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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法律上的麻烦或者纠纷往往是通过非正式机制得到解决的(拜斯特和安德里森1977年;菲拉斯提尼、亚伯和萨拉1980—1981年;莱丁斯基和苏斯米克1982年),有时候当事人通过咨询律师就直接把事情处理掉了(柯伦1977年)。因此,芝加哥研究并没有对人们用来解决社会问题或者纠纷的所有社会机制进行研究,而是仅仅研究人们与正式的司法机关,比如警察和法院进行接触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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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芝加哥研究的方案时,我们首先假设,人们与警察、法院之间世俗的、日常的接触经历会对他们如何看待法律当局以及对他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影响。实际上也已经有大量的证据表明情况确实如此(贝利和门德尔松1969年;雅各布1971年;萨拉1977年;泰勒1984年;泰勒和福尔杰1980年;沃克等1972年)。此外,也有研究发现,人们与联邦政府机构的日常接触经历也会产生类似的影响(卡茨等1975年)。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所研究的这些经历也很有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当局的态度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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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研究之所以将焦点放在人们自己的经历上,是因为我们觉得受访者是有能力准确地回忆起他们以前的相关经历的。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些研究也表明,受访者确实至少能够回忆起他们的一部分经历,当然也有一些经历被他们遗忘了。关键问题是,在他们回忆自己的这些经历时,是否会带有一定程度的个人偏见——也就是说,受访者是否更容易记住某一些特定的、具体的经历,而忘记了其他一般的经历。司法部在进行全国犯罪情况调查时,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有几项研究表明,在犯罪实施后的一年以内,人们就会非常随意地将自己曾经干过的违法犯罪的事情忘记了(这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的个人特征或者案件的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参见戈特弗雷德森和辛德朗1977年;列农和斯科甘1981年;施耐德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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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能否记起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件,这是一个问题。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他们的记忆是否会随着时光流逝而逐渐模糊,变得不再准确。古特克(1978年)使用另一项研究(卡茨等1975年)所得的数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验证。他所引用的数据是关于人们与联邦政府机构的接触经历的。他发现,人们对案件的回忆不会因为时间越来越久而变得越来越不清晰,至少在案件发生后的一年内情况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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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受访者们在报告以往发生的案件时,对法律制度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偏见。当然他们也不可能想起过去发生的所有事情。不过,他们对有关案件所做的报告起码能够反映案件的总体数量。更重要的是,如果他们能够回忆起一个案件,那么他们关于这一案件的记忆就不会因为时日已远而变得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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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对初始组的受访者进行再次访谈,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这样做能够让研究人员更好地弄清楚,到底是哪些因素会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例如,在芝加哥研究中,我们的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在第一次访谈之前的一年中,他们是否经常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我们会把他们在两次访谈中所表现出的态度和观点用在横向分析中,根据这些情况来推测受访者在接受访谈前的一年内是否有过触犯法律的行为。在后面进行的第二轮访谈中,我们还会根据他们在第一个时间点(第一次访谈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来预测到第二个时间点(第二次访谈)之前的这段时间内,他们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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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组设计的第二个好处是,这能让研究人员意识到人们的个人经历也会影响研究本身的准确性。例如,对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对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人们都会做出一定的判断。我们必须能够确定,人们在访谈中所表达的看法和态度是对自己的这次个人经历的性质和特征的真实判断和评价,能够反映他们的真实想法,而不是他们在此次案件发生以前就已经形成的对相关部门的笼统的看法。换句话说,重要的是让人们看到,那些从一开始就一直对警察持肯定看法的人,并不一定就会认为警察的所有行动都是公正的。使用定组分析获得的数据,我们就可以对人们的个人经历进行更好的研究,同时对人们早先就已经形成的对警察的期望和评价进行一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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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使用定组分析这种设计也可能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有可能造成受访者的流失。比较理想的情况是,接受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都能够在一年后接受第二轮访谈。但问题时,有些受访者在一年以后会无法查找,或者不同意再接受第二轮访谈了。我们所担心的,也是问题的关键是,那些不能接受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对警察、法院以及他们与警察、法院打交道的具体经历的看法,与那些能够接受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会有所不同,这是完全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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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有研究表明,受害者相比于非受害者(雷斯1978年),违法犯罪者相比于没有违法犯罪者(波尔克和鲁比1978年),年轻人相比于老年人(兰辛、威西和沃尔夫1971年)更有可能会经常搬家。芝加哥研究努力找到那些已经搬家的受访者,对他们进行第二轮访谈,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可能给研究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过,仍然有可能无法对一些受访者进行第二轮访谈。