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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05 现代美国的陪审团在公众意识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形象:一是作为旗帜而受人尊敬的文化偶像,它对民主的贡献可与选举比肩;二是被谩骂为专断的非正义的代表,它的裁决结果被视为道德沦丧的证据。过去数年里,引人注目的陪审团裁决,激化了关于陪审团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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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07 面对陪审团的这种文化模糊性,法院开始解释什么是宪法所说的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的陪审团,并且要求陪审团中应当包括妇女和少数群体。[1]但是,随着这种兼容并包理论的发展,对陪审团的权力也不断加以限制,它所享有的尊显大大少于18世纪的前身。我们民主机构中最具多样性者,竟然受到法律限制和文化蔑视。陪审团的权力受到程序设置的制约,这种制约确保了法官的最后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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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09 如同妇女,陪审团一方面受到言辞至极的赞颂,另一方面却在法律体系中被贬得难有作为。法官们描述判错案的陪审团时,所用的语言通常与贬低妇女判断力的语言是明显一致的:“易受情绪左右”并且“不善逻辑思考”,因此,陪审员的非理性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威胁,必须不断加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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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11 女性的传统形象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和感情用事的。正是这种陈旧观念,长期以来延迟了妇女成功参与陪审团和投票选举的民主实践。一旦无法从政治上直接将妇女排除出陪审团,她们的权力便被巧妙限制,通过设置程序加以控制,通过花言巧语加以损害。当然,被贴上诋毁女性的用语标签的,正是那些在案件裁决问题上与主审法官意见相左的陪审团。没有屈从法官的意志,是该陪审团唯一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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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13 陪审团效率低下的论调贯穿了本世纪的始终,这一论调最热衷的倡导者一直就是法官,他们的地位使其政策见解有着超乎一般的分量。以法官杰罗姆·弗兰克为例,他是陪审团的著名批判家:“很难想象一个比陪审团更容易达到不确定、反复无常、前后不一、不顾先例——全然不可预测的机构。”陪审员们被他描绘成“臭名昭著地易受影响和左右”,并且“无可救药地对事实发现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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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15 弗兰克将法官视为典型的父亲,这种弗洛伊德式的情结,生动说明了法庭主角们的言辞最终贬低的不仅是陪审团,还包括一般的公众。他的观念是:公众之所以垂青陪审团审判,原因就在于陪审团反知识、反逻辑的品质。使严厉的法官父亲缓和下来的“教化机构”必然是这位“陪审团母亲”。而弗兰克虽然极力让法官们承认完美的逻辑判断的不可能性,但却仍然坚决贬斥陪审团。他直截了当地说:“陪审团使正义的有序运作实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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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17 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对于现代诉讼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和联邦法院的审判延迟的关注,导致他举起了修补民事陪审团审判的大旗。在1984年的一次讲演中,他认为现在是“探究替代传统陪审团审判的可能性”的时候了,“因为拖延的民事审判所难倒的几乎都是蜷缩在陪审席上高贵的陪审员们”。伯格质疑现代的陪审团是否“真的具有代表性”,因为专业人士、企业经理、科研人员,以及“有能力解决复杂的经济或科学问题的人,由于强制剔除,很少有幸留在陪审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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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19 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两种法理倾向——使陪审团更具包容性的运动和对陪审团权力不断增加的司法限制——交替主宰了陪审团的发展历程,这种状况制造了一幅令人不安的权力斗争的图画。赤裸裸的现实是,陪审团的权力受到外部的控制。如果这就是我们所青睐的司法制度,那么我们必须公开承认其反民主的特征。如果我们不想看到陪审团制在现今条件下的颠沛流离,就应该通过扩大陪审员的影响力,表达我们对其诚信和理智应有的尊敬。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警惕这样的事情:被我们认为是民主的机构,仅被用来掩饰我们尚未批准的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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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21 [1]在第103届国会上,100名参议员中只有6位妇女,而在435名众议员中只有47位女性。1988年,妇女在联邦司法机构中仅占7.4%,州法官中妇女只占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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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26 法的门前 [:1702830580]
