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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针对功利理论提出了一个反对意见。这个反对意见,是最为流行的,也是貌似有理的。现在,我介绍说明一下这个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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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针对功利理论提出了一个反对意见,这个反对意见,是最为流行的,也是貌似有理的。在这里,我们可以指出,如果我尽力说明的标准,或者尺度,的确是检验人们行为趋向的日常标准或尺度,那么,这个反对意见,便是建立在错漏百出的基础之上的。对这个反对意见,我们必须无情地予以揭露,无情地予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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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没有人曾经忘记过功利理论。它是源远流长的一种理论。其观点认为,我们服从上帝为我们设定的法的动机,相对于其他一切动机来说,是首要的。因为,我们的过往云烟的快乐,或者,我们的瞬息即逝的痛苦,对比上帝所给予我们的痛苦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这里的过往云烟的快乐,是指我们因为违反上帝法所设定的义务,而可以暂时获得的快乐。这里的瞬息即逝的痛苦,是指我们因为类似的原因,而可能暂时遭遇的痛苦。而这里所说的上帝所给予我们的痛苦,则是指上帝法在义务的背后,设定确立的一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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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所有臣民,都是富有心灵感应的。这些臣民可能得到的最大幸福,是我们所说的上帝法的目的,以及效果。因为,上帝法所包含的上帝意志,在于尽力推动上帝法所激起的仁爱,在于尽力推广上帝法所设计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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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理解上帝法的目的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上帝法是在约束着我们的全部行为。这里的意思是说,就我们的行为可以促进或者阻碍这一目的的实现而言,就上帝的命令或禁令对纠正我们的欲望是必要的而言,上帝的法律,约束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每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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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帝法已经清晰地表达出来,而且,它的存在是无可争议的,那么,我们必须根据其条文的明确含义,来指引我们自己的行为。反之,我们就必须求助于另外一个指南。这个指南,在这里是指我们的行为对社会一般幸福或善所产生的可能效果。我们只能依据这种“可能效果”,来指导我们自己的行为。这里的幸福或善,自然是指造物主这一立法者,在其所有法律和命令中,所试图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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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义务的渊源是同一的,尽管,我们理解义务所凭借的证据,是不同的。一般性的功利原则,是许多义务的标记。但是,这一功利原则,不是这些义务的出处或渊源。因为,义务或责任,是来自命令和制裁的。而且显而易见的是,命令不是来自一些抽象的东西。相反,它们是来自活生生的具有理性的人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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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前提出发,如下结论将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启示录》没有详细阐明我们所应有的行为方式,那么,我们的全部行为,就应该以一般功利原则作为指南。因为,遵守一项与法律相一致的原则,或者公理,自然就等同于遵守这部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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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理论,就是我在上面所说的这种理论。我以各种方式重复阐述了这一理论。我的目的,在于使没有接触过这一理论的读者,可以清晰明确地对其加以理解。虽然,我的确担心,这可能让人觉得有些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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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批评的针对功利理论而不断出现的反对意见,可以这样加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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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和痛苦(或善或恶),是不可分割地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每一个实际的行为,每一个克制或冒失,对我们自己或对我们的同伴,或者以遥远间接的方式,或者以眼前直接的方式,都与快乐或痛苦相互连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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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如果我们想使自己的行为,相应地与一般功利原则保持一致,我们在做与不做之间所作的每一个选择,都将遵循如下一些步骤。首先,我们将设想我们如此行为的后果,以及我们克制行为的后果。因为,这些后果,是我们根据功利指导原则必须作出估算的竞争性因素。其次,我们将对比行为与不为的后果,决定这些后果的排列顺序。这一顺序,具有平衡优先次序的意义。换句话说,这一顺序,可以表明何种后果可以产生更大的善,或者(采用一个不同的表述,尽管确切地说这一表述具有同样效果),可以表明何种后果可以避免更大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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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可以假定,在作出决定之前我们实际上已经尝试了这一过程。