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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姓名首字母在芝加哥电话黄册的所有电话号码中随机挑选受访者。西北大学城市事务与政策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Urban Affairs and Policy Research a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一个应对犯罪研究项目曾经使用这种方法确定受访者名单(斯科甘1978年)。我们这种挑选名单的方式,就是以他们的方法为基础的。根据这种方法,我们通过一种计算机程序,使用电话号码姓名前缀与四个随机挑选的数字相匹配的方式,随机生成我们想要访谈的电话号码。在确定一个家庭的电话号码后,我们再按照标准程序随机在这个家庭中确定一名成员作为受访者(1964年特尔达尔和卡特曾在他们的研究中使用这一方法。1975年,布莱恩特在自己的研究中对这一方法进行了修正。我们又对布莱恩特的方法进行了修正)。[3]在西北大学的研究项目中,西北大学调查研究中心(The Survey Research Center a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对每个受访者进行二十分钟至二十五分钟的访谈(使用英语或西班牙语,这根据受访者所使用的语言而定)。在我们的第一轮访谈中,被选中的受访者接受访谈的总体比例为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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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话访谈的方法也可能会引起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比起通过访谈人员直接上门进行面对面访谈来,通过电话号码确定受访者后再进行电话访谈,随机性有可能会差得多。二是受访者可能更不愿意通过电话与访谈人员谈论自己与警察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有几项研究对通过电话进行的访谈与面对面进行的访谈进行了对比,发现这两种方法最后所选取的样本基本上差不多(格罗夫和卡恩1979年;图赫法贝尔和克莱卡1976年)。也有研究发现,受访者们会通过电话与访谈人员谈及一些敏感的话题(参见奎因、古特克和沃尔什1980年对23项研究所进行的综述性研究)。此外,有证据表明,受访者在电话中与访谈人员讨论那些敏感的事情时,他们描述这些事情的准确性并不低(罗杰斯1976年),甚至可能因为电话调查加大了受访者与访谈人员之间的社会距离感,其准确性反而会更高(科隆博托斯1965年;格罗夫、米勒和康奈尔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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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访谈的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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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访谈问卷中,我们要求受访者告诉我们他们对芝加哥警察和法庭的一般看法,以及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情况。同时,我们也会问受访者,在访谈开始之前的十二个月内,他(或她)本人与当地的警察或者法院是否有过接触的经历。在第一轮访谈中,47%的受访者(数量为733人)说他们在访谈之前与警察或者法院至少有过一次接触经历。对于那些说自己与法律当局有不止一次接触经历的受访者(数量为311人),我们会询问他(或她)这几次经历中哪一次是“最重要的”,然后针对这次经历提出更多的问题。[5]我们得出的数据结果分布如下:其中384人曾经向警察打电话求助(52%),202人曾经被警察拦住过(28%),147人曾经到法院参加过诉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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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733名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就与警察或法院官员有过接触经历的受访者中,我们认为其中81名受访者的经历过于简单,对我们进行细节分析没有用处。他们的经历全部属于向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例如,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会给警察打电话报告一起交通事故,或者检举邻里的可疑行为,但是他们对警察最后是如何处理这些事情的一无所知。还有一些情况是,当人们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时候,警察告诉他们给别的部门打电话,请别的部门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将这些受访者视为没有与警察进行接触的经历。这样,我们最终确定的实际有效的受访者人数为652人(他们中的89%具有至少一种与警察或者法官接触的经历)。在最终确定有效的受访者中,47%属于曾向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31%属于曾被警察拦住的情形,23%属于曾经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情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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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轮访谈结束的时候,我们希望受访者能够提供他们的个人身份信息(他们的姓名、绰号或者姓名首字母),以便我们在进行第二轮电话访谈时能够打电话找到他们;76%的受访者根据要求提供了相关信息。在第二轮访谈所用的电话统计单中,除了这些信息之外,我们还加入了他们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例如,是家中最年轻的女性)等人口统计学信息。在进行第二轮访谈时,我们可以使用这些信息准确地找到这位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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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这些被随机选中的受访者是否留下姓名,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都再次给他们打电话进行了访谈。如果受访者没有把自己的姓名提供给访谈人员,访谈人员找到他们后,则通过这些人口统计学信息来给他们对号入座,对他们进行再次访谈。而且无论属于哪种情况,我们都会问受访者他(或者她)是否曾经接受过我们的访谈,以此确定他(或者她)就是我们要找的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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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轮访谈中,43%的受访者是男性,52%的受访者是白人,77%的受访者至少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受访者的平均年龄是42岁。他们当中44%的受访者年收入低于1.5万美元,78%的受访者年收入低于3万美元。当访谈人员让他们描述一下自己的政治倾向时,2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自由主义者,2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保守主义者,4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属于政治温和派。正如在芝加哥的居民中进行随机抽样时所预料的那样,这些受访者中有很多不是白人,有大量的生活贫困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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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访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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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轮访谈时我们能够联系上的受访者中,我们对其中60%的人进行了充分访谈。