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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27 约翰·奥斯丁,英国法学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个商人家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读法律,并于18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825年,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值英国伦敦大学(London 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为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和法律,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1832年停止在该大学的讲座。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其间,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 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The 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the Inner Temple)开设法理学讲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出版著作《一般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系列讲座纲要》(An 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去世后主要著述见于后人编辑出版的系列讲座,即《法理学讲演录》(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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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33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译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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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35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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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37 刘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1996—1997、2003)。已出版学术专著《法学知识如何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法律是什么》(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9)、《有产阶级的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等,出版译著《简约法律的力量》(爱波斯坦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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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43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名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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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45 奥斯丁的法理学讲座留给人们的印象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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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47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9世纪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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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49 《法理学的范围》毫无疑问被列为最优秀的法理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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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51 《法律杂志评论》(Law Magazin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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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53 在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中,我们可以挖掘出关于法律的深刻洞见,奥斯丁以不同(但相互联系)的方式将其分析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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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55 布赖恩·比克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律与哲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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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57 就法律概念和范畴的阐明,即法律科学的分析工具如何把握而言……正是从奥斯丁起,分析式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才开始对法律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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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59 沃尔夫冈·弗里德曼(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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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61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书名足以表明,其雄心勃勃,试图抓住法理学的主题,澄清过去的模糊不清,结束以往的不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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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63 安德鲁·哈尔平(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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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69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译者序: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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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71 就分析法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而言,奥斯丁(John Austin)的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的理论,概括地来说,基本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之中。这一文本,是纲领性的旗帜性的文献。因为,正是这一文本的出现,导引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注:现在,学界通常认为,分析法学的原创意识可以在边沁(Jeremy Bentham)的著述,尤其是1970年出版的边沁的《法学概论》(Jeremy Bentham,Of Law in General,ed.by H.L.A.Hart,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70)中发现,甚至在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著述比如《利维坦》(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原创意识。但是,人们依然不能不承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是事实上的使分析法学得以在法学界发动推进的先导性文本。毕竟,众多后来的崇尚分析法学的学者,首先是在《法理学的范围》这一原典中获得思想的。即使是在今日,我们也依然需要重新关注、阅读、解释和回应这一文本所提出的观念和问题。(注:在西方,近来也有学者开始重新研读评价奥斯丁的著述。例如,英国学者W.L.Morison专门撰写了《约翰·奥斯丁》(W.L.Morison,John Austin,London:Edward Arnold,1982)。在《约翰·奥斯丁》一书中,作者试图反驳其他学者对奥斯丁的批评。英国学者Wilfrid Rumble重新编辑了《法理学的范围》(John Austin,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ed.by Wilfrid Rumbl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并撰写了序言,在序言中为奥斯丁的理论进行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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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075 19世纪,是实证主义(positivism)发展的重要阶段。实证主义的基本理想,在于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在法学中,“较为自然地”观察“一个法律的存在”以及“关于法律的学科的存在”,并且,从中去建立“客观的”学术叙事,在19世纪中叶以及下半叶,逐渐成为法学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一个基本观念。(注:参见Hubert Rottleuthner,“Legal Theory and Social Science,”in The Theory of Legal Science,ed.Aleksander Peczenik,Lars Lindahl,and Bert van Roermund,Dordrecht: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4,p.525。另可参见Dennis Lloyd,Idea of Law,New York:Viking Penguin Inc.,1981,pp.105—108。还可参见Edgar Bodenheimer,Jurispruden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p.93。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ositive law)的科学”的范围,而且,经过这样的努力,奥斯丁希望在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潮中,开启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注:分析法学的学术观念,大体上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确定一个可以观察到的由人制定的法,阐述这种法的基本特质;其二,在第一个内容的基础上,对次一级的诸项法律概念进行分析,比如,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而且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以及它们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参见David Walker,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80,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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