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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和未来陪审员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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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合法地开释反堕胎的“违法者”,即使他们是“有罪的”。如果你是陪审员,正在审判因支持“挽留生命”而阻拦通往堕胎手术室道路的人,法官可能会告诉你,无论你是否同意他们的行为,你都应判他们有罪。他没有讲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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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广告出现的时机是精心策划的。对于被控在诊所门前犯有妨害罪的被告人即将开审。这则广告意在影响陪审团,不让他们作有罪裁决。圣地亚哥这则广告出现前3周,法院门前已经有人在散发传单了。警方告诫示威者:游说陪审团是一项重罪,他们可能因此而被捕。示威者受到警告后停止了行动。为了消除这些已散布的信息的影响,法官们特别要求陪审员不要理会这些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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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这样的传单歪曲了对否决制的讨论。陪审团候选人读到这些传单,会误导实际的陪审团评议。只有来自法官的关于陪审团否决的准确指导,才能消除这一难题。事实上,许多传单、手册比误导走得更远,它们甚至建议或者暗示陪审团候选人应当欺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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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反堕胎者都甘于沉默,对其中一些人而言,直接的欺骗似乎是正当的。上百万的陪审团候选人看到了类似的广告、传单和宣传手册。这意味着,无数的陪审团会包括这样的成员:他们隐瞒自己知道否决制,他们对否决制持有极为错误的看法,而且他们试图“教育”其他陪审员拒斥不喜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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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们可能知道一些关于否决的事,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对此,法官如何是好呢?尤其是,如果法官决定给出一种反否决制的指导,那正好强化了宣传品中的观点,反倒无法纠正其中的谬误。这是一个令人沮丧的嘲讽:法官们继续拒绝给予准确的指导,事实上正在制造着力图避免的无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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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对“充分知情的陪审团”的热衷,加强了我们先前的见解,即,法官应当给予陪审员有关陪审团作用和权力的指导。法官必须正确裁定程序问题,并且正确引导庭审,使争议各方都受到宪法的全面保护。陪审团没有权力创制新的法律或者评价面前法律的合宪性,应当尊重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毕竟,这些法律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多数的民主意愿。但是,陪审员们也应被告知:他们在本次审判中代表社会共同体,并且,最终责任是确定已经发生的事实,将某一法律适用于这些事实,产生一个公正而公平的裁决。这种诚实的指导必将强化我们国家对民治政府的信奉,必将有助于人民与他们的法律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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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的陪审团指导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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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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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官,本人有义务就本案适用的法律指导诸位;作为陪审员,诸位有义务依循我所陈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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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职能是审判事实问题,这些事实通过向本庭提交的起诉书和被告的无罪答辩状呈于诸位面前。诸位在履行义务时,既不应受怜悯被告的情绪的影响,也不应受反对被告的激情或偏见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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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仅应受制于向本庭的举证和我向诸位陈明的法律。法律禁止你们受制于情感、臆想、同情、激情、民意或公众情感。人民和被告都有权要求你们,他们也的确在要求和期盼你们,本诸诚实而平和之心,考量权衡本案证据并适用法律,以此达成公正裁决,而无论其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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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兰州的陪审团指导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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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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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依宪法和马里兰州的法律,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既判断事实,也判断法律。因此,关于法律,无论我怎样告诉你们,其目的只在于帮助你们达成公正而适当的裁决,但这不应束缚你们——陪审员,你们尽可以按照你们的理解,接受法律并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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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六节 不必理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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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多尔蒂等人案[United States v. Dougherty et al., 473 F.2d 1113 (C. A. D. C. 1972)],巡回法院法官莱文戴尔(Leventh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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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被告中有7人对定罪提出共同上诉。上诉人基于以下理由希望撤销原判:(1)初审法院法官错误地驳回了被告们提出的无需律师而自行辩护的动议;(2)法官错误地拒绝指导陪审团有权不顾法律和证据径自裁决无罪;(3)法官实际给予的指导,迫使陪审团作了有罪裁决。基于被告人的第一条理由,我们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了给重审以适当的法律规则,我们考虑了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但结论是不能接受这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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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争议的证据显示:1969年3月22日,星期六,上诉人闯入华盛顿特区西北第15街的道尔公司办公室。他们将纸张和文件扔了一地,有的还扔到楼下大街上,在办公家具和设备上乱涂乱画,还在这些物品的表面泼洒血一样的物质。控方通过道尔公司职员的作证,证明被告是未经允许而擅自闯入的,并且证明了损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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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说,陪审团非常清楚地认识到,他们有不采纳法官的指导——甚至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指导——的特权,而且,他们还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得知自已有上述权力。我们探究这一问题,为的是界定基于本院命令而进行的重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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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睬主审法官有关法律的指导,径行作出无罪裁决,陪审团所具有的这种不可复审且不可撤销的权力,向来与这样一种法律实践和先例相共存:要求陪审团顺从法官就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指导。在殖民拓荒时期与共和早期,就存在这两种不同的主张。尊敬的约翰·亚当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以及众多杰出法官的见解和表述是:陪审员们有义务依其良心裁决,即使该裁决与法官的指导相反;他们在刑事案件中是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者,不受法庭意见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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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国王任命的法官不信任,以及随国王退位的法官撤换,人们越来越接受这样的观念:在共和制度下,对公民的保护,不在于认识到每一陪审团有权自创法律,而在于变更法律时应遵循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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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35年“美国诉拜提斯特案”(United States v. Battiste)中,法官强硬支持了这样的观念:陪审团的职能在于接受法官给它的法律,并将其适用于事实。这一有影响的令人尊敬的裁定,在全国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要求自立的幼稚冲动,逐渐开始适应现实;先前的反叛,现在受到自身命运的约束;稳定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超过了抽象的离心力哲学。法官不再是表现王室恩惠和影响的殖民工具,而是国家主流知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只受制于普通法的传统和专业意见,用庞德的话说,有能力提供“真正的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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