,测谎仪不仅不受司法垂青,反而受到诸多的限制,这首先是因为那里的司法公正不是由专家,而是由宪法所保障的正当程序来维护的,其次是因为这些国家法律所确认的沉默权,使测谎仪成为逻辑上不必要的东西。在我们今天尚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情况下,测谎仪的潜在危险会随着它的不断改进而渐露狰狞:我让你选择测与不测,但当嫌疑人选择不测时,只能证明他的心虚,只能加重他在司法眼中的嫌疑,只能增加自己的“不测”,因为专家已经告诉你,我的测谎仪对于无辜者是百分之百准确的,如果你真是无辜的,又有什么好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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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毫不怀疑测谎仪有它科学的一面,不过,准确率不是它存在的理由,因为刑讯逼供也可能准确地抓到坏人。我所关注的是,一旦我们被诱导去相信、去迷恋某些技术和专家时,就已经与现代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了。某些国家的人民,由于不相信法律的专家即法官,早已逐步发展了陪审团制,让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来主宰司法的命运,这既是在对抗权力,也是在对抗技术,因为两者都有专断的危险和趋势,都会渐渐剥夺和蚕食人民的权利和尊严。如果没有外行的民众的制衡,法庭不是被权力所支配,就是被专家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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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公正有赖于平衡被告人和司法机关天然的不平等的法律资源,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权力与技术的独霸者的侵害。我们对真相的追求只能服从于某种更高的社会价值,而且,我们要警惕某些过分热忱的技术笃信者向我们的推介与灌输,职业角色会使某种仪器的生产者成为新时代并不穷困的卖炭翁。当“投保、员工考核和情感”已经用上了测谎仪,而且一时之间洛阳纸贵热炒脱销的时候,我们已经看到一个幽灵在司法门前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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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与精神麻醉分析等技术都是从意识被削弱、被操控的人那里攫取事实,这些事实是被讯问人在正常情况下不愿坦白的。在这个意义上,每一项这样的技术都导致对隐秘和意志自由的侵犯,都磨蚀了人的尊严。我们正努力构建的对抗式的诉讼制度,尽管不能被证明是确认真相的最恰当的媒介,但在其前行的每一步,都体现着民主对人类尊严的强调。技术可以使某些人轻而易举地获得真相,但却更轻而易举地控制了我们的精神世界。这种对于精神世界的窥探,如果不是法庭在民主而公正的程序保障下所为,就只能意味着恐怖。真相与尊严的天平如何倾斜,将有赖于一个社会是选择效率还是选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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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要求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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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Duncan v. Louisiana, 391 U. S. 145 (1968)],大法官怀特发表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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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加里·邓肯,在路易斯安那州被判普通殴打罪。依该州法律,普通殴打属于轻罪,最高刑为2年监禁和300美元罚金。上诉人要求陪审团审判,但路易斯安那州宪法仅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苦役监禁的案件才允许陪审团审判,所以主审法官拒绝了这一要求。上诉人被定罪,要在县监狱服刑60天,罚金150美元。上诉人要求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进行复审,理由是,拒绝给予陪审团审判,侵犯了美国宪法赋予他的诸多权利。州最高法院认定:“被上诉的判决没有法律方面的错误”,拒绝颁发调卷令。上诉人要求本院复审,主张美国宪法第六、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权利,即,量刑可能长达2年以上的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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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问题是,一项权利是否“构成我们所有世俗和政治机构基础的人身自由和正义的基本原则”,属于一项“为公正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摆在我们面前的、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障的、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符合这些标准,但路易斯安那州的立场却是,宪法没有给各州强加这样一项义务:“无论某一罪行及其刑罚的轻重,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要给予被告陪审团审判。”因为我们相信在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司法配置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也是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障的内容。摆在面前的上诉就是这样一个案件,我们因而认为,拒绝上诉人获得陪审团审判的要求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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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的历史已经被频繁提及。为现在论述之目的,我们再做下述说明即已足够:到我们的宪法写就时止,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已经在英格兰存在了几个世纪,许多人溯至《大宪章》寻找凭据,它作为反对独裁统治的手段而得以保持并适当运作,而反对独裁统治是革命先驱的主要目标之一,表述于1689年的《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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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判与英格兰殖民者一起来到美国,并得到殖民者的有力支持,而王权对陪审团审判的干涉则备受憎恶。陪审团审判也是1765年10月19日“美洲殖民地第一次代表大会”即“印花税法案代表大会”所采纳的决议之一。起草人将这些决议表述为“殖民地人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人身自由”:“获得陪审团审判是这些殖民地中每一大英帝国臣民固有的和无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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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大陆会议”在其1774年10月14日的决议中,反对拿皇家俸禄的法官所进行的审判,反对在英格兰审判发生于各殖民地的犯罪。“会议”就此声明:“各殖民地有资格承受英格兰普通法,尤其有资格承受伟大而无可估量的、获得由邻近地区同阶人士依该法审判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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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严正地反对“法官听命于英王个人的意志,在法官的任期内依赖其薪俸”,反对英王“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反对英王“将我们押往大洋彼岸接受审判”。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该犯罪发生的州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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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宪法的呼声随着《权利法案》的通过立时销声匿迹。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最初的那些州所各自通过的宪法,保证了陪审团审判,而随后加入联邦的每一州的宪法,也以各种形式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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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如此简略的历史概述,也足以有力支持“在刑事案件中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我们司法制度的基础,这也是本院反复认可的重要一点。联邦和各州宪法所保证的陪审团审判,反映了关于法律实施和司法运作方式的一种见解深刻的判断:赋予刑事被告人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为了防止政府的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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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书写了我们宪法的人,从历史和经验得知,有必要防止为铲除异己而无端提出的刑事指控,有必要提防对上级权威言听计从的法官。宪法的构建者们致力于缔造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但又一再强调保护被告人不受专擅行为的侵害。赋予被指控者获得同阶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是给予他一种无价的安全保障,以防止腐败的或者过分热忱的检察官的侵害,防止屈从、偏袒或怪癖的法官的侵害。如果被告人宁愿要陪审团的普通理智判断,也不愿接受受过更多教育但可能较少同情反应的法官,那么他应当有权得到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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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联邦和各州宪法中有关陪审团审判的条款反映了一个基本判断:不愿将加诸公民生命和人身自由的刑罚权委之于一个法官或一群法官。对不受制约的权力的恐惧在刑法中被表达为:坚持让社会共同体参与有罪还是无辜的确定。这个国家严格遵从由陪审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的权利,以对抗暴虐的法律实施,具体体现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因而必须受到各州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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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陪审团审判有“它的弱点和被滥用的潜在危险”。我们注意到,长久以来,尤其是本世纪,在有关司法运作的著述中的争论:允许未经训练的外行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确定各种事实,这样做是否明智?争论的核心是明示或暗示地主张,陪审员没有能力充分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事实问题,因而他们是不可预测的堂吉诃德般狂热而充满奇思怪想的人,接受他们的审判比一场赌博冒险好不了多少。不过,最近对于刑事案件陪审团的详尽研究得出结论:陪审员们确实是理解证据的,他们在面对的绝大部分案件中都能达成正确的结论,并且,当陪审员与法官有意见分歧的时候,通常是由于陪审员们坚持服务于某种目的,正是为了这种目的,我们才缔造并运用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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