[8]在第二轮访谈的样本中,329名受访者(41%)表示在接受第一次访谈后的一年中,他们又与警察或者法院打过交道;和第一次访谈一样,对于回答说自己曾经与警察或者法院打过多次交道的受访者(人数为120人,或者说36%的受访者曾经与警察或者法院打过多次交道),针对他们认为对自己来说“最重要的”的经历,我们也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所有曾经与警察或者法官有过接触经历的受访者中,192名(58%)受访者属于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64名(19%)受访者属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被警察阻止的情形;73名(22%)受访者属于曾经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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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第一轮访谈中的受访者那样,在第二轮访谈中,一些受访者也因为与警察或者法院的接触经历过于简单而被排除在外,没有作为研究的分析对象。我们使用了与第一轮访谈同样的排除标准。在剩下的符合条件的受访者中,有与警察接触的经历,有与法院接触的经历,总人数为291名。在这些人中,有53%属于曾经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有22%属于曾因违法行为而被警察阻止的情形,有25%属于曾经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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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轮访谈的对象中,有45%的受访者为男性,60%的受访者为白人,79%的受访者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受访者的平均年龄为43岁。有35%的受访者年收入在1.5万美元以下,有74%的受访者年收入在3万美元以下。至于他们的政治倾向,29%的受访者声称自己是自由主义者,3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保守主义者,4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属于政治温和派。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是白人,更有可能具有较高的收入,这些人更少搬家,而正因为受访者的流动性越小(越少搬家),所以我们在第一次访谈的一年后就越有可能与他们重新联系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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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统计整理了接受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的个人特征,并且进一步分析了他们在第二轮访谈中是接受了访谈还是没能接受访谈。通过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我们尽力找出两次访谈的样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如果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亚组是真正通过随机方式从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这一更大的样本中选取的,那么上述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就应当是零。相关性分析证实,比起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是白人、受教育程度更高、收入更高。[10]因此可以说,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的三项人口学特征——种族、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每一项都与接受再次访谈的可能性存在很大的非零相关性。不过,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相关性都不是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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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采用另一种方法对两轮访谈的受访者进行了比较,那就是检验一下我们在第一轮访谈中所收集的各项态度变量(合法性、评价等)对预测受访者在第二轮访谈中是否会接受访谈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影响研究的结果。如果那些更倾向于支持和遵守法律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接受第二次访谈,这就有可能给研究结果造成误差。但是,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受访者愿意再次接受访谈的可能性,与他们是否认同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这一观点、是否支持警察和法院,以及他们是否愿意向法律当局寻求帮助这三种社会学因素之间没有太大的关系。根据这三项社会学因素,是可以预测人们遵守法律的情况,或者预测他们会对法律当局的职业表现做出什么评价的。另外,受访者有的回答说自己平常总是遵纪守法,有的回答说自己曾经触犯过法律,但无论他们怎么回答,都与他们是否会再次接受访谈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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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访谈的受访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在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中,回答说自己曾经与警察或者法庭打过交道的受访者的比例更低(相对于第一轮访谈中47%的比例,第二轮访谈中比例仅为41%)。对于这一问题,有可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一种可能是,第一轮访谈中的某些受访者出现了一些因时间错位而造成的叠加现象(其中有的经历早在第一次访谈开始一年之前就已经发生了,但是受访者错误地将他们也算在内了)。而在第二轮访谈中发生这种叠加现象的可能性则更小,因为受访者有第一轮访谈作为时间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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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了一种方法来检验是否存在这种叠加现象,即看受访者在第一轮访谈中所报告的接触经历,比接受访谈后一年内所实际发生的经历是多了还是少了。如果在第一轮访谈中,受访者在回答“第一次访谈前一年之内的经历”这一问题时,所报告的很多经历是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十三个月甚至二十四个月就已经发生的事情,那么其报告中所述的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十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发生的事情的数量就会非常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出现了叠加现象。不过,研究没有发现这一情况:24%的受访者报告说他们的经历发生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一个月至三个月之内,23%的受访者报告说他们的经历发生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四个月至六个月之内,28%的受访者报告说他们的经历发生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七个月至九个月之内,25%的受访者报告说他们的经历发生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九个月至十二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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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可能是,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联系得上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是那些流动性较小的受访者(这些人更有可能是富人、白人、社会阶层较高的人),而这些人与警察打过交道的可能则更小。上面曾提到关于这一组别受访者的人口学分析数据。这些信息表明,受访者的流动性越小,他们接受第二轮访谈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的人与警察和法庭打交道的可能性也更小。