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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0 以前已经有研究证明,如果是法律当局主动将自己的权威强加到当事人头上的,程序正义在人们评价当局时的影响作用就大一些。反之,如果是当事人主动请求法律当局解决自己的问题和纠纷,程序正义的影响作用就小得多(泰勒和福尔杰1980年;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有几项研究表明,在人们评价当局时,程序正义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要看其个人经历属于上述哪种情形。研究发现,在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对自己接触过的警察做出评价时(泰勒和福尔杰 1980年),如果受访者属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曾经被警察阻止过的情形,对于他们来说,警察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如果受访者属于打电话向警察求助的情形,那么对他们来说,程序是否正义并不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是在政治领域中涉及公民与政府关系的问题,比如涉及征税等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情形,程序正义问题就非常重要,而如果是涉及福利等取决于公民自愿的情形,程序正义所产生的影响就没有那么大了(参见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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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2 最终,在卢萨卡和谢泼德(1983年)所作的研究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在他们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对一些裁决人员进行了访谈,请他们指出在他们做出裁决时,他们认为哪些标准是比较重要的标准。研究分三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中,由企业管理人员对工作场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研究人员发现,人们并没有觉得程序正义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第二阶段的研究中,由其他人员而不是企业管理人员对工作场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人们对程序正义作用的看法也差不多。但是在第三阶段的研究中,在对警察处理相关纠纷的程序进行评价时,人们都认为程序正义与否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如果相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处理纠纷的程序来说,某种处理纠纷或者问题的程序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就会使人们更关注程序正义的问题。当然,这些情况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区别:比如,企业管理人员一般都是与他们所管理的人员熟识并长期相处的,而警察则很少认识他们所处理的人员,一般也不希望再见到他们所处理的人员。由于人际关系的性质能够影响人们对处理程序是否公正的看法,因此,当局就应当意识到这种差异的作用,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林德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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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4 对于人们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何理解程序正义,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进行了研究。他们所研究的是通过审判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情形。当然这一研究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因为一般来说人们与警察当局打交道更多,而与法院打交道则少得多,而且人们之所以与警察接触,大多数也不是为了解决什么纠纷。因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研究人们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会更有利于我们弄清楚,在人们评价他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时,程序正义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否重要,以及有多么重要。为了检验蒂波特和沃克归纳出来的结论,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人们的这些经历:人们所接触的是否是警察、法官,以及他们与警察或者法官接触是不是因为他们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有什么纠纷。如果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了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他们就很可能会从程序的角度对自己的经历做出评价。如果正相反,他们得到的是令他们不满的处理结果,乃至不公正的处理结果,他们也许就会更关注处理结果本身而不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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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6 对于哪些情形会对人们是否关注程序正义问题产生影响,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处理结果本身对人们来说是否非常重要。有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如果结果本身更为重要,人们就不太会关注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海因1985年;莱默1971年)。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被告人被控重罪,他们就可能会更关注审判的结果,也就是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而不是程序。这一结论得到一些证据的支持(海因1985年),但是同时也受到一些证据的质疑和否定(卡斯帕、泰勒和费雪1988年;兰蒂斯和古德斯坦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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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8 总之,法律当局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各项职权,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够敏锐地察觉到他们所面对的社会公众到底关心什么。尽管一般都认为人们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工具主义诉求能否得到实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工具主义诉求之外,人们还可能会有其他选择。芝加哥研究所关注的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形,那就是人们也可能会基于规范性公正而做出选择。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人们在评价自己与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经历时,是否会关心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些可能影响他们看法的因素。对于使用工具主义的观点是否能完全解释清楚人们对自己所接触的法律当局的看法,最近有些研究提出了质疑。目前,各种研究都证明,在人们评价法律当局时,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当局的总体看法是他们通过总结自己的某一次具体的个人经历而得出的,程序正义就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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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0 [1] 我们在第二章中讨论了关于人们为什么会认同当局的合法性以及支持当局的政治学理论。