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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那些认为违反法律被抓获和受到惩罚的可能性较大的受访者中,认为当局具有合法性与自己会遵守法律之间的相关性为0.15;在那些认为可能性很小的受访者中,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为0.22。这两个相关性数据并没有非常巨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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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这一组的相关性系数r=0.13,另外一组的相关性系数r=0.22(代表两个相关性数据之间差距的z值为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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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书其他部分还会对这些变量进行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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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于最近与司法机关打过交道的受访者(总数为652人),我们依据他们最近的个人经历中的五个方面,将他们分成五个不同的亚组,对每次分组后不同亚组中合法性与遵守法律之间的相关性进行计算。第一个分类的标准就是处理结果是否绝对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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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些获得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的受访者亚组中,合法性与遵守法律之间的相关性为0.15;在那些没有获得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的受访者亚组中,两者的相关性为0.10。这两组相关性数据没有太大差距。在根据处理结果是否相对令人满意(令人满意的r=0.22,令人不满意的 r=0.20)、所受对待是否相对令人满意(令人满意的 r=0.18,不满意的r=0.14)、结果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符合分配正义的r=0.15,不符合分配正义的r=0.11)这些标准将受访者分成不同的亚组后,各组的相对满意度也基本差不多。唯一存在很大差距的,是根据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这一标准进行分组的情况(认为符合程序正义的r=0.25,认为不符合程序正义的r=0.11;两个相关性系数之间的差距z值为1.75,p<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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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自由主义者亚组的相关性r=0.26,温和主义者亚组的相关性r=0.13(两个相关性数据之间的差距z值为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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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译者注:阿道夫·艾希曼,纳粹德国的高官,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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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译者注:威廉·凯利是越战期间的一名美军指挥官。越战期间,美军老虎部队由于怀疑村民掩护越共逃亡,于1968年3月16日在越南广义省的美莱村(My Lai)进行了屠杀。男女老幼都被枪杀,亦有女性被轮奸,尸体被肢解。美莱村屠杀的消息被美国陆军封锁了一年,后来由美国记者西莫·赫许揭发而公之于众。1971年3月31日美国军事法庭因美国陆军中尉威廉·凯利下令开火而判处其终身监禁,然而经上诉后被减刑至四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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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三编 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关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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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们想要法律当局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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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于合法性的研究,是考虑了法律当局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的。法律当局既需要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也要对人们的意见做出积极和敏感的反应并及时对自己的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这两者,法律当局需要进行适当的平衡。也就是说,一方面,对于自己所管理的人们,法律当局必须有能力约束他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当局是否能有效行使权力,又取决于他们是否有能力促使人们自愿服从自己的指令。人们在行动时能够自愿遵守法律,是当局能够有效行使权力的一个先决条件。这一点充分说明,对于法律当局和他们所领导的人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有必要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审视:当人们对法律当局是否合法做出评价时,他们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换句话说,我们需要从公众的角度来研究一下合法性的问题。或者说,我们需要问一问,人们到底想要法律当局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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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人们的心理层面上(泰勒、拉欣斯基和格里芬1986年)。以前,在法律和社会学研究文献中,根据经济学理论来认识人的本质的方法占据了主导地位。现在,人们将这种观点拓展到法律领域,据此提出了有关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现在我们都能够看到,各种社会控制理论在关于守法问题的研究中已经处于核心地位。随着各种公共选择理论日益在法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控制理论的核心地位也日益得到加强。社会控制理论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律当局在研究如何才能让人们遵守法律时,也越来越多地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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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研究人们与当局打交道时到底关心什么这一问题时,工具主义的方法也占据了主导地位。大家普遍相信,人们在对法律当局做出评价时,考虑的主要是法律当局所做出的处理结果是否能让他们满意。公共选择理论为当局获得人们的支持提供了一个直截了当的基础:如果当局能够做出积极的,也就是人们想要的处理结果,人们就会支持当局。无论是人们在评价他们刚刚打过交道的那个警察时,还是在回答他们总体上是否支持法院这一问题时,情况都是这样。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所关心的都是政府官员以前的行动和未来的行动是否有利于实现他们短期的自身利益。例如,在人们打电话给警察的情况下,他们评价警察的依据就是警察是否立即处理了他们当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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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拥护者(唐斯1957年、莱弗1981年、夏皮罗1969年、泰勒1986年b),还是领导心理学理论的坚持者(霍兰德1978年、霍兰德和朱利安1970年)都提出,人们是否支持法律当局,与法律当局能否提供令人们满意的结果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法律当局或者司法机关能够提供令人们满意的处理结果,人们就会认为它们具有合法性,并会遵守它们制定的法律或者发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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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人们与警察和法院打交道的个人经历时,研究人员一般都会先假设,人们对法律当局是否满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工具主义诉求是否得到了满足,比如是否获得了令他们满意的处理结果。