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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万物总有本然,如果缺乏人的本质,人类一词也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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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视对方为人呢?为什么看到昨天新闻上说有人割下弱智少年生殖器致其死亡,会觉得行凶者令人发指呢?为什么不能视对方为狗为猫,甚至为无物呢?(事实上,称其为狗为猫依然是一种类型化的说明。如果没有本质,语言也就没有意义,人与人无法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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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总是先验的,在我们存在之前就早已有了这个概念。道德规则也不是人的发明,而是人的发现,否则人类社会必将沦为动物世界——强者通吃一切,强权即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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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题太远,还是说说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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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调文以载道,这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在写实的基础上载道,那么道理难免是空洞的,一如柳絮,轻飘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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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微博上写下这样一段话,算是载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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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雪花飘舞,但触地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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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风雪交加,但冻不住苏醒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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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生命的尊严:未知死,焉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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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身患重病,瘫痪在床,女儿女婿打工赚钱,为母治病,终日端茶喂饭、洗脚擦身。母亲实在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一次一次哀求家人帮忙购买毒药,让她尽快解脱。终于,女婿买来毒药,女儿、女婿和老伴儿眼睁睁地看着她服下毒药。数个小时后,她离开了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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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发生在浙江台州,2018年6月1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女婿、老伴儿有期徒刑3 年,缓刑5年;判处女儿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这个判决算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非常宽宥的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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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安乐死这个让人无比沉重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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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安乐死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是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如给患者注射或服用剧毒药品、麻醉药物让其迅速死亡;后者则是通过停止、放弃治疗,让患者自然死亡。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消极安乐死持容忍态度,但对积极安乐死则认为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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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2001年4月1日,荷兰国会众议院、参议院分别以104票赞同、40票反对和46票赞同、 40票反对、 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紧随其后的是邻邦比利时,2002 年5 月,该国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当然,两国对于安乐死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荷兰法律要求安乐死只能对12周岁以上的人实施,而且必须符合“合理关怀标准” ( Due Care Criteria) ,否则其行为还是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受嘱托自杀罪,最高刑为12年监禁。这个标准共有六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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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患者必须经过深思熟虑的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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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方经过确诊认为患者的病情没有治愈的可能,而其本人正经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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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医院方必须如实地向患者本人告知病情的现状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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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医院方已经与患者一致认为,除了“安乐死”,别无他法,解脱病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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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负责治疗的医生就上述4点出具书面意见书,并同时要得到另外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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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医院方必须保证对患者实施正当合理的“安乐死”方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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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对安乐死的态度则颇为保守,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积极安乐死,并对实施者处以重刑。相比而言,美国的态度更为保守,虽然美国大多数州都承认了消极安乐死,但相当多的民众和政要甚至认为这也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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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场与大多数国家相同,消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但对积极安乐死,主流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来都认为这属于故意杀人,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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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对法律提出挑战的是王明成及医生蒲连升。 1986年6月23日,陕西省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儿子王明成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忍受生不如死的痛苦,王明成跪地向蒲连升求情,希望对母亲实施安乐死,蒲连升最终开具了处方,并让王明成在处方上签字。随后,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1986 年6 月29 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后王明成和蒲连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1991年5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1992年6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虽然判处两人无罪,但巧妙地回避了安乐死这个问题。因为“冬眠灵”是慎用品,而非忌用品,其致死量是800 毫克,但蒲医生给患者只用了87. 5毫克。法院最后认为,医生的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肝肾功能衰竭,不排除褥疮感染等原因,也就是说蒲医生对夏文素实施的并非真正的安乐死。如果药物是患者致死的直接原因,法院就无法回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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