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8526e+09
1702838526
1702838527 前面,我提出过一个观点。这个观点,是要说明某些法并不具有命令的性质,同时,也在说明这些法依然是法理学的主题。这些法包括:**第一,解释性质的法(其作用在于说明现存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含义);第二,废除或撤销现存的由人制定的法的那部分法;第三,没有要求他人必须服从的目的的那部分法,或不具有强制要求性质的义务的那部分法(就罗马法学家使用这一表述的意思而言)。
1702838528
1702838529 当然,相对来说,这些含义不准确的法在法律科学中所具有的地位,是有限的,其意义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所以,尽管我会时常考虑它们,就像直接参考它们那样,但是,我仍然会在其他场合中将其悬置高挂。换句话说,我仍然会将“法”一词的讨论分析,限制在具有命令性质的法的范围之内,除非,我以明确的方式,将其扩展至没有命令性质的法。
1702838530
1702838531
1702838532
1702838533
1702838534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1702837994]
1702838535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二讲
1702838536
1702838537 经典名句
1702838538
1702838539 一个有害的行为,从其本身来看,也许是有益的……同样,一个有益的行为,从其本身来看,也许是有害的。
1702838540
1702838541 真理总是具体的,尽管,语言通常来说是一般的。
1702838542
1702838543 第二讲与第一讲的联系
1702838544
1702838545 在第一讲中,我阐述了界定法理学范围的目的,以及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这些目的以及使用的方法,在于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其他各类社会现象。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其他各类社会现象,由于类似的关系,而且,由于人们较为贴切或牵强附会的类比式修辞活动,而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产生了相互联系。
1702838546
1702838547 为了实现上述学术目的,并且与前述方法保持一致,我说明了法或规则(作为我们可以准确地给予这些术语以最为广泛的含义而言)的基本性质。同时,为了实现上述学术目的,并且与前述方法保持一致,我着手区别了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和作为人类行为终极标准的神法。
1702838548
1702838549 神法或上帝法
1702838550
1702838551 神法或者上帝法,是上帝对人类制定的法。正如我已经阐明的而且将要继续详细说明的,这些法,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1702838552
1702838553 与人定法对人类自己所设定的义务不同,神法所设定的义务,可以称做宗教义务。
1702838554
1702838555 与作为人定法设定的义务之后盾的制裁不同,作为神法设定的义务之后盾的制裁,可以称做宗教制裁。它们是由恶果或痛苦构成的。上帝,可以直接根据自己的天意,使我们在某时某刻吞下恶果,或者遭受痛苦。如果违抗了上帝的命令,违抗产生的结果,也可以是在某时某刻吞下恶果,或者遭受痛苦。
1702838556
1702838557 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或者心领神会。有些法对我们则是朦胧不见的
1702838558
1702838559 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或者心领神会。有些法对我们则是朦胧不见的。对那些朦胧不见的神法,人们时常是用下面的名称,或者下面的词语,加以说明的:“自然法则”、“自然法”、“通过自然或理性而传达给人们的法”和“自然宗教指令或命令式的法”。
1702838560
1702838561 人们明显发觉的上帝法,以及对人们相对来说属于朦胧不见的上帝法,是上帝通过不同方式,以及不同系列的“表征”,而传达给人类的。
1702838562
1702838563 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一类上帝法
1702838564
1702838565 有些神法,是上帝希望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就这些法而言,其所表达的方式,是我们十分容易想象的。它们表达了命令,即上帝的一种声音(word)。这些命令是通过人类语言媒介传达给人类的。它们,是由上帝直接宣布的,或者,是由上帝派遣的专司宣布一职的天使来发布的。
1702838566
1702838567 使人类朦胧不见的一类上帝法
1702838568
1702838569 对于我们来说,上帝对人类设定的某些法,是朦胧不见的。这些法,自然不是通过人类语言媒介来传达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它们根本就没有清楚地表达出来。
1702838570
1702838571 这些法,仅仅是上帝对一部分被排除在圣经《启示录》(Revelation)教化之外的人,所设定的。
1702838572
1702838573 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那些神法,对我们之中的某些人(即可以通过一种渠道理解《启示录》真理的这些人)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这些法对我们设定的义务,并非是确定不移的。因为,尽管上帝清晰表达出来的告示,是其意志的最为清楚的证据,然而,我们依然必须努力通过暗示其意愿的“表征”或“标记”,去理解许多其已设定的义务。这些“表征”或“标记”,人们将其称为自然之光(light of nature)。上帝设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全部归入《启示录》所具有的目的范畴,对于我们人类来说是一个疑惑。但是,帕雷和其他神学家,已经解决了这个疑惑。根据帕雷和其他神学家的解释,有些义务是可以归入的,有些义务则是应该另当别论的。于是,上帝设定的某些义务,如果没有《启示录》的帮助,我们是无法知道的。关于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法,虽然已经清楚准确地列出了这些无法知道的义务的清单,但是,没有作出内容上的细致说明。当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情况尽管是这样的,上帝设定的这些义务,我们是有能力知道的,而且,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当然可以通过自然或理性去实现这一目的。毕竟,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法,已经假定或者提示了这些我们可以而且有能力知道的义务,即使这种法,对这些义务是沉默不语的,或者是简短提示、偶尔提示。
1702838574
1702838575 通过一种标记,我们可以理解朦胧不见的一类上帝法。这种标记是什么
[ 上一页 ]  [ :1.70283852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