有些研究也检验了人们对警察的满意度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比如受访者是否是犯罪的受害人、警察多长时间才对报警电话做出处理、警察是否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问题等(克林等1974年、帕克斯1976年、斯科甘1975年)。同样,很多人研究了人们与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他们都得出同样的结论,即人们如何评价法院,与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够令人满意有很大的关系(雅各布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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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使用公共选择的观点,研究者在研究人们与警察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时,所关注的重点就发生了变化,他们更为关注那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来似乎令人费解的问题。例如,对一些犯罪或者其他社会问题,警察有时候也会束手无策,但人们为何总体上还会对警察做出积极的评价呢?我们可以举一个具体的实例。窃贼闯入某人家中把他家的财产盗走了,但警方实际上几乎不可能找回被盗的财产,他们是否就会对警察不满意呢?实际上,即使警察没有追回任何财产,人们还是普遍比较满意警察在处理这种案件时的所作所为(帕克斯1976年)。因此,仅仅从处理结果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实际上是很难自圆其说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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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完全从结果的角度对当局进行评价之外,对当局进行评价还有另一种不同的方法,那就是将人们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他们对结果的期望进行对比。适应水平理论(赫尔森1964年)就是以此为基础提出的。这一理论认为,人们心理上是否感到平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所获得的资源是否达到了他们日常所认可的水平。结果超过或低于其所期望的水平,都会使人们产生不适应的心理状态。[2]适应水平理论关注的是实际结果与人们所期望的结果是否一致的问题。当然,人们实际上也有可能是根据实际处理程序与他们所期望的处理程序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对当局做出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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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学者将预期冲突理论用于政治和法律领域的研究中。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戴维斯,他在自己的研究中使用了相对剥夺理论中的J曲线模型(1962年、1969年)。戴维斯发现,实际结果如果与人们的期望不一致,就会导致人们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如果人们根据以前的资源分配情况觉得自己没有获得本来应得的社会资源,他们就可能会发生骚乱。这种观点使用了预期这一心理学概念,但是没有相应地对“公正”和“应得”这些概念进行界定(劳勒1977年)。实际上,如果人们的期望没有得到满足,他们有可能会变得沮丧或者不安,但是却可能意识不到他们的期望没有得到满足这一点是不公平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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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心理学的研究则与此不同,他们不从实际结果是否令人满意这一角度研究问题,而是强调,人们在与法律当局和政治当局打交道的过程中,更为关注与公正性有关的问题。[4]就像我们前面所讨论的规范主义理论一样,这些理论认为,对某个问题是对是错,人们一般都会做出自己的道德判断,他们实际关注的正是自己做出了什么样的判断。最先提出来的心理学理论是建立在分配正义概念基础上的。根据这一理论,人们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价的依据,是当局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公正地进行利益分配以及公正地要求人们承担义务。在心理学中,这一观点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相对剥夺理论(克罗斯比1976年)和心理平衡理论(沃尔斯特、沃尔斯特和贝尔伊德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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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不公正可能会激发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这一结论已经被政治学研究(格尔1970年;摩尔1978年;萨拉1977年)和关于组织理论的研究(克罗斯比1982年;马丁1981年)所证实。例如,萨拉对关于人们与警察和法庭打交道的文献材料进行了回顾性研究,他得出结论认为,在人们对美国法律制度产生不满情绪的各种原因中,人们觉得自己没有获得公正的待遇是唯一最重要的原因(第434页)。同样,马勒(1980年)的研究发现,要预测人们是不是会实施反对现行制度的政治行动,一种很有效的方法就是弄清楚人们心中是否觉得分配是不公正的,这种方法比弄清楚人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有用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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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政府做出的裁判或者所进行的资源分配看法如何,也与他们觉得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有很大的关系(林德1982年;林德和泰勒1988年;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沃克和林德1984年),而不是仅仅与结果本身,或者仅仅与效率或者期望等与公正无关的问题有关。根据程序正义理论,人们不仅仅会在意警察或者法庭对事件做出什么样的处理,也非常在意警察或者法官做出裁决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林德和泰勒1988年;泰勒1984年;1986年c;泰勒和凯恩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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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律学者和政治学家也都已经注意到,程序问题对人们来说可能也非常重要:“人们可能会认为某个具体的判决是错误的,甚至荒谬透顶的,或者认为某个法官简直尸位素餐,但是如果他们认为法院总体上是一个公正、公平而称职的机构,他们仍然会对法院持支持态度。(墨菲和塔奈豪斯1969年,第275页)”同样,“公租房承租人、消费者和福利领受人把政府机构如何对待他们与他们实际上从政府那儿获得了多少好处往往至少看得同等重要”(萨费尔1978年,第124—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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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研究证实,人们会从程序方面评价他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研究发现,在法庭审判(林德等1980年)以及其他解决争端的程序,包括辩诉交易(霍尔登1980年;卡斯帕、泰勒、费雪1988年;兰迪斯和古斯坦1986年)、调解(阿德勒、亨斯勒和纳尔逊1983年)以及警察的行政裁决(泰勒和福尔杰1980年)中,程序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样,有关研究也发现,程序问题在工作关系中(格林伯格和福尔杰1983年;福尔杰和格林伯格1985年)、在政治领域(泰勒和凯恩1981年;泰勒、拉欣斯基、麦格劳1985年)、在学校里(泰勒和凯恩1981年),以及在人际交往中(巴雷特·霍华德和泰勒1986年)也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对程序问题进行研究,我们都会发现,对那些与裁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说,程序问题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有关评述参见林德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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