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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们也要求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按照前面提到的四个参考标准,回答一下他们是否满意与法律当局打交道获得的处理结果,我们根据他们的回答打出一个分数。这四项标准包括: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之前对结果有什么期望、他们在过去曾经获得过什么样的处理结果、他们认为别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获得什么样的处理结果,以及他们的朋友、家人、邻居在过去类似情况下曾经获得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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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这次的经历与他们以前在类型情形下获得的处理结果相比较,并回答一下自己是否满意这次获得的处理结果。64%的受访者觉得这次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差不多,17%的受访者觉得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觉得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更糟糕;8%的受访者回答说以前没有类似经历。与别人在“类似情况下”所获得的处理结果相比,6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得到的处理结果与别人得到的处理结果差不多,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更糟糕。与自己对结果的期望相比较,49%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获得了自己期望的处理结果,28%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的结果比自己期望的更好一些,23%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的处理结果比自己期望的更糟糕。最后,将受访者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他们的家人、邻居、朋友最近获得的处理结果进行对比,在曾经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受访者中,有28%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知道自己的家人、邻居、朋友中有人最近一年曾经与警察或者治安法官打过交道。其中有66%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获得的处理结果与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差不多,24%的受访者回答说别人获得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说别人获得的处理结果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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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个适当的参数,用来表示处理过程的绝对质量,这对我们的研究将会很有帮助。但非常可惜的是,对于什么样的参数可以界定有关处理过程的绝对质量,我们尚不是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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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芝加哥研究的第二轮访谈一开始,研究人员就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自己以前在类似情形下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正如第一轮访谈的情况一样,5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和以前受到的对待是一样的,2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以前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回答说比以前受到的对待更糟糕;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以前没有这种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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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他们这次受到的对待与别人在类似情况下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并根据他们的回答分别打出分数。6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和别人受到的对待差不多,23%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当他们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自己的期望进行比较时,49%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受到的对待和自己所期望的是一样的,3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期望的更好一些,19%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期望的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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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朋友或者家人最近所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在知道自己的朋友或家人也有类似经历的受访者中,6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和别人受到的对待差不多,2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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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困难在于应当如何合并这两个问题。是将“太多”关注和“太少”关注合并为一个问题吗?这样这个问题就有两个分数(适当的关注,以及太多或太少关注)?从概念上来说这是最简单的方法,但是可能并不现实。也许可以将这两个分数作为一个统一体,那么“有点过于关注”这一评价就比“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一评价更为积极肯定。为了检验这两个方法可能有什么作用,我们设计了两组分数——一组是重叠的,另一组则不是。然后,我们把这两组分数分别与表示结果满意度的参数以及表示所受到对待的满意度的参数结合起来。对重叠的那一组分数,其相关性系数为0.6和0.46;对于没有重叠的那一组分数,相关性指数分别为0.58和0.54。由于无重叠的一组分数与受访者的客观经历之间明显有更强烈的联系,因此我们的研究中使用了这一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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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使用这一组分数的理论意义在于,比起那些回答说自己受到了应有重视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了更多重视的受访者表示对自己受到的对待更为满意。这表明,不同的群体对分配正义的关注程度是不同的:那些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法律当局不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而占据优势地位的人们,与那些因此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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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使用第一轮访谈中的两个问题对第二轮访谈中涉及分配公正的问题进行评估。其中包括受访者是否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5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8%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以及法律当局对受访者的案件或者受访者所遇到的问题是否给予应有的重视(62%的受访者回答说给予了应有的重视,13%的受访者回答说超过了应有的重视,25%的受访者回答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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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对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程序正义重新进行了检验,方法是询问受访者:警察或法官处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律当局是否能够公正地对待每个受访者。大多数受访者回答说程序是公正的(5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7%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6%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大多数受访者也回答说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55%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9%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9%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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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通过检验人们的每种看法对第二轮访谈中的各种因变量的影响,我们可以重现根据第二轮访谈的样本所得出的结论。与第一轮访谈中的样本一样,人们是否认为当局对案件的处理符合自己的个人期望,与各个因变量之间具有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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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每种看法相互之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分配正义r=0.78,程序正义r=0.81)。这两种看法相互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平均r=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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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每种看法相互之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分配正义r=0.58,程序正义r=0.78)。