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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588 第二,依靠“独立政治社会”的一个一般性定义(或诸如一个可以适用于这类社会的定义),我不可能彻底解决上面所提示的问题,尽管,我讨论了前一段落所涉及的论题。因为,个人成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模式(或个人成为社会成员的原因),是因社会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其不同的具体制度,在不同的社会中决定了这些模式的不同。例如,在某些社会中,外国人在其领土之内所生的子女,根据法律,或者无需自己的作为,就可以在其所生的领土之内成为正式成员。但是,同样一个人,在另外一些社会中就不能成为正式的成员(或仅仅是个外来居民),除非他满足了某些条件,从而获得了资格(关于这个问题,参见《法国民法典》第9条)。因此,只有联系一个具体的社会,上面提示的问题才能得到完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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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590 如下两个观点的限定或解释:其一,一个主权政府不可能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其二,它不可能针对自己的臣民拥有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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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592 通过前面的讲座,我已经明确地或含蓄地表明了,一个个人的主权政府,或者一个集合性质的主权者群体,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受到限制的。就我所表达的意思来说,这一观点,是普遍有效的。但是,它需要一个适度的限定,更为准确地来说,它需要一个适度的解释。这个限定或解释,放在第六讲的结尾部分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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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594 普遍地来讲,一个主权政府,作为一个社会中的最高统治阶层,的确是不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这个意思,是我在前面讲座中提出的观点。但是,作为另外一个主权政府的臣民(要么一般来讲,要么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个政府,是可能受到另外一个主权政府制定的法律(我们所说的直接严格意义上的法)所限制的。在这个假定的情况下,这个受到另外政府制定的法所限制的主权政治政府,具有两个角色地位,或者身份地位。其一,在自己的独立政治社会中,它具有主权者的角色或身份。其二,在另外一个独立政治社会中,它具有臣民的角色或身份。此外,如果我所假定的情况的确是存在的,那么,其所具有的两种角色,其所具有的两种身份,在现实中就必须是显然易见的,就必须是名副其实的。另外一个主权政府,在对这个主权政府设定法律的时候,实际上可以将后者视为后者社会中的统治者。而且,根据这个假定,这个主权政府(其角色)是制定法律的另外一个主权政府的臣民。因为,前者对另外一个主权政府的服从,等于一个习惯性的服从。但是,即使另外一个主权政府在对这个主权政府单独制定法律的时候,将其视为自己社会中的臣民,后一个政府的主权,并不因为自己对前一个政府的服从,从而受到损害,即使这个服从是一个习惯服从。**让我们假定,我们自己的国王,是准确意义上的汉诺威君主。我们自己的国王,在英国是个权力受到限制的君主,并非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现在,作为汉诺威的统治者,即使他没有习惯地服从英国议会这一主权者,对他设定法律义务与他在日耳曼王国的主权,依然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因为,在对他设定义务的时候,他在英国是被视为权力受到限制的君主(他没有被视为波恩的统治者),是被视为主权者群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依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国大革命以前,波恩郡的主权政府在英国公债中存有资金。如果英国法律允许这一政府拥有土地,那么,这一政府就可以成为英国领土之内的土地所有者,以及英国公债的资金所有者。在这里,我们可以假定,波恩政府在英国是个土地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应该承担英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地产的法律义务。但是,它并不会因为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因为习惯服从这些义务据以制定的法律,从而失去了它在波恩郡的主权权力,或使这种权力受到损害。毕竟,它是在英国因为拥有土地(而不是作为波恩的具有统治权力的主权者)而需承担法律义务的,它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英国社会的一名成员,而需承担法律义务的,而且,由于土地是英国的,从而要受到英国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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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596 在前面一些段落,我已经说过,一个个人的主权政府,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集合性质的主权政府,不可能对自己的臣民拥有法律权利(就人们准确接受这个词的含义来说)。就我所表达的意思而言,这个观点,是普遍有效的。但是,它需要一个适度的限定,更为准确地来说,它需要一个适度的解释。这个限定或解释,我现在开始说明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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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598 普遍地来说,针对自己的一个臣民,针对自己主权政府属下的一个臣民,一个最高统治政府的确不可能拥有法律权利。这是我的观点,也是我的意思。但是,针对自己的臣民,如果一个主权政治政府是一个另外政府的臣民,那么,不论这个主权政治政府是另外政府的完整意义上的臣民,还是部分意义上的臣民,这个主权政府,都是可以拥有法律权利的。例如,让我们这样假定,一个俄罗斯商人来到了英国,并在英国居住下来。他与俄罗斯沙皇达成协议,向后者提供海军给补品。而且,英国法律,或者英国法院,为协议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制裁的条件。现在,根据这些假定,俄罗斯沙皇根据英国的法律,针对一名俄罗斯臣民,便拥有了法律权利。但是,这名沙皇却没有通过自己的法律而拥有这种法律权利,或者,以沙皇的资格或角色,针对一个俄罗斯臣民而拥有这种权利。他是通过另外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法律,拥有针对一个自己臣民的法律权利。而且,他的法律关系的对象,一个臣民,不是作为他的臣民,而是作为另外一个主权者的臣民,出现在这个法律关系之中的。