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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经典作家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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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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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奥斯丁,英国法学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个商人家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读法律,并于18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825年,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值英国伦敦大学(London 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为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和法律,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1832年停止在该大学的讲座。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其间,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 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The 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the Inner Temple)开设法理学讲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出版著作《一般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系列讲座纲要》(An 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去世后主要著述见于后人编辑出版的系列讲座,即《法理学讲演录》(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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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译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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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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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1996—1997、2003)。已出版学术专著《法学知识如何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法律是什么》(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9)、《有产阶级的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等,出版译著《简约法律的力量》(爱波斯坦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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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名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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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的法理学讲座留给人们的印象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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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9世纪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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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毫无疑问被列为最优秀的法理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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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杂志评论》(Law Magazin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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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中,我们可以挖掘出关于法律的深刻洞见,奥斯丁以不同(但相互联系)的方式将其分析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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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赖恩·比克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律与哲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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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概念和范畴的阐明,即法律科学的分析工具如何把握而言……正是从奥斯丁起,分析式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才开始对法律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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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夫冈·弗里德曼(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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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书名足以表明,其雄心勃勃,试图抓住法理学的主题,澄清过去的模糊不清,结束以往的不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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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哈尔平(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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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译者序: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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