1702834327 法的门前 第十六章 一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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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29 《十二怒汉》是有史以来描写“陪审团评议”最为出色的电影,它包含了有关陪审团制度的真知灼见。很多人觉得一致裁决已经过时,但这部影片却让我们坚信必须原汁原味地保留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是社会的良心,当刑罚绞肉机就要吞噬无辜生命的时候,陪审团是有望阻止悲剧发生的最后一道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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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31 ——保罗·伯格曼:《影像中的正义》,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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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33 ♣大法官道格拉斯在“阿珀达卡案”(Apodaca et al. v. Oregon)中说:陪审团评议可以采纳多数意见,这个论点有诸多的错误。裁决的可靠性的减小缘于这样一个事实:不一致的陪审团不必像一致的陪审团那样充分地讨论和评议。一旦达到必要的多数,就不再要求进一步的考量。即使持少数意见的陪审员,如果有机会,将有可能说服多数派。这种劝服的确不时发生在要求陪审团一致裁决的那些州里:在大约1/10的情况下,少数最终成功说服转变了最初的多数,而这些案件可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据说,没有证据显示多数陪审员会拒绝倾听其投票不再必要的那些持不同意见者的声音。然而,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礼貌和学术交谈不能取代真诚而激烈的、为达成一致所必须的争论。在本案中,无论其对话如何礼貌,总共也没有超过4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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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38 法的门前 [:1702830581]
1702834339 法的门前 第一节 九比三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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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41 约翰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Johnson v. Louisiana, 92 S. Ct. 1620 (1972)],大法官怀特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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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43 依路易斯安那州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其刑罚为苦役的刑事案件,应交由12人陪审团审判,9名陪审员表决作出有罪裁决。本案的原则问题是,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这些允许在某些案件中作非一致裁决的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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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45 上诉人约翰逊争辩说,为了赋予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以实质内容,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一州必须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要求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无可置疑的是,陪审员们应被告知,只有在超越合理怀疑地确信有罪的情况下,才能作有罪裁决。当然,并没有这样的主张:如果本案的定罪是一致裁决的,证据方面就可以不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上诉人关注的事实却在于,不是所有陪审员都投票赞成有罪裁决,因为有3人主张被告无罪,超越或者说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没有被满足,因而对他的定罪是不坚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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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47 我们从一开始就注意到,最高法院从未认为陪审团一致裁决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必需品。我们没有任何根据认定:9名陪审团裁决有罪就是未能遵循必须超越合理怀疑的法官指导。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占多数票的陪审员们,在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对被告人身自由的支配权力的情况下,会简单地拒绝倾听提交给他们的赞成无罪的论点,并且终结讨论,达成有罪裁决。相反,更可能的情形是,某位陪审员提出了主张无罪的合理论点,他或者使自己的论点得到响应,或者说服足够多的其他陪审员一起阻止有罪裁决。只有当少数陪审员已经没有说服力却仍然坚持无罪的意见时,多数陪审员才会终结讨论,并付诸表决,以多数票胜出。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就9名陪审员的有罪裁决而言,该州尽到了超越任何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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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49 为了“方便、快捷、经济地落实正义”,路易斯安那州允许不太严重的犯罪由5人陪审团审判并在一致的情况下作有罪裁决;较严重的犯罪要求12人陪审团中的9人同意,方可作有罪裁决;最严重的犯罪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裁决定罪。本上诉案件的性质,只要求9名而不是5名或12名陪审员的有罪裁决。我们在这一分类中没有发现不公与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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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51 上诉人不过是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的判断力,该机关显然试图按照罪与罚的轻重来区分证明有罪的难度。我们没有被上诉理由说服,不认为这一立法判断在宪法意义上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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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353 因此,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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