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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05 平等与归属是不可分的:界定美国平等理想的范畴,就是界定国民共同体。在美国,对于平等公民身份的权利主张,总是夹带着一种情绪化的指责,尤其是当不平等与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或种族划分挂起钩来的时候。这些情况之所以触动人心,是因为它们触及归属感和自我意识。归属是人的基本需要。每个人的自我都是在社会母体中形成的,的确,自我的概念与社会群体的理念不可分割。最令人痛心的剥夺,莫过于将人逐出社会共同体,不承认他们的成员资格,将他们贬为局外人。当法律成为排挤工具时,伤害尤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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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07 民权运动的主要成功之处在于,重新正式界定了美国地方的和全国的社会共同体。大量的以前被逐出这些共同体公共生活的美国人,被正式认可为平等的公民。接纳的机制是宪法,宪法是全国上下最权威的官方价值观的体现,这对所有的人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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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09 法律和政府不仅提供了所有不同文化必然分享的公共舞台,而且界定了使社会团结起来的诸多意义。在一个多文化的国家,什么是美国文化?这一文化的确切特征是什么?谁将自己视为国民共同体有充分参与资格的一员?这类问题可分开阐明,但这种分开只是个角度问题。“谁属于”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于美国的含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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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11 ★每年都有一些著名的案子,当事人斥资聘请社会科学家帮助挑选公正的陪审员。但是,不是每个人在陪审团遴选中都能利用昂贵的社会科学的帮助,因而大多数被告人必然依赖律师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技巧来确保陪审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最重要的一点是,现存的和发展着的法律标准,是否足以应对在多元文化的社会里界定同阶陪审团这样复杂的问题?“Jury of Peers”这一短语可以回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事实上,《大宪章》中提到的同阶陪审团代表了英格兰贵族们的一种企图,即,保证他们的特权不受国王的侵夺,而并非是贵族之外的公众的平等学说。尽管如此,获得同阶陪审团审判,这一观念在英美法系已经根深蒂固,它意味着被告人应当获得与其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或经济状况相同者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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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13 是否存在陪审团候选人的“可识别的群体”被“制度性地排除”的情形,法庭对此进行了调查。近年来,通过检视强制剔除的运用,法庭已经将其重点从陪审团候选人转向了陪审团本身。通过强制剔除,一位律师可以不经法官同意便排除某些人员,并且不必做任何解释。在一个特定陪审团的遴选过程中是否发生了违宪的歧视,其判断标准也在不断变化。与此同时,陪审团遴选中的扶持行动及其合宪性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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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18 法的门前 [:1702830576]
1702834219 法的门前 第二节 强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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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21 拜特森诉肯塔基州案[Batson v. Kentucky, 106 S. Ct. 1712 (1986)],大法官鲍威尔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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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23 本案上诉人声称,阿拉巴马州利用强制剔除,将与他同种族的人排除于陪审团之外,从而剥夺了对他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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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25 上诉人是一位黑人,在肯塔基州被控二级夜盗罪和接受被盗物品罪。在杰斐逊巡回法院第一天的审理中,法官当场询问陪审团候选人,以动机为由免除了某些候选人的陪审义务,又允许当事各方进行强制剔除。检察官强制剔除了4名黑人,从而选择了一个仅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辩护律师在该陪审团宣誓前提出了解散陪审团的动议,理由是检察官的做法侵犯了被告人依第六和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从广泛的社会共同体中选取陪审团的权利,以及依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庭审法官没有对动议作明确裁定,但他认为,当事各方有资格运用强制剔除,排除他们想要排除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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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27 陪审团裁决罪名成立。在向肯塔基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时,一个重要主张便是检察官利用了强制剔除。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进而裁定认为,被告如果声称缺乏公正的广泛选择,他必须当庭展示存在着对属于某一群体的陪审团候选人有系统的排除。我们签发了调卷令,并且推翻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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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29 最高法院认可这样的观点:一州有目的并处心积虑地以种族为由拒绝黑人参与司法运作,这样做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这一原则在最高法院决定中,一贯并且一再被确认,我们今天再次肯定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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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31 选择陪审员过程中有意的种族歧视,侵犯了被告受平等保护的权利,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陪审团审判意图确保的对被告的保护。