幸运的是,由于第一轮访谈中受访者的数量比起第二轮来要多不少,因此我们可以将第二轮的受访者与第一轮的受访者进行比较,从而找出这些受访者不能再次接受访谈可能造成的误差,并尽量避免这种误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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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姓名首字母在芝加哥电话黄册的所有电话号码中随机挑选受访者。西北大学城市事务与政策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Urban Affairs and Policy Research a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一个应对犯罪研究项目曾经使用这种方法确定受访者名单(斯科甘1978年)。我们这种挑选名单的方式,就是以他们的方法为基础的。根据这种方法,我们通过一种计算机程序,使用电话号码姓名前缀与四个随机挑选的数字相匹配的方式,随机生成我们想要访谈的电话号码。在确定一个家庭的电话号码后,我们再按照标准程序随机在这个家庭中确定一名成员作为受访者(1964年特尔达尔和卡特曾在他们的研究中使用这一方法。1975年,布莱恩特在自己的研究中对这一方法进行了修正。我们又对布莱恩特的方法进行了修正)。[3]在西北大学的研究项目中,西北大学调查研究中心(The Survey Research Center a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对每个受访者进行二十分钟至二十五分钟的访谈(使用英语或西班牙语,这根据受访者所使用的语言而定)。在我们的第一轮访谈中,被选中的受访者接受访谈的总体比例为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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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话访谈的方法也可能会引起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比起通过访谈人员直接上门进行面对面访谈来,通过电话号码确定受访者后再进行电话访谈,随机性有可能会差得多。二是受访者可能更不愿意通过电话与访谈人员谈论自己与警察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有几项研究对通过电话进行的访谈与面对面进行的访谈进行了对比,发现这两种方法最后所选取的样本基本上差不多(格罗夫和卡恩1979年;图赫法贝尔和克莱卡1976年)。也有研究发现,受访者们会通过电话与访谈人员谈及一些敏感的话题(参见奎因、古特克和沃尔什1980年对23项研究所进行的综述性研究)。此外,有证据表明,受访者在电话中与访谈人员讨论那些敏感的事情时,他们描述这些事情的准确性并不低(罗杰斯1976年),甚至可能因为电话调查加大了受访者与访谈人员之间的社会距离感,其准确性反而会更高(科隆博托斯1965年;格罗夫、米勒和康奈尔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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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访谈的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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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访谈问卷中,我们要求受访者告诉我们他们对芝加哥警察和法庭的一般看法,以及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情况。同时,我们也会问受访者,在访谈开始之前的十二个月内,他(或她)本人与当地的警察或者法院是否有过接触的经历。在第一轮访谈中,47%的受访者(数量为733人)说他们在访谈之前与警察或者法院至少有过一次接触经历。对于那些说自己与法律当局有不止一次接触经历的受访者(数量为311人),我们会询问他(或她)这几次经历中哪一次是“最重要的”,然后针对这次经历提出更多的问题。[5]我们得出的数据结果分布如下:其中384人曾经向警察打电话求助(52%),202人曾经被警察拦住过(28%),147人曾经到法院参加过诉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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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733名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就与警察或法院官员有过接触经历的受访者中,我们认为其中81名受访者的经历过于简单,对我们进行细节分析没有用处。他们的经历全部属于向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例如,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会给警察打电话报告一起交通事故,或者检举邻里的可疑行为,但是他们对警察最后是如何处理这些事情的一无所知。还有一些情况是,当人们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时候,警察告诉他们给别的部门打电话,请别的部门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将这些受访者视为没有与警察进行接触的经历。这样,我们最终确定的实际有效的受访者人数为652人(他们中的89%具有至少一种与警察或者法官接触的经历)。在最终确定有效的受访者中,47%属于曾向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31%属于曾被警察拦住的情形,23%属于曾经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情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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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轮访谈结束的时候,我们希望受访者能够提供他们的个人身份信息(他们的姓名、绰号或者姓名首字母),以便我们在进行第二轮电话访谈时能够打电话找到他们;76%的受访者根据要求提供了相关信息。在第二轮访谈所用的电话统计单中,除了这些信息之外,我们还加入了他们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例如,是家中最年轻的女性)等人口统计学信息。在进行第二轮访谈时,我们可以使用这些信息准确地找到这位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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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这些被随机选中的受访者是否留下姓名,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都再次给他们打电话进行了访谈。如果受访者没有把自己的姓名提供给访谈人员,访谈人员找到他们后,则通过这些人口统计学信息来给他们对号入座,对他们进行再次访谈。而且无论属于哪种情况,我们都会问受访者他(或者她)是否曾经接受过我们的访谈,以此确定他(或者她)就是我们要找的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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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轮访谈中,43%的受访者是男性,52%的受访者是白人,77%的受访者至少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受访者的平均年龄是42岁。他们当中44%的受访者年收入低于1.5万美元,78%的受访者年收入低于3万美元。当访谈人员让他们描述一下自己的政治倾向时,2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自由主义者,2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保守主义者,4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属于政治温和派。正如在芝加哥的居民中进行随机抽样时所预料的那样,这些受访者中有很多不是白人,有大量的生活贫困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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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访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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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轮访谈时我们能够联系上的受访者中,我们对其中60%的人进行了充分访谈。