这些理论与那些以人们和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为基础提出的观点是一样的。因为这些理论也强调,从法律当局获得不好的处理结果会使人们对当局产生不满意和不信任的情绪。这里所说的不好的处理结果有两种:一种是指领导人没能有效地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希特林 1974年;豪斯和梅森1975年;米勒1974年;赖特1981年),另一种是指领导人所推行的政策与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存在冲突(赖特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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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2 [2] 心理学的预期理论是以学习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预期理论关注结果与人们的期望冲突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人们会根据实际处理程序与人们所期望的处理程序之间的差异对当局进行评价。人们也许已经习惯于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在实际处理程序与他们所预期的处理程序不一致时,他们就会产生不满等消极情绪。尽管这一结论并不是根据这里所提到的预期理论得出的,但是芝加哥研究还是对实际处理程序与人们所期望的处理程序不一致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进行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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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4 [3] 根据预期理论,案件实际处理结果与人们所期望的结果不一致可能会影响甚至决定人们对其个人经历的看法。不过,人们也可能会利用一种规范主义的框架对其个人经历进行加工,从而将对个人期望的看法转化为对没有获得应有结果这一事实的看法。如果情况确实如此,将人们的预期观念性地转化为他们对分配不公的看法,实际上就是简单地按照人们认识各种事物的方法进行评价。但是,很显然从理论上是可以将实际处理结果违反个人期望与人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结果这两者明确区分开来的。到底人们能否真正区分这两个概念,是一个实证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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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6 [4] 正如我们所提到的,将人们是否认为分配是公正的,与人们是否认为实际结果与期望是一致的这两种情况明确区分开来是非常重要的,进行这种区分不一定就会与人们所坚持的公正标准有什么冲突。直接对结果理论的上述两种观点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分配不公正基本上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参见劳勒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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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8 [5] 这里所回顾的文献材料主要涉及对法律当局和政治当局的研究。有一种文献材料是关于在工作场合人们如何评价管理人员的,也有一份详细的文献材料是关于哪些因素对人们的职场满意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林德和泰勒(1988年)对这些文献材料进行过评述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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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0 [6] 人们对法官的评价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是否觉得结果绝对令人满意(beta=0.03),是否觉得结果相对令人满意(beta=0.27,P<0.001),是否觉得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beta=0.45,P<0.001),是否认为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beta=0.41,P<0.001)。人们对法院的评价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是否觉得结果绝对令人满意(beta=0.02),是否觉得结果相对令人满意(beta=0.09,P<0.05),是否觉得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beta=0.12),是否觉得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beta=0.38,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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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2 [7] 如果人们觉得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会对他们是否认为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产生影响的话,也就会影响到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以及他们对法官和法院的评价。有人研究了这种因果关系,结果发现,这一因素确实会有这种影响作用。结果是否绝对令人满意对人们是否觉得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beta=0.19,P<0.01),以及人们是否觉得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beta=0.17,P<0.05)都有影响作用。自己获得的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这一点,也会对人们是否觉得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beta=0.43,P<0.001),以及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beta=0.17,P<0.05)都有影响作用。其他因素对人们是否觉得结果令他满意,对他们是否认为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没有什么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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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4 [8] 在研究人们对当局的总体看法这一问题时,研究人员会遇到一些困难。应当如何检验程序是否正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于里根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很多受访者很可能一无所知,因此也很难知道自己应当根据什么做出评价。但是大多数受访者确实回答了这个问题:不论他们是否获得了准确而充分的信息,他们都愿意表达对这类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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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6 [9] 我们早就已经指出,在回答对警察和法庭的总体看法这一问题时,芝加哥研究的受访者们并没有区分是否令人满意和是否公正。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的研究表明,人们实际上是能够分清这两者的区别的。这说明,在对政治问题做出评价时,人们所使用的标准体系要比他们对法律机关做出评价所使用的标准体系更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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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8 [10] 人们对里根总统的评价受到程序正义(beta=0.47,P<0.001)、政治派系(beta=0.20,P<0.001)、意识形态(beta=0.16,P<0.001)和性别(beta=0.13,P<0.01)等因素的影响。