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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陪审团审判活力衰竭的证据,让我们看到能够威胁陪审团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显然是在庭外解决的。2000年的联邦司法统计显示,93.8%的被告人认了罪,只有4.4%的被告人经陪审团审判后定罪或者无罪开释。10年来,这种情况大致延续着。因此,我们不再是一个审判的世界,而是一个认罪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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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陪审团审判真的开始时,仍然有其他的坎坷。“缩小陪审团规模”和“废除一致裁决”的理由,通常是希望缩短陪审团审判的长度,从而节省时间和纳税人的金钱。陪审团遴选以及陪审员听取证词的复杂性和技巧性也都在发生着变化,富有的人或集团能够支付昂贵的代价组建所谓模拟陪审团,它与真正的陪审团有相同的特征,能够预演律师的举证和辩论效果,从而帮助律师了解在真正的陪审团面前如何最有效地驾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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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坐在陪审团席上,陪审员们不得不面对相互对立的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医学、法医学、科技或者其他复杂的证据,它们可能把陪审员们搞得晕头转向,以至于他们在裁决时实际上根本无法理睬这些证据。结论是:陪审团审判在美利坚合众国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如果这是一个公正的结论,那么,不仅民主价值观可能处于危急之中,或许民主自治政府本身也已经被没收,让位于强大利益集团的寡头政治。莫顿·霍维茨(Morton Horwitz)在《美国法的变迁》(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1780—1860)中首先指出了陪审团弱化的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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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商人不喜欢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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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人不喜欢陪审团,对此不应有什么惊讶。一方面是法官与律师的联合,另一方面是法官与商业利益群体的结盟,其主要标志之一是1790年以后陪审团权力的迅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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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平行的程序设置限制了陪审团审判的范畴。在18世纪的最后几年里,美国的律师极大地扩增了“特别案件”或者“保留案件”,这一程序设置是为了回避陪审团,将法律要点交由法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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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关键的程序变革——判定重审——在18—19世纪之交的一些美国法院迅疾取得胜利。判定重审,无论有何理由,在革命的一代看来,都是大可质疑的。英格兰的法院一直不欢迎重审,控制陪审团是与我国的自由制度格格不入的,重审不可因任何理由而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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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重审不仅在19世纪的最初10年变成了司法武库中标准的武器,而且被扩展到允许推翻与证据之证明力相反的陪审团裁决,尽管有人反对说,法院以前也会重新评价陪审团就冲突的证词所作的判断。纽约州和南卡罗来纳州首先接受这种突然的政策转变,为的是推翻陪审团不利于海事保险商的裁决;而宾夕法尼亚州最初允许重审,也是发生在商业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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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末,即使是保守的法学家,也广泛坚持这样的观点:即使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不仅对于事实,而且对于必须涉及的法律,都是适当的判断者。然而,在19世纪最初的10年里,律师界迅速促成这样的见解:法律与事实有着极大的区别,相应的,法官和陪审团的功能也就有了相对清楚的分离。主审法官在主持陪审团的过程中,对涉及的每一法律要点都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制度性的变革,迅速成熟为一种控制陪审团的精巧程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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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时至1810年,原本是建议性的法官指导,已经变成了强制性的,因而陪审团不再拥有决定法律问题的权力。法院和当事人迅速意识到已然发生的这一转型,不久便开始表述出一条新的原则:法律要点应当由法官决定,而事实问题应当由陪审团决定。这些程序变革使美国法学家对商业法态度的巨大转型成为可能。陪审团之被征服,其必要性不仅在于控制陪审团的具体裁决,而且在于发展出统一的、可预见的、由法官制定的一套商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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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再只是解决纠纷的力量,还成为社会控制和变革的积极而能动的手段。在此条件下,必须有一种无争议的、有权威的规则源泉,以调整商业生活。法官对仲裁的敌意和商人禁止司法之外纠纷解决的愿望,两者产生于同一来源:法院对商业利益群体不断增加的积极而热切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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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年之后,在法律概念的众多变化之外,还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州立法机关不断增加一种倾向:消除陪审团在评估征地损害赔偿时的作用。在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征地中,这一运动真正得势。1830年至1837年间,这样的立法在多个州都战胜了反对者。结果是,铁路公司轻易地取得土地,却提供很少的补偿或者根本就不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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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拉·杜丽(Laura G. Dooley)在下文中审视了民事陪审团与女性的关系,她指出诋毁陪审团和贬损女性有某种显而易见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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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我们的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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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国的陪审团在公众意识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形象:一是作为旗帜而受人尊敬的文化偶像,它对民主的贡献可与选举比肩;二是被谩骂为专断的非正义的代表,它的裁决结果被视为道德沦丧的证据。过去数年里,引人注目的陪审团裁决,激化了关于陪审团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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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陪审团的这种文化模糊性,法院开始解释什么是宪法所说的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的陪审团,并且要求陪审团中应当包括妇女和少数群体。[1]但是,随着这种兼容并包理论的发展,对陪审团的权力也不断加以限制,它所享有的尊显大大少于18世纪的前身。我们民主机构中最具多样性者,竟然受到法律限制和文化蔑视。陪审团的权力受到程序设置的制约,这种制约确保了法官的最后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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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妇女,陪审团一方面受到言辞至极的赞颂,另一方面却在法律体系中被贬得难有作为。法官们描述判错案的陪审团时,所用的语言通常与贬低妇女判断力的语言是明显一致的:“易受情绪左右”并且“不善逻辑思考”,因此,陪审员的非理性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威胁,必须不断加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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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传统形象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和感情用事的。正是这种陈旧观念,长期以来延迟了妇女成功参与陪审团和投票选举的民主实践。一旦无法从政治上直接将妇女排除出陪审团,她们的权力便被巧妙限制,通过设置程序加以控制,通过花言巧语加以损害。当然,被贴上诋毁女性的用语标签的,正是那些在案件裁决问题上与主审法官意见相左的陪审团。没有屈从法官的意志,是该陪审团唯一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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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效率低下的论调贯穿了本世纪的始终,这一论调最热衷的倡导者一直就是法官,他们的地位使其政策见解有着超乎一般的分量。以法官杰罗姆·弗兰克为例,他是陪审团的著名批判家:“很难想象一个比陪审团更容易达到不确定、反复无常、前后不一、不顾先例——全然不可预测的机构。”陪审员们被他描绘成“臭名昭著地易受影响和左右”,并且“无可救药地对事实发现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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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将法官视为典型的父亲,这种弗洛伊德式的情结,生动说明了法庭主角们的言辞最终贬低的不仅是陪审团,还包括一般的公众。他的观念是:公众之所以垂青陪审团审判,原因就在于陪审团反知识、反逻辑的品质。使严厉的法官父亲缓和下来的“教化机构”必然是这位“陪审团母亲”。而弗兰克虽然极力让法官们承认完美的逻辑判断的不可能性,但却仍然坚决贬斥陪审团。他直截了当地说:“陪审团使正义的有序运作实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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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对于现代诉讼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和联邦法院的审判延迟的关注,导致他举起了修补民事陪审团审判的大旗。在1984年的一次讲演中,他认为现在是“探究替代传统陪审团审判的可能性”的时候了,“因为拖延的民事审判所难倒的几乎都是蜷缩在陪审席上高贵的陪审员们”。伯格质疑现代的陪审团是否“真的具有代表性”,因为专业人士、企业经理、科研人员,以及“有能力解决复杂的经济或科学问题的人,由于强制剔除,很少有幸留在陪审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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