[8]在第二轮访谈的样本中,329名受访者(41%)表示在接受第一次访谈后的一年中,他们又与警察或者法院打过交道;和第一次访谈一样,对于回答说自己曾经与警察或者法院打过多次交道的受访者(人数为120人,或者说36%的受访者曾经与警察或者法院打过多次交道),针对他们认为对自己来说“最重要的”的经历,我们也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所有曾经与警察或者法官有过接触经历的受访者中,192名(58%)受访者属于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64名(19%)受访者属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被警察阻止的情形;73名(22%)受访者属于曾经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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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第一轮访谈中的受访者那样,在第二轮访谈中,一些受访者也因为与警察或者法院的接触经历过于简单而被排除在外,没有作为研究的分析对象。我们使用了与第一轮访谈同样的排除标准。在剩下的符合条件的受访者中,有与警察接触的经历,有与法院接触的经历,总人数为291名。在这些人中,有53%属于曾经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有22%属于曾因违法行为而被警察阻止的情形,有25%属于曾经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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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轮访谈的对象中,有45%的受访者为男性,60%的受访者为白人,79%的受访者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受访者的平均年龄为43岁。有35%的受访者年收入在1.5万美元以下,有74%的受访者年收入在3万美元以下。至于他们的政治倾向,29%的受访者声称自己是自由主义者,3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保守主义者,4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属于政治温和派。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是白人,更有可能具有较高的收入,这些人更少搬家,而正因为受访者的流动性越小(越少搬家),所以我们在第一次访谈的一年后就越有可能与他们重新联系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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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统计整理了接受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的个人特征,并且进一步分析了他们在第二轮访谈中是接受了访谈还是没能接受访谈。通过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我们尽力找出两次访谈的样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如果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亚组是真正通过随机方式从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这一更大的样本中选取的,那么上述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就应当是零。相关性分析证实,比起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是白人、受教育程度更高、收入更高。[10]因此可以说,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的三项人口学特征——种族、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每一项都与接受再次访谈的可能性存在很大的非零相关性。不过,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相关性都不是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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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采用另一种方法对两轮访谈的受访者进行了比较,那就是检验一下我们在第一轮访谈中所收集的各项态度变量(合法性、评价等)对预测受访者在第二轮访谈中是否会接受访谈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影响研究的结果。如果那些更倾向于支持和遵守法律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接受第二次访谈,这就有可能给研究结果造成误差。但是,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受访者愿意再次接受访谈的可能性,与他们是否认同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这一观点、是否支持警察和法院,以及他们是否愿意向法律当局寻求帮助这三种社会学因素之间没有太大的关系。根据这三项社会学因素,是可以预测人们遵守法律的情况,或者预测他们会对法律当局的职业表现做出什么评价的。另外,受访者有的回答说自己平常总是遵纪守法,有的回答说自己曾经触犯过法律,但无论他们怎么回答,都与他们是否会再次接受访谈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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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访谈的受访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在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中,回答说自己曾经与警察或者法庭打过交道的受访者的比例更低(相对于第一轮访谈中47%的比例,第二轮访谈中比例仅为41%)。对于这一问题,有可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一种可能是,第一轮访谈中的某些受访者出现了一些因时间错位而造成的叠加现象(其中有的经历早在第一次访谈开始一年之前就已经发生了,但是受访者错误地将他们也算在内了)。而在第二轮访谈中发生这种叠加现象的可能性则更小,因为受访者有第一轮访谈作为时间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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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了一种方法来检验是否存在这种叠加现象,即看受访者在第一轮访谈中所报告的接触经历,比接受访谈后一年内所实际发生的经历是多了还是少了。如果在第一轮访谈中,受访者在回答“第一次访谈前一年之内的经历”这一问题时,所报告的很多经历是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十三个月甚至二十四个月就已经发生的事情,那么其报告中所述的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十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发生的事情的数量就会非常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出现了叠加现象。不过,研究没有发现这一情况:24%的受访者报告说他们的经历发生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一个月至三个月之内,23%的受访者报告说他们的经历发生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四个月至六个月之内,28%的受访者报告说他们的经历发生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七个月至九个月之内,25%的受访者报告说他们的经历发生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九个月至十二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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