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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译者序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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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作为访问学者到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进行证据法研究工作。除了研究课题之外,这期间的另一项重要收获,就是发现了《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并最终将其翻译成中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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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本法律社会学著作,作者根据其在美国芝加哥地区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解答了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这一问题。通过阅读本书,我们可以体会到,在各种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因素中,威慑等功利主义因素其实作用甚微,合法性等非功利主义因素才是更重要的动因。人们实际上会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对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进行评价,并进而决定自己是否认同法律和当局的合法性,是否要遵守法律。如果他们觉得这些经历符合自己的道德价值观,特别是觉得法律当局对纠纷或者问题的处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他们就会认同当局的合法性,并自愿遵守法律或者服从当局做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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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要让人们认同法律的合法性,自愿遵守法律,最基本的前提就是立法和执法应当具有“可见性”、“可审视性”。这是译者对本书观点最深切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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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知识和理论素养的分布并不是均衡的。法学家拥有创造法律知识和理论的权力,立法、司法者拥有制定、执行法律的权力。夹在两者之间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由于社会阶层、利益以及法律知识技能、思维方式的差别,法学家、立法和司法工作者等法律职业群体与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运作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律职业群体能够根据系统深入的法律理论和娴熟的法律运作技巧开展工作,而普通民众却只会凭借日常的生活经验和对法律的直觉行事。这种身份、法律知识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别,使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民众在社会法律生活中形成一种“三明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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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人的视角来看,夹在这种法治“三明治”结构中间的普通民众只是立法和执法活动的对象。在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潜意识里,往往首先预设人们应当遵守法律,应当服从当局作出的裁决。这种假设作为立法和执法的背景性知识,往往很少受到人们的质疑。但实际上,民众并不愿意被动地、毫无保留地接受法律理论或者法律制度,他们会根据自己的标准做出独立的判断。要判断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具有权威,其标准并不掌握在法学家、立法者或者法官手中,而是掌握在社会公众手中。社会公众——而不是立法和司法者——才是建设法治权威的真正主体。将法律“强加”于社会公众身上并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法律要树立权威,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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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以来,我们不断解构传统的法制观念和尝试建设新型的法治权威。这也使我们的法律传统、理论乃至制度都一直处于繁复的变化、整合当中。特别是在目前社会转型、价值观念激烈变化的时期,新的制度总是面临如何才能被社会接受的问题,舶来的理论也需要与我们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嫁接以实现本土化。这实际上是“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在更大时空范围内的展开。对此,理论界不时提出一些颇有建树的解决方案,但毫不讳言,也有很多沦为与“头脑风暴”类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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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如果将我们的法律制定、法律运作过程变成一个具有“可见性”、“可审视性”的过程,解决问题并不是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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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我们必须使立法和司法变成“可见”的过程。也就是说,立法和司法要遵循确定且公开的程序,能够让社会公众看到法律的存在及其运作的轨迹,弄清楚法律的含义。而且,这种“可见性”并不是说社会公众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它还包含更广泛的内容,那就是允许社会公众参与和提出意见,广泛听取和吸纳民意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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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还要使立法和司法受到公众的“审视”。也就是说,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对法律进行解读和评判。立法者所建立的规则以及司法者所作出的裁决,应当吸纳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并将其在法律中固定下来,而不能背离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同样,这种“可审视性”也有更深层次的要求,即那些违背社会普遍价值观的法律和裁决能够被社会公众发现,允许社会公众将它们与那些“良法”、“公正的裁决”区隔开来,并根据人们的要求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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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实现法律的权威,就要“引领和推动”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而不是将法律“强加”给人们。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实现立法和执法的“可见性”、“可审视性”。对此,我们可以用一句富有诗性的语言来概括,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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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像植物一样,在阳光下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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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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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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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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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谢国家科学基金法律与社会科学项目(SES-8310199)为收集本书中所使用的各项数据,以及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给予了大力支持;感谢法律与社会科学项目主任费利斯·莱文对我的这项研究,以及其他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所给予的鼓励和支持。感谢美国律师基金会对我们的研究所给予的资助;为帮助我们开展这项法律心理学问题的研究,基金会前任会长约翰·海因决定为我们提供项目资金,现任会长威廉·菲拉斯提尼继续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资金,并给予大量理论上的支持。最后,我要感谢城市事务和政策研究中心对我们的研究所给予的大力支持,特别是感谢其前主任马格丽特·科登,以及西北大学调查研究中心为收集本书所使用的分析数据所提供的支持。非常感谢苏西·艾伦、珍妮·菲利斯、李·汉密尔顿、里德·哈斯提、拉里·豪尔、赫伯特·雅各布、弗雷德·卡曼尼、E.阿伦·林德、简·曼斯布里奇、罗伯特·尼尔森、莎伦·皮勒、苏珊·斯科特、尼尔·维德马和爱伦·赖特,在本书成稿过程中,他们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最后,感谢简·曼斯布里奇,在本书几个关键问题的写作过程中,她给予我很大的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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