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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鼓动陪审团否决法律?媒体对某些臭名昭著的审判的过分报道,使陪审团否决制的运用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它所反映的社会共同体良心的程度增加了还是减少了?针对特定的即将到来的审判,利用传单、付费登报启事来敦促陪审团行使否决权,会带来什么危险?托克维尔写道:“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特权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陪审团否决是强化还是弱化了托克维尔的论点?有人问:陪审团否决理论诞生于法、英、美各国革命的暴风骤雨中,是否适宜于我们今天的法治而非人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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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殴打非洲裔美国黑人洛德尼·金,但被陪审团宣告无罪,陪审团中没有非洲裔美国人。一名业余摄像师将殴打过程拍成录影带,全国上下通过电视看到了殴打场面,法庭以之作为本案证据的主要部分。这一无罪宣告是陪审团否决行为吗?4年以后,辛普森被无罪开释,他被控谋杀前妻及她的朋友罗·戈德曼。这起案件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一些美国人认为是由于陪审团否决制,但多数美国人认为是由于未能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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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应否被告知否决权?这一讨论的结果,部分有赖于双方各自如何看待美国社会的性质。一些人将否决权看成是普通人在保护“进步”政治行动不受政府压迫;另一些人指出否决权历史上曾授权不容异己的公民回避法治并且践踏被告人的权利。因此,如何看待应否告知陪审团否决权,取决于如何对社会进行政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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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来广为人知的、陪审团否决制发挥作用的审判是关于伊朗武器禁运事件的,陪审团只对较轻的指控裁决有罪,而对其他指控均认定无罪。此后,主审法官杰克逊在哈佛法学院发表演说,表达了他的不满。他认为,甚至是在至少十几个罪名都有“绝对优势”证据的情况下,陪审团仍然没有对更多的指控裁定有罪。布鲁斯·费因在专栏文章里驳斥了杰克逊法官,说他“对陪审团否决法律的权力尖酸刻薄吹毛求疵”。杰克逊法官曾说:“陪审团不是微型民主或微型立法机关。它不应任性行事,那是无政府主义。他们应该遵循法律。”费因回敬道:“在特定案件中,陪审团否决制并不比检察官拒绝起诉注定无法定罪或者有特别减轻情节的罪行更具有无政府主义的色彩,也并不更像在立法意义上对刑法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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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十四章 选择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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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陪审员,虽然来自不同的族群,出身各异,但他们是卓越而杰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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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温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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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公民,其背景、传统和生活经历都更为复杂多样,在此,如何定义同阶陪审团尤为至关重要。悬系其上的,不仅是审判的公正性,而且有陪审团制和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谁是同阶人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被“陪审团主要是一种政治机构”的主张所放大。像杰斐逊所说,因为成为陪审团一员的机会如同选举资格一样,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界定同阶陪审团就是在界定谁属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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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基本事实是:美国正成为一个多种族社会,其中的少数身份的概念不断地重新界定。非洲裔、拉丁裔、亚裔和太平洋裔以及土著美国人的总百分比,从1990年的25%上升到2000年的30. 6%。人口预测显示,如果目前的增长率保持下去,到2050年,非白人将占总人口的49.9%,美国将不存在多数种族了,而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少数群体组成的国家。下文写于1989年,肯尼斯·卡斯特(Kenneth Karst)在文中提出了到底“谁属于美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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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平等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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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理想是美国公众生活中文化的主旋律之一。从《独立宣言》到总统就职的效忠宣誓,有关平等的华辞丽句塑造着我们的国家。从殖民时期开始,平等在历史上一次又一次成为振奋精神的呐喊,成为一种许诺,成为举国信奉的章程,触动着我们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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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能力的信任,在美国人中相当普遍。平等主义的主流一直贯穿美国社会,因而我们经常诉诸法律,以实现我们的理想。不过,也有理由相信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的讽刺警句:“在法律的‘前面’人人平等,但在法律的‘后面’不再平等。”奴隶制和种族隔离,对生于国外者的歧视,对某些宗教信仰者参与政治的限制,将妇女实际排除出公共生活之外——所有这一切都在提醒我们,法律可以成为集体压迫的工具。平等与公民权早在内战后就已明确写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过,我们的宪法已被塑造得有助于实现这种被合法化的压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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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平等问题的法律有其两面性,这种“美国的两难”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主流态度。美国白人真诚地献身于这个国家的平等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理想,不过,他们同样接受对黑人的平等和个性的制度性剥夺。我们的社会对待妇女和文化上的少数群体也有着同样的两面性。美国人——白人、男性和本土出生者——何以能够世代生活在他们的平等理想与实际行动的不和谐中?技巧再简单不过:将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排除出去,然后再界定社会共同体及其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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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每一公民都可以声称具有一系列基本的法权,但其中一些人几乎肯定是局外人。真正的成员资格要由宗教信仰、种族、语言或行为这些额外的检验标准来决定,这些检验标准因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族群有显著的差异。每一代人都传给下一代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谁真正属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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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归属是不可分的:界定美国平等理想的范畴,就是界定国民共同体。在美国,对于平等公民身份的权利主张,总是夹带着一种情绪化的指责,尤其是当不平等与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或种族划分挂起钩来的时候。这些情况之所以触动人心,是因为它们触及归属感和自我意识。归属是人的基本需要。每个人的自我都是在社会母体中形成的,的确,自我的概念与社会群体的理念不可分割。最令人痛心的剥夺,莫过于将人逐出社会共同体,不承认他们的成员资格,将他们贬为局外人。当法律成为排挤工具时,伤害尤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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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运动的主要成功之处在于,重新正式界定了美国地方的和全国的社会共同体。大量的以前被逐出这些共同体公共生活的美国人,被正式认可为平等的公民。接纳的机制是宪法,宪法是全国上下最权威的官方价值观的体现,这对所有的人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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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政府不仅提供了所有不同文化必然分享的公共舞台,而且界定了使社会团结起来的诸多意义。在一个多文化的国家,什么是美国文化?这一文化的确切特征是什么?谁将自己视为国民共同体有充分参与资格的一员?这类问题可分开阐明,但这种分开只是个角度问题。“谁属于”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于美国的含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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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一些著名的案子,当事人斥资聘请社会科学家帮助挑选公正的陪审员。但是,不是每个人在陪审团遴选中都能利用昂贵的社会科学的帮助,因而大多数被告人必然依赖律师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技巧来确保陪审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最重要的一点是,现存的和发展着的法律标准,是否足以应对在多元文化的社会里界定同阶陪审团这样复杂的问题?“Jury of Peers”这一短语可以回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事实上,《大宪章》中提到的同阶陪审团代表了英格兰贵族们的一种企图,即,保证他们的特权不受国王的侵夺,而并非是贵族之外的公众的平等学说。尽管如此,获得同阶陪审团审判,这一观念在英美法系已经根深蒂固,它意味着被告人应当获得与其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或经济状况相同者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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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陪审团候选人的“可识别的群体”被“制度性地排除”的情形,法庭对此进行了调查。近年来,通过检视强制剔除的运用,法庭已经将其重点从陪审团候选人转向了陪审团本身。通过强制剔除,一位律师可以不经法官同意便排除某些人员,并且不必做任何解释。在一个特定陪审团的遴选过程中是否发生了违宪的歧视,其判断标准也在不断变化。与此同时,陪审团遴选中的扶持行动及其合宪性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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