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6619e+09
1702836619
1702836620 如果刑法问题只有法律人士才可以发表见解,如何保证这少数群体不会被收买呢?在纳粹德国,就有许多法律学者以学术的名义,将犯罪与道德完全剥离,视犯罪为一种“疾病”,罪犯也就成了“病人”,当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齐观,那么专家就可以将任何让政府不爽的行为冠以“疾病”的名义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治疗”。对此,“病人”以及民众都无法质疑,因为专家使用的是“治疗” “疾病”等专业概念,对于这些专业概念,普罗大众根本没有发言权。
1702836621
1702836622 没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机器,没有理性的感性则是狂热的激情,法律人应当平衡理性与感性。我们要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但同时我们也要超越舆论的偏见与盲目,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舆论有可能为某些势力所利用,西太后般对义和拳的利用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一再提醒人们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并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悖论,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民主将会被其自身所摧毁。但是,托氏很高兴地发现,在美国,对抗这种问题的最有效武器就是法律人的规则意识与保守精神。法律要承载人类共通的道德规范,尊重每个个体的尊严,通过正当程序让正义在每个个案中得到践行。如果一种舆论为人蛊惑利用,肆意突破人类基本的道德良知,践踏个体的尊严,法律必须超越这种偏见。
1702836623
1702836624 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们需要舆论去唤醒我们的感性,以免我们的良知在技术主义的深渊中沉睡。
1702836625
1702836626 我们尊重规则、尊重传统、尊重权柄,我们更尊重内心神圣的道德法则。
1702836627
1702836628 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期待正义的实现,虽然正义可能迟到。
1702836629
1702836630
1702836631
1702836632
1702836633 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1702834901]
1702836634 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辱母杀人,该当何罪?
1702836635
1702836636 前段时间,山东聊城一起“刺死辱母者”的血案“刷爆”朋友圈。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的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四人,导致其中一人死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相当多的声音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处无期徒刑明显不当。
1702836637
1702836638 我们很难知晓具体的细节,但仅就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而言,本案的一审判决结论的确有待商榷。
1702836639
1702836640 据《南方周末》报道:杀人者于欢,22岁,其母苏某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某高利借贷,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元,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还剩约17万元余款实在无法偿还。因此,苏某遭受到暴力催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某,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某曾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某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某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次日,苏某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不停地辱骂苏某,语言不堪入耳,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其母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某的胸口。更有甚者,催债人员杜志某居然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某。对母亲的公然侮辱猥亵令于欢崩溃。当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某报警。警察接警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是告诫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某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10]
1702836641
1702836642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1702836643
1702836644 然而,一审法院的说理和结论都不太恰当。
1702836645
1702836646 正当防卫是一种个体暴力,在法治社会,暴力由国家垄断,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同时,任何暴力都必须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之“恶”。正当防卫至少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1702836647
1702836648 何谓紧迫性?只有对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备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1702836649
1702836650 那么,如何判断“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紧迫性呢?”
1702836651
1702836652 有人认为,这应该采取理性人的科学判断标准;还有人则认为,这应采取一般人的标准。前者是一种专家标准,认为在判断紧迫性时,应当站在专家的立场,从事后的角度看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觉得存在紧迫性;后者则是常人标准,认为应该按照普罗大众的一般立场,从事前的角度看一般人是否觉得有紧迫性。
1702836653
1702836654 或许,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站在专家的超然立场上按照理性人的科学标准作出的判断。然而,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我们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环境、情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便是专家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理性。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冷漠与傲慢。
1702836655
1702836656 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立场来对紧迫性进行判断。换言之,我们要代入于欢的角色,设身处地综合考虑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他们母子的人身安全是否依然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至少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任何人处于类似情境,都会感到巨大的危险,谁知道警察走后,催债者的折磨手段会不会变得更加变态与血腥?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错误的。
1702836657
1702836658 正当防卫的另外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何谓必要限度,学说上主要存在基本相适应说和必要说的争论。前者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要基本相适应,具体判断时,可根据双方的人数、是否使用凶器、凶器的杀伤力、双方的体力以及实施侵害的环境等情况,全面比较分析。而后者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从不法侵害本身去看,而应从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去寻找。不管不法侵害的情况怎样,如果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要求所必需的,就符合防卫的限度要求。
1702836659
1702836660 两种学说都有一定的缺陷,如果单纯考虑必要说,有可能导致非常荒谬的结论,如甲的豆腐被偷,追赶小偷达数里之远,小偷体力太好,甲实在无法追上,于是决定向小偷开枪取回豆腐,舍此别无他法。按照必要说,这种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而这明显违背人们的常识。如果单纯考虑“基本相适应说”,那可能对防卫人不公平,如某女受到一男子搂抱猥亵,女子用手指戳男方左眼,造成对方眼球伤裂。按照基本相适应说,就不成立正当防卫。
1702836661
1702836662 因此,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正当防卫的适度性应当以必要说为基础,结合“基本相适应说”进行辅助判断。衡量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结果和行为上是否基本相适应。具体到于欢的案件,于欢目睹母亲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伤四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这种行为与侵害行为是明显不相适应的,毕竟人的生命权是高于其他权利的。
1702836663
1702836664 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702836665
1702836666 对此观点,笔者也不太赞同。至少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于欢及其母亲所面临的危险可能还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本案以防卫过当论处是比较合适的。
1702836667
1702836668 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中,防卫过当属于责任减免事由。换言之,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却是法律可以宽恕的。
[ 上一页 ]  [ :1.70283661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