而是否信任联邦政府则仅受程序正义这一因素的影响(beta=0.61,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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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70 [11] 有些关于程序正义对人们行为的影响的研究文献,也对在工作环境下程序正义能否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行了探讨。关于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献,参见林德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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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72 [12] 我们这里对程序正义的影响作用的认识,是通过间接推理得出的。麦柯文和梅曼仅研究了人们参加解决问题过程的情况。在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人们是否参与了决策过程,与他们是否认为过程是公正的具有很高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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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77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1702840703]
1702841778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七章 对心理学变量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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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80 芝加哥研究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人们认为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与他们认为处理是否符合分配正义及程序正义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人们的规范性评价与工具性评价之间没有什么实质区别,那么我们就很难说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仅仅是根据各种规范性因素而得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些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受访者无论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还是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不公正的”,对我们的研究都没有什么意义。就算弄清楚这一问题,对于到底是什么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我们也不可能再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如果是那样的话,只要我们弄清楚人们是否打赢了官司或者他们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了解决,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的问题也就得到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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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82 第二个问题是,人们认为程序公正或者不公正这一点会对他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如果人们认为程序是否公正与他们觉得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这两者就很有可能各自对人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当然并不是说实际情况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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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84 如果这里所要解决的问题与上一章提到的各项研究已经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卡帕斯、泰勒和费雪1988年;泰勒1984年;泰勒、卡帕斯和费雪1989年;泰勒、拉欣斯基和麦克劳1985年),我们再进行这项研究是否还有必要呢?我们的研究和以前的研究还是不同。比起以前进行的各项研究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研究大大拓展了研究的领域:对于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我们的研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对程序正义的含义,我们的研究也进行了更为复杂精细的探讨和论证。芝加哥研究的另一个贡献是,比起以前的研究来,我们是在对更大范围内收集的个人经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结论的。此前的研究者,有的仅仅对法院的被告人进行了研究(参见泰勒1984年;卡斯帕、泰勒和费雪1988年、1989年),有的仅仅对人们与警察当局打交道的经历进行了研究(泰勒和福尔杰 1980年)。而芝加哥研究则对人们与司法当局(法院)和警察当局打交道的个人经历都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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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86 在研究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对他们评价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在最大范围内考虑人们与法律当局接触的各种情形,这是尤为重要的。蒂波特和沃克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正式的法庭审判这种情形上,直至最近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中,这种做法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最近有一些研究表明,程序正义远远不只是在法庭审判这一领域才能产生影响(林德和泰勒 1988年;泰勒1987年c;泰勒和贝伊斯,已付印),因此在更大的范围内对人们的个人经历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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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88 芝加哥研究也扩大了所要考虑的变量范围,把程序是否符合人们的期望这一点也作为变量考虑在内。我们也知道,人们是否认为程序符合自己的期望,不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为前提的,但是对于人们是否认为程序符合人们的期望会对他们遵守法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以前没有人研究过。在这方面,芝加哥研究还是沿袭了蒂波特和沃克于1975年建立的研究框架,将关注的焦点主要放在与程序是否公正有关的各种因素上。但是,程序的很多因素与程序是否公正本身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参见里萨克和谢泼德1983年;泰勒1987年c)。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芝加哥研究试图通过检验程序是否符合人们的期望这一问题,来解决程序正义与哪些因素有关的问题。[1]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过程中,芝加哥研究也尽可能扩大了所使用的因变量的范围,特别是,对人们的个人经历是否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评价这一点,我们专门进行了验证。由于人们对司法机关合法性的看法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实际行动时是否愿意遵守法律(见第一部分),因此通过检验个人经历对人们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所造成的影响,就有可能验证“人们在行动时是否会倾向于遵守法律,可能会受到人们的个人经历的影响”这一观点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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