这名俄罗斯商人承担的相应法律义务,与沙皇对自己所有臣民的绝对统治权力,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毕竟,这名商人是因为来到了英国,并在英国居住,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主权者的英国议会,虽然对这名商人设定了义务,但是,却没有干涉俄罗斯这一独立政治社会的主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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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02 对第251页的注释的一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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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04 在第251页的一个注释中,我提到了一些图表。这些图表,是在康德《永久和平论》一书的封面空白页上草拟的。它们是用铅笔勾画的。显然,这些图表是由奥斯丁先生独自列出的,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研究更为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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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06 希望读者可以看到,在这些图表中体现出来的意见,不是奥斯丁先生自己的意见。在“表二”中,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他质疑了一个重要的假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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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08 这些图表,原来没有数字标示。我主要是根据它们的原有位置来排列它们的先后顺序。——奥斯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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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13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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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18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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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20 ①针对康德著述中的这一分类,奥斯丁先生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制定一项法律与执行一项法律,必然分属不同的程序。但是,不同的人分别执行两个程序,是否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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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22 ②任命代表的权力(power),时常被称做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这种权力是主权权力的一部分。——康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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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24 在康德的书中,涉及“表二”的段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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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26 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政府(Regierungsart)的形式或种类,要比主权的掌握方式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认为,这种形式或种类是任何事务不能相比拟的,尽管,一个民族的许多事务,或多或少依赖主权掌握方式对健全的共和国家的适应能力,而这种主权方式,是经过逐渐变革而获得的。其实,为了使主权掌握方式具有适应的能力,代议制(Representative System)是必要的。没有代议制(不论主权的掌握方式是怎样的),政府是专制的,独裁的。在古代,没有一个所谓的共和国知道这一点。而且,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它们不可避免地在专制之中逐渐衰亡。最为持久的主权掌握方式,是个人的主权掌握方式。(康德:《永久和平论》,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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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28 在一个注释中,康德提到了时常为人所引用的蒲柏(Pope)的一行诗句。他将其翻译为:“最精彩的,自然无与伦比。”(die bestgeführte ist die beste.)康德认为,如果这行诗的意思包含了“最佳管理是最佳管理”,“那么,蒲柏(用斯威福特[Swift]的表述来说)仅仅是在咏诵一个奇怪的事务,并且,这个奇怪的事务,是波普用来奖励自己的一座空中楼阁。另一方面,如果这行诗的意思包含了“最佳管理也是一个最佳配置的统治”,那么,这显然是错误的(grundfalsch)。例如,针对主权的掌握形式来说,好的统治证明不了任何东西。有谁曾比提图斯(Titus)统治得更好?有谁曾比马库·奥列留(Marcus Aurelius)统治得更好?但是,提图斯留下了一个图密善(Domitian)作为自己的承继者,奥列留留下了一个康芒德(Commodus)作为自己的承继者。——奥斯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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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33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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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635 ③民主政府,或者多数人政府,必然是独裁的或专制的。——康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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