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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如果我们想使自己的行为,相应地与一般功利原则保持一致,我们在做与不做之间所作的每一个选择,都将遵循如下一些步骤。首先,我们将设想我们如此行为的后果,以及我们克制行为的后果。因为,这些后果,是我们根据功利指导原则必须作出估算的竞争性因素。其次,我们将对比行为与不为的后果,决定这些后果的排列顺序。这一顺序,具有平衡优先次序的意义。换句话说,这一顺序,可以表明何种后果可以产生更大的善,或者(采用一个不同的表述,尽管确切地说这一表述具有同样效果),可以表明何种后果可以避免更大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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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可以假定,在作出决定之前我们实际上已经尝试了这一过程。然后,依据我们的设想,我们可以指出,不可避免地出现的荒谬的结果,以及有害的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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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而言,允许思考的时间是有限的。超出时间限定的思考,实际上等同于行为克制,或者舍弃不为。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全面细致地完成这一思考过程,那么,我们时常会与思考过程本身的目的,相互矛盾,我们就会彻底地采取不为的态度,尽管,功利本身要求我们应该从事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我们来说,属于有用的行为机会,可能会从我们的手指缝中不经意地悄然消失。虽然,我们天衣无缝地权衡了行为与不为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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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发觉及时解决问题是必要的时候,我们自然不会全面细致地完成这一思考过程。我们自然会猜测,或者会迅速地设想,行为与不为的效果,同样会迅速地对比它们的相对效果。我们的前提,可以是错误的,或者乏善足陈。我们的结论,也可以是经由糟糕的推论而作出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真是反复地思考,反复地调整我们的行为,以使自己的行为与一般功利原则相互一致起来,那么,我们只会不可避免地使自己的行为错漏百出,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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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即使我们简单迅速地追求真实与有用,遵循一般功利原则的结果,也会是这样的,也不会有另外的情形出现。不仅如此,正如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针对我们同胞而言更为喜欢自己的利益,我们喜欢自己的眼前利益更胜于喜欢自己的将来利益一样,我们显然还会扭曲功利原则,以达到自私的目的,甚至险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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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法的初始原因,或者,神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般的幸福或善。但是,仔细思考我们的行为对一般幸福或善的效果,并不是我们理解一般幸福或善的有效方式。用了解上帝法,以及遵守上帝法的方式,我们当然可以促进我们自己的幸福和同胞的幸福。但是,如果我们使一般幸福成为我们的目的,或者目标,那么,我们也就没有必要了解上帝法,也就没有必要遵守上帝法。相反,我们倒是应该阻挠上帝法的仁爱推广。毕竟,我们是凡夫俗子。概括来说,在基本方面,我们应该切实地摆脱一般功利原则的束缚。也可以这样认为,偶尔将其视为我们行为的一个指南,已经足够了。这已经是太抬举一般的功利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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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简略介绍的反对意见所作出的两个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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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如果那些反对功利理论的异见分子,的确想表达一个意思,那么,**他们的意思,正是如此。他们的确认为,“功利理论是一个危险的行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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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反对功利理论的异见分子,并不习惯于清晰地、明确地表达自己所思考的内容。所以,我不能特别肯定地讲,我已经确切地阐明了他们的反对意见。但是,我已经努力地用最为诚实的方式,去理解他们的意思。我已经尽我最大的努力,去表述他们的意思,或者,以最为能够使他人理解的方式,来表述他们的言语可能传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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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应这些异见分子的反对意见的时候,我已经说过,这一反对意见在术语问题上,涉及了一个悖谬矛盾。“危险”一词,是“可能危害”一词的另一指称。为了避免我们行为的可能危害,我们的确最好是应该预先设想,以及估算可能出现的结果。这样来看,说“功利原则是一个危险的行为原则”,等于是说“计算功利与功利本身是相互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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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应该认为,我的回应是十分简洁的。自然,我的确由衷地希望,我的回应因其简洁而具有结论的性质。但是,我必须承认,我的回应,几乎没有触及这一反对意见的关键要害。这一回应,似乎给人们带来了一些模糊的印象。毕竟,反对意见显然假定,我们不能遇见和估算我们自己行为的可能效果。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试图计算行为的善结果,或者恶结果,我们基于计算而作出的设想,就会导致错误和恶果。反对意见的意思是说,从权衡功利出发而采取的事前设想,是一个不会成功的行动设想。所以,我们应该将功利的问题,扔到九霄云外。针对反对意见的这层意思,我们自然可以认为,反对意见的命题并非是清楚准确的。而一个命题,如果不能准确地予以表述,那么,就如同包含了一个悖谬矛盾一样,是不可理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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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是一个驳斥。