陪审团的理念就是,由与被告人同阶的或者平等的一些人组成一个团体,他们被选择或者召集是为了确定这个被告人的权利;也就是,被告人的邻居、同事、同盟或者社会上有相同法律身份的人。庭审陪审团在我们的司法制度中占有中心位置,它确保一个被控犯罪的人不受检察官或法官的专横擅断。陪审员必须是“漫不经心选择的”,以保证被告依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保护生命和人身自由免受种族或肤色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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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33 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一州基于种族原因而拒绝一个人参与陪审团,是对这个被排除者的违宪歧视。歧视性的陪审团选择,所损害的不限于被告人和被排除者,而是直接触及了整个社会共同体。有意将黑人逐出陪审团的遴选程序,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制度公正性的信赖。司法制度内部的歧视是最危险的,因为它是危害黑人公民安全的种族偏见的催化剂,对所有公民而言,平等的司法正是法律旨在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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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35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认为,当法律意在以种族为由排除某些人的陪审资格时,就是在剥夺平等保护,并且,宪法禁止所有形式的陪审员遴选时的种族歧视。既然第十四修正案贯穿司法程序的始终,一直保护着被指控者,一州便不能一边拟定陪审团名单,一边又在遴选过程中诉诸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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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37 虽然检察官通常有资格运用强制剔除,但是,“平等保护条款”禁止检方基于种族原因而排除陪审团候选人。被告方为了证明在选择庭审陪审团过程中存在一个有意歧视案件,首先必须指出存在一个可识别的种族群体,并且检察官利用了强制剔除将与被告同种族的人排除出去。其次,强制剔除构成一种陪审团遴选实践,这种实践允许“歧视”。最后,被告方必须显示:检察官利用这种实践,以种族为由将某些陪审团候选人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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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39 一旦被告方给出了表面充足的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起诉的州,要由它给出对剔除黑人陪审员的中性解释。然后,庭审法院有义务确定控辩双方孰是孰非。我们要求庭审法院敏锐注意利用强制剔除进行的种族歧视,旨在强化平等保护,深化司法目的。从我国多民族的人口构成着眼,如果我们确保没有公民因其种族而被剥夺陪审资格,那么公众所敬仰的刑事司法制度和法治必将得到巩固和加强。本案中,上诉人适时地对检察官剔除所有黑人陪审员提出了反对。因为庭审法院直白地拒绝了这种反对,没有要求检察官对其行为给出解释,所以我们将本案发回重审。如果庭审法院认为,诸多事实可以表面充分地证明存在有意的歧视,而检察官对其行为又不能给出一个中性的解释,那么,我们的先例要求推翻对上诉人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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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41 大法官马歇尔的赞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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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43 我同意大法官鲍威尔为本院所写的雄辩意见,它向铲除陪审团遴选中可耻的种族歧视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最高法院的意见明确阐释了利用强制剔除进行种族歧视所蕴涵的危险,以及这种歧视与平等保护条款的格格不入与背道而驰。最高法院今天的决定将不会终结陪审团选择过程中的种族歧视,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彻底废止强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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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45 当被告证明了一个表面充分的案件时,法庭面临的困难是要评价控方的动机。任何检察官都能轻易声言各种表面中性的、排除某一陪审员的理由,而法庭对这些理由的再评价却力不从心。检察官公然的谎言也不是这里唯一的危险,一位检察官可能力图让自己相信自己的动机是合法的,可能对自己说了谎。检察官本人自觉或不自觉的种族主义,可能使他接受并支持这一解释。正如大法官兰奎斯特所言:检察官的先人之见是基于他们对特定陪审员将如何投票的“本能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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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47 然而,“本能看法”可能常被作为种族偏见的代名词。即使所有当事人以最善良的意图对待最高法院给下级法院的命令——该命令要求它们全方位地克服种族主义——我也怀疑这些命令的要求能否被满足。值得记住的是,在各州之间的战争结束114年后,种族或者其他形式的歧视仍然是一个生活事实,既存在于司法运作中,也存在于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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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249 ★大法官马歇尔认为,在强制剔除问题上,消除种族主义的唯一办法就是从根本上废止强制剔除。如果马歇尔的办法被采纳,那么陪审团审判的代价是什么?又有什么收益?在人种如此多元的社会中,几乎有无穷无尽的对人的归类方式。一旦法院开始了识别人口特征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应当在哪儿结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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