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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才能使潜在的偏执与顽固减到最低程度。持这种偏执与顽固态度的人,可能在证据不足时定罪,或者在有罪证据清晰明了时裁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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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一致裁决的要求,像其他宪法性要求一样重要,它提供了简单而有效的、为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历史所认同的方法,以对抗社会共同体的激情和偏见给正义的公正落实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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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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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持反对意见的还有杰弗里·阿布莱姆森(Jeffrey Abramson),他在《我们,陪审团》(We, the Jury)中极力推崇一致裁决。当然,他的说理是从历史简述人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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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要一致还是要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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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多年来,一致裁决已经成为陪审团审判的一个显著而确定的特征。首次有记载的一致裁决出现在1367年,当时,一个英格兰法院拒绝接受11比1的有罪表决,而那个反对者表示,宁可死在狱中,也不同意有罪裁决。此后,一致性的要求得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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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美洲殖民地在17世纪曾短暂授权多数裁决,这明显是因为不熟悉普通法程序。但是,到了18世纪,裁决必须一致,已经成为共识。的确,1972年以前,没有任何对一致性要求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到达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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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0多个州运用少于12人的陪审团审理至少一部分并非微罪的案件,但没有几个州利用最高法院的允许来尝试非一致的裁决。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仍是仅有的授权在未达一致时对重罪作有罪裁决的两个州。佛罗里达州准许陪审团多数裁决谋杀罪成立,决定被告的生与死,然而,陪审团的这一建议只是咨询性的,可以被司法推翻。一些州准许被告人放弃获得一致裁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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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最高法院1972年的几个裁决,也不是要打开多数裁决的闸门,虽然那些决定代表了对一致裁决规则的显著贬斥,剥夺了宪法保护,将其留给各州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那么,处在一致裁决规则背后的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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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致规则与多数规则的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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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致裁决的理想在陪审团中如此根深蒂固?历史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一些证据表明,这一理想在中世纪的一些机构中占有总体优势地位,它一直存活到现代,变成公众信赖陪审团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的柱石。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至15世纪,“议会的决议过程变成公开的多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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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裁决规则具体表达了一种理想——关键在于评议而不是表决,在于一致而不是分歧。投票者拉上帷幕私下表决,而陪审员则面对面讨论他们的分歧。在选举中,数字决定一切,这使弱小或边缘群体能否被有效代表成了问题;在陪审团中,一致裁决的做法使得个人见解不能简单地被忽视或者被投票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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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是,最高法院从一致裁决那里撤回了宪法保护,否定了一致裁决对于评议的广泛性的贡献。实质上,一致裁决是以集体智慧为模式的陪审团的关键要素,亚里士多德将这种集体智慧独树为代表民主的最佳论点:当“多数”统治时,每个人都被视为孤立的普通人。当这些普通人聚在一起时,比他们各自做决定时,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解:“因为身处多数之中的每个人各有一份德行和谨慎,当他们聚在一起时,形成的行为方式是一个人的。一些人理解这一部分,一些人理解另一部分,这样,他们便理解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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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致性的要求使陪审员必须做极为广泛的评议,从中流淌出集体的智慧。每个人都必须从别人的角度来考虑案件,以寻求社会共同体的良知。每个人都必须依次说服别人或者被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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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裁决与评议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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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一致性所进行的争论,提出了一些有诱惑力的实证的和哲学的问题。从实证的角度看,有怎样的事实证据可以支持多数的结论,即,非一致裁决不会影响评议的彻底性?从哲学的角度看,要求来自不同群体的人们评议共有的正义感,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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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会如何达到超越孤立个人的理解的共同智慧?响应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的诠释,为一致裁决所做的最好辩护,就是赞美陪审团将各行各业的人聚集起来,每个人不可避免地带有植根于各自宗教和伦理背景的不同价值观,而每个人又都有足够宽阔的胸襟欣赏来自另一背景的人带人讨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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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进入评议室时,都是怀着形成于信仰、民族或性别的见解和价值观的。承认这一点,不是在指责陪审员需要自我克制的偏见,而是珍视一种民主集会所启发的特别丰富的对话,其原因正在于它把来自不同群体的人带人一次共同的交谈。然而,在陪审团中,这些人必须明确懂得,他们的目标不是去代表、保护、主张他们自己群体的利益,而是与他人一道寻找真相和共享正义;在必要时,以自己的背景为这种寻找做积极的贡献,但也倾听他人依经验而形成的更好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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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的要求有助于陪审员们理解,他们的作用是相互说服,而不是相互投票胜出。通过评议,陪审员贡献了知识,获得了集体智慧,而不是沦落为只代表自己同类的先人之见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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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裁决废止后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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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说来,陪审团允许9比3或者10比2的裁决而不是一致裁决,会有什么不同呢?在“阿珀达卡案”和“约翰逊案”中,最高法院总结认为,其影响非常之小。可以推定,“解散的陪审团”会减少,因而该体系的效率会增加。最高法院还认为,控辩双方都不可能因这一转变而谋取单方优势。评议将一如既往地进行,并且评议是彻底而可靠的,能够代表反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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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决定刺激社会科学工作者进入新一轮实证研究。这些研究支持了大法官道格拉斯在“阿珀达卡案”中的反对意见,他主张,“礼貌”的讨论(多数可能屈尊与其投票不再必要的少数说个明白)与“激烈”的争论(当多数必须说服少数时出现)有所区别。少数派在表决中的成就从心理上受限于少数派的人数。评议可能在继续,但它是作为一种选择,而不是作为一种义务。一旦多数有了足够裁决的票数,评议中多数与少数的摩擦就变得微弱而平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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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实证研究显示,非一致裁决的陪审员们比之一致裁决的同仁,对自己的结论更少肯定性。多数裁决中未投赞成票的陪审员很难认为正义得到了落实;弃权者会感觉多数甚至没有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在非一致裁决的指导下,多数派的成员意识到,当他们达到8或10个成员时,就不必回答所有反对的论点了。一个后果是,非一致裁决的陪审员不那么频繁地相互纠正有关事实的错误,因为身处少数的人知道这种努力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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