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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命令”、“义务”和“制裁”的存在而言,紧张而产生的服从动机,并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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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帕雷(Paley)博士在分析“责任”(obligation)这个术语的时候,过多强调了承担责任的动机的心理状态是否紧张(violence)这一问题。帕雷博士的表述,是前后不一致的,而且,也是十分不严谨的。从我可以在其表述中归纳的意思来看,他试图表达的观念,似乎是这样的:除非承担责任的动机是紧张的,或者是焦虑的(intense),否则,另外一个人所表达的和宣布的要求,就不是一个“命令”,而且,面对一个命令的人,也没有处于应该履行义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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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用“紧张动机”一词的意思,是指某种心理状态十分明确的动机,那么,他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我们可以假定,在命令式要求没有被理睬的条件下,不利后果将是特别严重的。根据这一假定,如果的确发生了命令式要求被拒绝的情形,那么,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也将是很大的,而且,毫无疑问,“要求”不被理睬的可能性也将很大。但是,我们的确难以想象,服从命令式要求的动机,可以是十分明确的,或者,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说,我们的确难以想象,动机必然会导致服从命令式的要求。就我现在所描述的帕雷的意思而言,如果他是对的,那么,命令和义务,显然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只有将其看法视为荒谬的,漏洞百出,命令和义务的概念,才有可能是存在的,即使命令从来没有被服从,即使义务从来没有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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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帕雷用“紧张动机”这个术语的意思,是指不利后果所激起的恐惧心理,那么,简单来说,他的意思便是这样的:被命令所束缚的人,已经被预先知道可能发生不利后果的心理所束缚了。因为,没有什么畏惧的心理,也就没有什么不利的后果,也就没有什么不利后果可预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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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实上,实际不利后果的数量,以及发生不利后果可能性的大小,完全与帕雷所说的没有关系。实际的不利后果越大,以及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越大,命令的实效也就越大,责任的压迫感也就越大。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准确地描述一番,那么,命令被服从的可能性越大,义务被违反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而且,即使发生最为微小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是微不足道的,一个“要求”的表达,也可以等同于一个命令,同时,它还设定了一个义务。如果你愿意,这样一个制裁,尽管是微弱的,或者是十分有限的,你也将看到的确存在着一个制裁、一个义务和一个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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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赏(rewards)不是“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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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著名思想家(如洛克、边沁,我想还有帕雷),将“制裁”或“强制服从”这些术语,像适用于特定的“不利后果”(evil)这一概念一样,适用于特定的“有利结果”(good),也即不仅将它们适用于惩罚,而且将其适用于奖赏。但是,尽管我由衷地对洛克和边沁的名字肃然起敬,然而,我依然认为,将“制裁”或“强制服从”这些术语不加限制地使用,不可避免地将会导致许多混乱,而且,将会使人深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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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赏,无可争议地是一类刺激服从他人要求的动因。但是,将奖赏说成是服从命令和履行义务的制裁,或者强制,将奖赏说成是逼迫服从,或者强迫服从,肯定是远远偏离了这一术语的原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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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提出一个要求,希望我提供一个服务,而且,如果你提到一个奖赏作为动因,或者吸引因素,那么,很难说你是在命令我提供一个服务。在日常语言中,我也不应说是被迫提供了一个服务。在日常语言中,你是会以我提供服务作为条件而承诺一个奖赏的,但是,我也可能是因为希望得到奖赏,而被刺激或被说服,去提供一个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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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如果法律规定一个奖赏,并将其作为某种行为的刺激因素,那么,事实上,对那些依此规定而行为的人来说,这是授予了一项权利,而非设定了一项义务。因为,尽管它的确是法律的一个命令部分,但是,这一命令,是向必须提供奖赏的人提出的,规定他必须这样提供奖赏,而不是对可能领取奖赏的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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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我是因为害怕失去利益和害怕不利后果,而决定或打算服从别人的要求的。同时,我决定这样服从,或者打算这样服从,也是因为希望得到利益或者有益结果。但是,仅仅是因为存在着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我才被迫或者必须去服从别人的要求。而且,仅仅是由于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义务才具有了制裁性,或者强制性。恰恰是实施实际的不利后果的目的和权力,而不是给予有益结果的目的和权力,才赋予了“要求”的表达以命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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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将“奖赏”变成“制裁”含义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这一做法将不得不与现在日常言语的用法大相径庭,而且,我们还会不知不觉地滑向更为狭窄的、与人们习惯总是南辕北辙的意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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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地说明“命令”这一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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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前面分析铺垫的结果来看,显然,人们理解的“命令”这一术语的概念,或者含义,是这样的:第一,一个理性存在提出的要求或愿望,是另外一个理性存在必须付诸行动和遵守的;第二,在后者没有服从前者的要求的情况下,前者采取的不利后果,会施加于后者;第三,前者提出的要求的表述和宣布,是以文字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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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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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明显的是,从前面分析的结果来看,“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每个术语就像另外两个术语一样,具有同样的意思,尽管,每个术语是以自己独特的叙述顺序方式,来展示这些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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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术语直接地或者间接地说明了如下含义:“一个人设想的、而且对他人表达或宣布出来的要求,在这一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其后伴随了可能施加的不利后果,或者,伴随了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每个术语,都是这一同样复杂的内涵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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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义务”和“制裁”三个术语相互联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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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我直接谈到这个要求的表达或宣布的时候,我是使用“命令”这一术语的。这个要求的表达或宣布,是明显地表达给我的听者的。而发生的不利后果,以及这一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则隐藏在我所描绘的“我的意志表示”的背景之中(如果我这样表达我自己的要求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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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直接谈到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的时候,或者,换句话说,当我直接谈到必须面对不利后果或者容易遭受不利后果的时候,我是使用“义务”这一术语的,或者“责任”这一术语。这是讲,如果预先说到必须面对不利后果或容易遭受这种结果,那么,前述“要求性”的复杂含义,是从侧面来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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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直接谈到不利后果本身的时候,我是在使用“制裁”这一术语,或者如下这一表述:“直接表达出来的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而容易遭受不利后果,以及要求的表达和宣布,在这里,我们则是以间接的方式,或者含蓄的方式,加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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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熟悉逻辑学家语言(因为简洁、明确和精确而无与伦比的语言)的人来说,我可以顺畅精确地表达我的意思:其一,三个术语中的每一个,都在说明同样的含义;其二,尽管如此,其中每个又都指向了这个含义的不同部分,而且是兼顾其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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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临时命令或个别命令相互区别的“法”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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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具有两种类型。其中之一,是“法”或“规则”。另外一种,人们没有给予其以恰当的称谓,语言也没有提供简略精确的表述。因此,我只能以“临时命令或个别命令”(occasional or particular commands)这类模糊不明确的表述,来说明后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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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或“规则”这些术语,时常被人们适用到临时或个别的命令。这样,描述一条界限,这条界限在各个方面都与原有的语言表达方式相互一致,并且,将“法”与“临时命令”彼此分开,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认为,我们是可以用如下方式,来区别法与临时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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