然后,依据我们的设想,我们可以指出,不可避免地出现的荒谬的结果,以及有害的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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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而言,允许思考的时间是有限的。超出时间限定的思考,实际上等同于行为克制,或者舍弃不为。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全面细致地完成这一思考过程,那么,我们时常会与思考过程本身的目的,相互矛盾,我们就会彻底地采取不为的态度,尽管,功利本身要求我们应该从事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我们来说,属于有用的行为机会,可能会从我们的手指缝中不经意地悄然消失。虽然,我们天衣无缝地权衡了行为与不为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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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发觉及时解决问题是必要的时候,我们自然不会全面细致地完成这一思考过程。我们自然会猜测,或者会迅速地设想,行为与不为的效果,同样会迅速地对比它们的相对效果。我们的前提,可以是错误的,或者乏善足陈。我们的结论,也可以是经由糟糕的推论而作出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真是反复地思考,反复地调整我们的行为,以使自己的行为与一般功利原则相互一致起来,那么,我们只会不可避免地使自己的行为错漏百出,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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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即使我们简单迅速地追求真实与有用,遵循一般功利原则的结果,也会是这样的,也不会有另外的情形出现。不仅如此,正如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针对我们同胞而言更为喜欢自己的利益,我们喜欢自己的眼前利益更胜于喜欢自己的将来利益一样,我们显然还会扭曲功利原则,以达到自私的目的,甚至险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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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法的初始原因,或者,神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般的幸福或善。但是,仔细思考我们的行为对一般幸福或善的效果,并不是我们理解一般幸福或善的有效方式。用了解上帝法,以及遵守上帝法的方式,我们当然可以促进我们自己的幸福和同胞的幸福。但是,如果我们使一般幸福成为我们的目的,或者目标,那么,我们也就没有必要了解上帝法,也就没有必要遵守上帝法。相反,我们倒是应该阻挠上帝法的仁爱推广。毕竟,我们是凡夫俗子。概括来说,在基本方面,我们应该切实地摆脱一般功利原则的束缚。也可以这样认为,偶尔将其视为我们行为的一个指南,已经足够了。这已经是太抬举一般的功利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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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简略介绍的反对意见所作出的两个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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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如果那些反对功利理论的异见分子,的确想表达一个意思,那么,**他们的意思,正是如此。他们的确认为,“功利理论是一个危险的行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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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反对功利理论的异见分子,并不习惯于清晰地、明确地表达自己所思考的内容。所以,我不能特别肯定地讲,我已经确切地阐明了他们的反对意见。但是,我已经努力地用最为诚实的方式,去理解他们的意思。我已经尽我最大的努力,去表述他们的意思,或者,以最为能够使他人理解的方式,来表述他们的言语可能传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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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应这些异见分子的反对意见的时候,我已经说过,这一反对意见在术语问题上,涉及了一个悖谬矛盾。“危险”一词,是“可能危害”一词的另一指称。为了避免我们行为的可能危害,我们的确最好是应该预先设想,以及估算可能出现的结果。这样来看,说“功利原则是一个危险的行为原则”,等于是说“计算功利与功利本身是相互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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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应该认为,我的回应是十分简洁的。自然,我的确由衷地希望,我的回应因其简洁而具有结论的性质。但是,我必须承认,我的回应,几乎没有触及这一反对意见的关键要害。这一回应,似乎给人们带来了一些模糊的印象。毕竟,反对意见显然假定,我们不能遇见和估算我们自己行为的可能效果。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试图计算行为的善结果,或者恶结果,我们基于计算而作出的设想,就会导致错误和恶果。反对意见的意思是说,从权衡功利出发而采取的事前设想,是一个不会成功的行动设想。所以,我们应该将功利的问题,扔到九霄云外。针对反对意见的这层意思,我们自然可以认为,反对意见的命题并非是清楚准确的。而一个命题,如果不能准确地予以表述,那么,就如同包含了一个悖谬矛盾一样,是不可理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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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是一个驳斥。真正的反驳,我放在了下面的论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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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说明的反对意见所作出的第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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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承认功利原则是我们理解造物主的默示命令所凭借的唯一标记,或者渠道,那么,死死揪住功利原则的不完善之处,是愚蠢的。我们必须要做的工作,是使这一原则逐渐地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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