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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致性的要求使陪审员必须做极为广泛的评议,从中流淌出集体的智慧。每个人都必须从别人的角度来考虑案件,以寻求社会共同体的良知。每个人都必须依次说服别人或者被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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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裁决与评议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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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一致性所进行的争论,提出了一些有诱惑力的实证的和哲学的问题。从实证的角度看,有怎样的事实证据可以支持多数的结论,即,非一致裁决不会影响评议的彻底性?从哲学的角度看,要求来自不同群体的人们评议共有的正义感,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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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会如何达到超越孤立个人的理解的共同智慧?响应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的诠释,为一致裁决所做的最好辩护,就是赞美陪审团将各行各业的人聚集起来,每个人不可避免地带有植根于各自宗教和伦理背景的不同价值观,而每个人又都有足够宽阔的胸襟欣赏来自另一背景的人带人讨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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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进入评议室时,都是怀着形成于信仰、民族或性别的见解和价值观的。承认这一点,不是在指责陪审员需要自我克制的偏见,而是珍视一种民主集会所启发的特别丰富的对话,其原因正在于它把来自不同群体的人带人一次共同的交谈。然而,在陪审团中,这些人必须明确懂得,他们的目标不是去代表、保护、主张他们自己群体的利益,而是与他人一道寻找真相和共享正义;在必要时,以自己的背景为这种寻找做积极的贡献,但也倾听他人依经验而形成的更好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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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的要求有助于陪审员们理解,他们的作用是相互说服,而不是相互投票胜出。通过评议,陪审员贡献了知识,获得了集体智慧,而不是沦落为只代表自己同类的先人之见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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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裁决废止后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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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说来,陪审团允许9比3或者10比2的裁决而不是一致裁决,会有什么不同呢?在“阿珀达卡案”和“约翰逊案”中,最高法院总结认为,其影响非常之小。可以推定,“解散的陪审团”会减少,因而该体系的效率会增加。最高法院还认为,控辩双方都不可能因这一转变而谋取单方优势。评议将一如既往地进行,并且评议是彻底而可靠的,能够代表反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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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决定刺激社会科学工作者进入新一轮实证研究。这些研究支持了大法官道格拉斯在“阿珀达卡案”中的反对意见,他主张,“礼貌”的讨论(多数可能屈尊与其投票不再必要的少数说个明白)与“激烈”的争论(当多数必须说服少数时出现)有所区别。少数派在表决中的成就从心理上受限于少数派的人数。评议可能在继续,但它是作为一种选择,而不是作为一种义务。一旦多数有了足够裁决的票数,评议中多数与少数的摩擦就变得微弱而平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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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实证研究显示,非一致裁决的陪审员们比之一致裁决的同仁,对自己的结论更少肯定性。多数裁决中未投赞成票的陪审员很难认为正义得到了落实;弃权者会感觉多数甚至没有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在非一致裁决的指导下,多数派的成员意识到,当他们达到8或10个成员时,就不必回答所有反对的论点了。一个后果是,非一致裁决的陪审员不那么频繁地相互纠正有关事实的错误,因为身处少数的人知道这种努力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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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研究说明,陪审团评议的质量与一致裁决有关,其关联大大超出最高法院1972年的估计。不仅如此,所有的研究到今天为止都证实,在非一致裁决的条件下,陪审员不那么满意。因此,一致裁决规则必须被视为核心成分,它保障了陪审团在社会共同体眼中使司法合法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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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这里,评议是陪审员职责的精华。用多数裁决取代一致裁决,将改变陪审团的基本制度设计以及该设计所提倡的行为。如果陪审员们必须一致裁决,他们就知道自己的任务不是投票。尽管他们有分歧,但必须通过对话、说服的艺术或者反过来被说服来接近正义。陪审团制不凡的天才之处一直是强调评议,而不是投票或代表。废除一致裁决将削弱对话,非法律专业人士正是通过这种对话,才相互教导了他们普遍的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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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陪审团审判在美国的衰落是真实的,它对我们民主的健康和生活的质量必将发生重要影响。谁是寻求取代民主自治政府的统治者呢?是我们对陪审团审判重要性的过低评价使“我们人民”成为造成民主衰落的共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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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陪审团的任何文章都可以由托马斯·杰斐逊论述民主的名言开始,用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对陪审团处于危急中的警告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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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选择以自己的权威进行统治,指挥社会而不是遵从社会的指导的人,都摧毁和削弱过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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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十七章 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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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广泛的选择,来应付个人纠纷引发的冲突。诉讼只是从回避到暴力等诸多选择的一种。纠纷和解的各种方式,以及社会认可的任何选择,传达出人们所钟爱的理想,表达了人们对自己的看法,也反映了与他人关系的质量。它们显示出,无论人们是希望回避还是鼓励冲突,是压制还是温和地解决冲突,最终,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在纠纷和解过程中被揭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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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罗德·奥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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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总是由“人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制造的,并且是由他们的信念定义的。但是,社会的分工、劳动的专业化和国家的兴起,已经造成法律机构与社会其他部分如此彻底的分离,以至于如果不问及社会共同体的参与问题,便无法确定法律的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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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的裁决,如同立法政策的制定,是一种统治形式。关于这种统治,人们可以追问:“谁是政治上的统治者?”但是,人类冲突的深度、模糊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出更广泛的问题,因为纷争涉及对集体信念和价值观的质疑。法律制度在美国社会有多种职能,最基本和最成问题的作用是充当冲突解决与纠纷和解的主要场所,在此,法官被期待为社会冲突的最后仲裁者。这是美国文化的一个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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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纠纷解决方式向来是多样和复杂的。藏在我们历史经验角落里的是一些神秘的实验,以验证一种持续的对律法主义传统的抗制。纵观美国历史,法治明显被拒斥,而热衷于用替代手段来理顺人际关系、解决个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纠纷。非法律的纠纷和解手段的成功,一直有赖于社会共同体的一贯共识。如何解决纠纷,从相反角度说,就是如何维护社会共同体。历史上,仲裁和调停是优先的替代手段,它们是作为共同体自治的一种本土方式而兴盛发达的。出于对法律和律师的怀疑而发展起来的冲突解决模式,反映了对社会和谐的共同憧憬:超越个人冲突,实现无需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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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替代法律的手段的兴趣,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重新唤起。“替代性纠纷解决”,也就是ADR,其思想基础是一系列预设的前提:对抗制过程本质上存在许多问题,虽能导致判决,却使当事人两极对立,不可能再恢复关系。对抗制过程要求将纠纷转型为法律上的权利主张,这样做的后果之一是使问题恶化。调解导向的方案代表一种公众参与司法体系的形式,这一体系原本不允许社会共同体的涉足。“社会共同体调解”的思想代表了对律师及司法职业垄断的挑战。与对抗制的“惩罚性”司法不同,允许人们面对面交流他们的故事和体验,导出一种和解感,使关系的恢复成为可能。法律角斗场的对抗制司法模式瞄准的是胜败,调解型司法模式看重的是合作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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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20年里,纠纷解决运动以指数形式增加。当前有上千种调解方案与当地法院密切配合,各州的律师协会也纷纷表示支持。这尤其值得注意,最初各州律师都是反对这些方案的。律师们现在领悟到,调解可以提供新的战场和新的市场。一些州已经通过了强制调解立法,尤其是在家庭法的领域。不仅如此,冲突解决在各类院校都有讲授,有关纠纷解决的课程在法学院成为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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