真正的反驳,我放在了下面的论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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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说明的反对意见所作出的第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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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承认功利原则是我们理解造物主的默示命令所凭借的唯一标记,或者渠道,那么,死死揪住功利原则的不完善之处,是愚蠢的。我们必须要做的工作,是使这一原则逐渐地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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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是富有道德感的,或者,是富有人之常情的,或者,是富有实践理性的,那么,我们的确就不应该依赖一般功利原则,去解释上帝的命令。如果我们的心灵聚集了与生俱来的实践原则,那么,我们就的确不应该在人类行为的趋向中,去解读上帝的命令。因为,在一种假设理论看来,人类已经被赋予了特别的生理器官,可以获得自己义务的理解结论。造物主设定的义务,已经是良心的直接体验对象。运用观察和归纳的方法,当然是多此一举的。试图替代纯洁的良心,将功利原则提升抬高,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荒谬绝伦的。尝试着去品味,尝试着去听闻,再凭借逻辑演绎推理的力量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已经是充满希望的,而且也不缺乏谨慎稳健的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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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应该理解,如果我们没有被赋予特别的生理器官,我们便只能依赖,以及遵循一般性的功利原则,并且,尽力使这样一种原则永远发扬光大。我们只有尽可能地从人类行为的趋向中,去总结我们应该履行的崇高义务。不然的话,我们只会在忽视义务的同时,吞食苦果,咎由自取。同时,我们只能借助神灵的微弱之光,去剔除我们自己的陈俗陋习。而不这样努力的话,我们只能在冥冥黑夜之中,苦难彷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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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简略介绍的反对意见的第二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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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感觉的假设理论,是否持之有故,是否言之有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这一讲中,我不打算对其深入地加以讨论。在下一讲中,我将作出细致分析。在这里,我们进行另外的讨论,可能是最为适宜的。我们可以讨论,坚持反对意见的异议分子,是如何错误地理解他们所攻击的功利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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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反对意见,是建立在一个假定基础之上的。**这个假定基础认定,如果我们是根据一般功利原则,来调整我们自己行为的,那么,我们在行为与不为之间作出的所有选择,都将是以精确计算作为出发点的,而且,依赖这个前提,我们又在试图设想,以及比较行为与克制可能产生的相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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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也可以这样认为,**这个假定基础认定,如果我们是根据一般功利原则来调整我们自己行为的,那么,我们的行为,势必总会取决于我们对功利原则的临时参照,取决于我们对功利原则的直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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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算是可以这样假定,就算是可以这样推论,就算是功利原则属于一个蹩脚十足的指导原则,属于一个目光短浅的指导原则,他们的反对意见,依然是没有根基的。尽管他们想象,他们正在努力摧毁他们所憎恶的功利理论,但是,他们所攻击的对象,恰恰是他们自己的错误观念(而且,实在是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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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这样来讲,是因为根据功利理论,我们的行为会与一些规则保持一致。这些规则,是从我们的行为趋向中推论出来的。但是,尽管我们的行为会与一些规则保持一致,而且,这些规则,是从人类行为的趋向中推论出来的,我们的行为,却依然不是基于直接求助于一般功利原则本身而作出的。功利,仅仅是在最终的意义上,成为了我们行为的尺度。在日常个别活动的意义上,功利并不是我们行为的尺度。功利,是我们行为所须遵守的规则的直接标准。但是,它却不是我们具体个人行为的直接标准。我们的规则,的确是以功利为圭臬的。我们的行动,则是以规则作为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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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回忆一下,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的检验行为趋向的真正尺度是什么。其实,凭借简易的演绎推论,你就可以发现,他们的假定基础实在是不堪一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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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确将我们自己的行为,和一般功利原理保持一致,那么,我们的绝大多数行为,就会和规则保持一致。这里的规则,我们是指由神所制定的规则。人类行为的趋向,是这类规则的指引或“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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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打算检验具体个人行为的“趋向”,自然,我们就不能仅仅盯住这种行为的个别化,仿佛它们是孤立的,仿佛它们是与世隔绝的。相反,我们必须关注这一行为所隶属的行为种类。我们必须设想,这样一些行为种类,在人类的积极活动中,以及消极活动中,是具有普遍性质的。我们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一般的幸福或善来说,它们的可能效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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