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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31 在第五讲的开始部分,我将法或规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法,以及诸如与之十分类似的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第二个层次,包括那些与严格意义上的法相去甚远的法,这些法自然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应该指出,正是由于相去甚远,我将第二个层次的法或规则,描述为隐喻意义上的或比喻意义上的法,或者规则。**此外,我还准备将第一层次的法,进一步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严格意义上的法,我将其描述为上帝法;其二,严格意义上的法,我将其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其三,严格意义上的法,以及不精确意义上的法,我将其称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或者实际存在的伦理规则。**除了细分层次之外,我还将分别阐述如此分类,以及如此命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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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33 在前面几讲中,我将精确说明神法的特点,或者显著标志。然后,在第五讲,我会精确地阐述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的特点,或者显著标志。这些社会伦理规则,是由一些人对另外一些人设立的,然而,是没有法律制裁作为后盾的。也可以这样认为,这些规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或者,不是一般法理学或具体法理学的真正对象。**在明确阐述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的显著标志之后,我将用对比的方式,详细阐述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中的两类规则的特点。其中一类规则,是命令意义上的而且严格意义上的法,另外一类规则,是由舆论建立的法,并且,其本身就是一种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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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35 神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为了说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在第五讲,我将讨论它们之间的三种关系状态:第一,它们在各方面都是一致的,而且,在各方面都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第二,它们彼此之间是不同的,但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第三,它们彼此之间是不同的,不仅如此,它们之间还有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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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37 在同一讲中,我将表明,我对严格意义上的法和诸如与之十分类似的法所作出的分类,在主要方面,与洛克(Locke)在其《人类理解论》(Essays on Human Understanding(注:洛克的原文书名应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ding。——译者注))中偶尔提到的有关法的分类,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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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39 在同一讲的最后部分,我将精确地说明隐喻意义上的或比喻意义上的法的特点,或者显著标志。我将表明,许多著名学者,将仅仅通过隐喻而被提到的法,混淆或混同于命令意义上的而且严格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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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41 在第六讲,也是最后一讲,我将精确说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特点。这类法,是人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其构成了一般法理学的真正对象,以及具体法理学的真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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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43 在精确说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特点的同时,我将从特定的角度,去阐述“主权”(sovereignty)一词的含义,以及与“主权”密切联系的“独立政治社会”(independent political society)这一概念的含义。因为,一项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其基本特点(或使这种法区别于其他所谓的法的特点),一般来说,是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加以表述的:所有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法,是由掌握主权的个人,或者群体,对独立政治社会之中的一名成员或一些成员制定的。掌握主权的个人,或者群体,在独立的政治社会中,是独一无二的,或者是至高无上的。换句话说,所有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法,是由独揽权力的主体,或者地位至高无上的主体,对处于隶属状态的一个人,或者一些人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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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45 为了说明“主权”的性质,以及“主权”一词暗含的“独立政治社会”的性质,我将讨论分析各种重要问题。这些重要问题,我以如下标题加以安排:首先,最高政治统治的方法,或者形式;其次,对最高政治权力的限制(不论其是真实的,还是人们想象的);再次,政治统治和社会的起源,或者其产生的缘由。在分析这些问题的时候,我将使读者清晰地理解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之间的界限。我会说明两者相互区别的关键所在。可以认为,两者在这些关键地方,被人们相互混淆了。或者,我们可以这样来说,在这些关键地方,使两者相互区分的界限由于种种人为的因素变得不易辨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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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47 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其基本特点(或其与另类法相互区别的特点),一般来说可以按我上面所说的加以表述。但是,前面提到的对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基本特点所作的一般性说明,是需要某些修正的。我以这些简略的修正,来结束第六讲,也就是最后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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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52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1702837993]
1702838253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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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55 经典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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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57 法理学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或者,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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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59 所有“法”或“规则”(作为能够准确地给予最为丰富含义的术语),都是“命令”。……人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规则,都是一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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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61 界定法理学范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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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63 法理学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或者,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但是,这样一种法(或者我们所说的直接严格意义上的法),时常因为人们感觉到的一些“相互类似”的缘故,或者,因为人们的类比修辞活动的关系,而被混同于了其他社会对象,混同于了被宽泛模糊的“法”一词所同样指称的对象,不论这些对象,是从准确意义的“法”来说的,还是从并非准确意义的“法”来说的。为了消除这种混淆所产生的困难,我用界定法理学范围的方式,或者,用区别法理学对象和其他相关对象的方式,来开始讲述我所计划的课程。换句话说,在我尽力分析我所打算处理的主要问题,以及其所涉及的广泛复杂的内容之前,我将界定法理学的基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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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65 最易理解并且十分严格的意义上的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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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67 “法”这一术语,就其最为普遍的理解方式而言,并且,就其严格含义的语词使用而言,可以认为是一个理性存在为约束(for the guidance of)另外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当然,前者对于后者,是拥有统治权力的。根据这个定义,如果不是用词不当的话,那么,若干种类的现象,是可以归入其中的。但是,由于这些种类的现象,其彼此之间容易产生混淆,或者,没有被人们清晰地加以区分,法理学科学充满了许多模糊和谬误。这样,对于我们来说,精确地划出使这些种类现象相互区别的界限,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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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69 根据以上说明的人们可以理解的意思,或者,根据该词所具有的最为广泛的含义(当然排除没有节制的隐喻含义或类比修辞的含义),“法”这一术语,包含了如下对象:**第一,上帝对人类制定的法;第二,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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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71 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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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73 上帝对人类制定的全部法,或者一部分法,经常被人们描述为“自然法则”(the law of nature),或者被描述为“自然法”(natural law)。实际上,如果没有隐喻的意思,如果没有混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这一对象,我们是可以单纯地谈到自然法则或者自然法的。但是,为了避免另外的“自然规律”(Law of Nature)这一称谓的模糊误导,出于一般性的考虑,我将这些法和规则,称为“神法”或“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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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75 人类法包括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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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77 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包括两种类型。它们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人们时常不顾其天壤之别,而将其加以混淆。因此,我们对它们应该精确地加以区分,明确地加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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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279 人类法的第一种类型:“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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