在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中,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比例也比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更高一些(相对于第一轮访谈中52%的比例,第二轮访谈中的比例为58%)。这一组别的受访者之所以会与警察有接触经历,也更可能是因为他们主动给警察打了电话,这种接触是他们自己主动引起的。我们的结论是这一组别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是白人,收入也更高。这一结论与上述情况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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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们检验所获得的数据,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在第二轮访谈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差。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这些误差与受访者的态度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例如,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那些支持警察和法庭的受访者就更愿意接受第二轮访谈。我们能不能找到受访者,以及受访者是不是愿意接受第二次访谈,与他们对警察、法庭以及法律的看法几乎没有丝毫关系。相反,我们之所以很难再次找到某些受访者,主要与这些受访者的生活方式有关。总体来看,尽管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两轮访谈的数据存在一定的误差,但是这种误差是微乎其微的,几乎对研究中的各项关键变量不会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对于我们在设计芝加哥研究时所作的预设,这些数据也提供了非常有力的证明。因此可以说,这次研究为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提供了高质量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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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这些人是否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有时候看起来并不是非常清楚(例如,人们给警察打电话报案的情形),因此我们在研究中并没有严格坚持这一区分。不过,我们的研究关注的是人们因为某件事情牵扯到他自己而与警察或者法院进行接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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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解释相关性时可能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所要检验的两种变量之间之所以存在一定的关系,是由于它们都与我们没有发现的第三种变量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导致的。例如,在案件发生之前,人们就可能对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看法,这种已有的看法就有可能会干扰到他对自己的这一次经历的评价,或者影响到他们在有了这次经历后对法院所进行的评价。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在此次经历之后,人们再对法院进行评价时,他们以前的看法就会对他们评价自己的这次个人经历产生影响。这种方法上的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到解决。一是可以对一组受访者进行两次访谈,根据第一次所进行的访谈直接检验人们早先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看法对他们评价自己的这次经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有了这次接触经历后对他们的态度变化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二是可以将拥有不同经历的人随机分配到不同的小组,这样每个小组内部受访者拥有的个人经历也各不相同。通过这种方法,我们也可以消除第三种变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对于在第二种情况下进行相关性数据分析的成本和效益问题,有人进行了更细致的研究,参见林德和泰勒(1988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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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布莱恩特的方法可能有几个版本。芝加哥研究使用了查娅、布莱尔和菲比斯提克(1982年)使用的版本,并使用这一版本的设计随机在人群中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受访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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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们使用最保守的方法来计算回应率,也就是愿意接受访谈的人员的比例。对于那些拒绝接受访谈的受访对象(或者我们与要访谈的家庭联系时第一个接到电话的成员拒绝接受访谈的),我们就不把他们作为真正的访谈对象。同样,如果我们给一个家庭分别打了六次电话而没有人接,或者受访者只愿意在研究人员无法安排的时间接受访谈,我们也把他们算作拒绝接受访谈者。对于商业电话号码和无法接通的电话号码,我们一概不统计在内,既不把他们算作受访者也不把他们算作拒绝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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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于同样的经历,第二次访谈的问卷使用了与第一轮访谈的问卷同样的问题。不过,我们也做了一些必要的变动。在第一轮访谈中,我们问受访者的是:他们给警察打电话后,情况怎么样?有几个受访者自愿告诉我们说什么都没有发生,因为报警电话无人接听。这一回答是我们在设计第一轮访谈问卷时没能预见到的,我们把这个问题加入第二轮访谈的问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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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尽管我们把这些受访者排除在这次分析的对象之外,然而我们还是对他们的回答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他们的回答分别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自己的经历所做出的评价,与我们最终确定作为分析对象的受访者群体(人数为652人)对自己的经历所做的评价是一样的。正如所预料的那样,对于这些没被作为分析对象的受访者来说,他们的个人经历越简单,对他们如何评价司法机关所造成的影响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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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整个受访者群体中(总人数为1575人),女性受访者中白人更少(r=0.10,p<0.001),年龄更大(r=0.09,p<0.001),收入更低(r=0.26,p<0.001),教育程度更低(r=0.12,p<0.001)。受访者的性别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之间没有关系(r=0.03)。白人和亚裔受访者的年龄比黑人、西班牙裔和其他受访者的年龄大,他们的收入也更高(r=0.32,p<0.001),受教育程度也更高(r=0.28,p<0.001)。最后,白人和亚裔受访者在政治上也稍微更倾向于保守主义(r=0.08,p<0.05)。年龄大的受访者更贫穷(r=0.13,p<0.001),教育程度更低(r=0.21,p<0.001),政治上更为保守(r=0.08,p<0.05)。收入高的受访者受教育程度也更高(r=0.47,p<0.001),但是受访者的收入状况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之间没有关系(r=0.01)。并且,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受访者越倾向于是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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