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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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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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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害的行为,从其本身来看,也许是有益的……同样,一个有益的行为,从其本身来看,也许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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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总是具体的,尽管,语言通常来说是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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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与第一讲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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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讲中,我阐述了界定法理学范围的目的,以及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这些目的以及使用的方法,在于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其他各类社会现象。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其他各类社会现象,由于类似的关系,而且,由于人们较为贴切或牵强附会的类比式修辞活动,而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产生了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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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上述学术目的,并且与前述方法保持一致,我说明了法或规则(作为我们可以准确地给予这些术语以最为广泛的含义而言)的基本性质。同时,为了实现上述学术目的,并且与前述方法保持一致,我着手区别了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和作为人类行为终极标准的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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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法或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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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法或者上帝法,是上帝对人类制定的法。正如我已经阐明的而且将要继续详细说明的,这些法,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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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定法对人类自己所设定的义务不同,神法所设定的义务,可以称做宗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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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为人定法设定的义务之后盾的制裁不同,作为神法设定的义务之后盾的制裁,可以称做宗教制裁。它们是由恶果或痛苦构成的。上帝,可以直接根据自己的天意,使我们在某时某刻吞下恶果,或者遭受痛苦。如果违抗了上帝的命令,违抗产生的结果,也可以是在某时某刻吞下恶果,或者遭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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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或者心领神会。有些法对我们则是朦胧不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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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或者心领神会。有些法对我们则是朦胧不见的。对那些朦胧不见的神法,人们时常是用下面的名称,或者下面的词语,加以说明的:“自然法则”、“自然法”、“通过自然或理性而传达给人们的法”和“自然宗教指令或命令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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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明显发觉的上帝法,以及对人们相对来说属于朦胧不见的上帝法,是上帝通过不同方式,以及不同系列的“表征”,而传达给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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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一类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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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神法,是上帝希望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就这些法而言,其所表达的方式,是我们十分容易想象的。它们表达了命令,即上帝的一种声音(word)。这些命令是通过人类语言媒介传达给人类的。它们,是由上帝直接宣布的,或者,是由上帝派遣的专司宣布一职的天使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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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类朦胧不见的一类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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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来说,上帝对人类设定的某些法,是朦胧不见的。这些法,自然不是通过人类语言媒介来传达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它们根本就没有清楚地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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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仅仅是上帝对一部分被排除在圣经《启示录》(Revelation)教化之外的人,所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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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那些神法,对我们之中的某些人(即可以通过一种渠道理解《启示录》真理的这些人)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这些法对我们设定的义务,并非是确定不移的。因为,尽管上帝清晰表达出来的告示,是其意志的最为清楚的证据,然而,我们依然必须努力通过暗示其意愿的“表征”或“标记”,去理解许多其已设定的义务。这些“表征”或“标记”,人们将其称为自然之光(light of nature)。上帝设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全部归入《启示录》所具有的目的范畴,对于我们人类来说是一个疑惑。但是,帕雷和其他神学家,已经解决了这个疑惑。根据帕雷和其他神学家的解释,有些义务是可以归入的,有些义务则是应该另当别论的。于是,上帝设定的某些义务,如果没有《启示录》的帮助,我们是无法知道的。关于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法,虽然已经清楚准确地列出了这些无法知道的义务的清单,但是,没有作出内容上的细致说明。当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情况尽管是这样的,上帝设定的这些义务,我们是有能力知道的,而且,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当然可以通过自然或理性去实现这一目的。毕竟,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法,已经假定或者提示了这些我们可以而且有能力知道的义务,即使这种法,对这些义务是沉默不语的,或者是简短提示、偶尔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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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种标记,我们可以理解朦胧不见的一类上帝法。这种标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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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上帝为人类设定了一些法,但是,没有明确地对这些法加以阐述,或者,没有将这些法告示天下,那么,我们何以知道它们的存在?这是一个问题。暗示上帝意愿的那些我们称之为自然之光的标记,究竟是什么?根据自然之光这个比喻的说法,与之相对的则是那些上帝意愿的明确宣告。显然,那些标记究竟是什么,同样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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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种标记的性质有关的假设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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