这两种看法相互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r=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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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与第一轮访谈中一样,我们在第二轮访谈中也对两种类型的因变量进行了检验:人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和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总体评价。我们使用问卷中关于满意度的问题,来了解人们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5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4%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满意,10%的受访者回答说有些不满意,17%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以及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53%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5%的受访者回答说还算满意,13%的受访者回答说有些不满意,9%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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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也请受访者描述一下,他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研究人员问他们是否感到愤怒(21%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是否感到懊恼(28%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是否对法律当局感到满意(62%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最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根据自己这次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谈一谈自己总体上对法律当局是否感到满意。根据他们的回答,研究人员将警察和法官的职业表现分成不同的等级,同时也将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分成不同的等级。然后,对于受访者对每个具体的司法机关(警察或者法官)的评价,研究人员都分别打出一个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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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八章 个人经历影响人们对合法性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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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我将探讨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我将使用回归分析方法来检验人们对他们的个人经历的看法,包括他们对我们所访谈的这次具体经历所作的评价,以及对这次经历进行抽象归纳后得出的对于法律当局整体的看法。在回归分析中,我们使用了两组样本:一组是第一次访谈中652名回答说近期曾经与法律当局有过接触的受访者,另一组是第二轮访谈中291名回答说在第一次访谈后的一年中曾经与法律当局有过接触的受访者。在研究人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时,我们在回归方程中把人们对个人经历的各个方面的看法作为自变量(包括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觉得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两个方面),把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作为因变量。我们研究了人们的两个方面的态度和看法:一个是他们对自己的这次个人经历的具体看法(包括对结果的满意度、对自己受到的对待的满意度、对人们评价处理自己案件的司法机关产生了什么影响);另一个是如果让受访者以自己的这次经历为基础,谈一谈他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他们是否认为当局的职业表现是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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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预料的那样,研究发现,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对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产生影响。在第一轮访谈中,使用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这一变量,我们可以对61%的关于结果满意度的变量做出解释。同样,使用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这一变量,我们可以对65%的与人们对所受对待满意度有关的变量和55%的与人们对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满意度有关的变量做出解释。另外,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也同样会影响到他们对警察和法院合法性的看法(在第一轮访谈中判定系数为4%)。同样,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也会影响他们对警察的满意度,也就是会对他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官的具体职业表现是良好的产生影响(在第二轮访谈中判定系数为34%)。这些结论证实,人们的个人经历确实会影响他们对警察和法院官员合法性的总体看法,也会影响他们对警察和法院官员职业表现的总体看法。数据也显示,人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如何评价具体的警察或者法官的职业表现能产生更大的影响。相比而言,这种经历对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所产生的影响要小一些。也就是说,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与他们和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经历是好是坏没有多大的关系。相反,人们是否认为某个警察或者法官是称职的,则与他们的具体经历是好是坏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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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的回归分析并不一定比定组分析更加有效,因为定组分析对两次访谈之间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有关经历进行了检验,但是回归分析方法在研究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如何评价司法机关合法性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时,要考虑人们以前的个人经历是否会对他们评价司法机关的合法性造成干扰。如果发现这种干扰,就会对这一变量进行控制。而定组分析的方法要比横向分析的方法敏感得多。在进行横向分析研究时,研究人员一般都会先对结果进行预设。他们首先假设,一个人会对自己的某次具体经历做出什么评价,是由这次经历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由他们以前的观点决定的。因此,对人们以前的观点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研究人员就不再重新进行研究了。而定组分析的方法则需要对这一预设进行检验,因为在定组分析中,研究人员对这两种因素造成的影响都需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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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定组分析所使用的分析方法更为敏感,但是使用这种方法是否就能弄明白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评价司法机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呢?为了检验是否如此,我们对那些两次都接受了访谈,并且在两次访谈之间的一年中与警察或者法院都打过交道的291名受访者进行了检验。研究人员首先要弄清楚受访者对司法机关合法性持什么看法,对他们在这次经历前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研究人员打出一个分数,同时对人们在这次经历后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研究人员也打出一个分数。研究发现,人们与司法机关接触之前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仅能解释两者之间15%的差异。如果将他们在第二轮访谈中对个人经历的看法加入方程,其解释力有所增强,可以解释其中18%的差异(也就是说,又有3%的差异得到了解释;F(1179)=6.52,P<0.05)。如果把他们对个人经历的总体评价(是否满意处理结果、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以及他们对这次具体经历的评价(对结果的满意度、对受到的对待的满意度、是否认为自己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影响)加入回归方程,其解释力比使用人们以前的个人经历有所增强,又有4%的差异得到解释(达到19%;F(1176)=8.70,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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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人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官是称职的这一问题,人们在这次个人经历发生之前对法律当局的看法能够解释其中40%的差异。在将人们根据自己的这次个人经历对当局的看法加入方程后,又有8%的差异得到了解释(F(1154)=23.53,P<0.001)。当把人们的这两次个人经历的情况和他们对这些具体经历的看法(对结果是否满意、对受到的对待是否满意、是否认为自己的个人经历会对法律当局产生影响)都加入方程后,其解释力比起使用人们以前的个人经历来有所增强,又有10%的差异得到解释(F(1,151)=30.30,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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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种情况下,受访者在第一轮访谈中对当局持什么看法,对他们在第二轮访谈中如何评价当局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换言之,人们在这次具体经历之前已经形成的观点,对他们在与司法当局有过接触之后会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对他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官是称职的,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说明,他们这次与当局的接触经历并没有彻底改变他们以前对当局的看法。另外,在这两种情况下,人们的这次具体经历也影响了他们此后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人们也不会完全根据自己以前的看法来评价自己的这次经历。横向分析和定组分析都表明,人们自己的个人经历会影响到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总体看法,也会影响他们对某个具体的司法机关是否称职的看法。定组分析的数据表明,即使排除个人先前已有的看法所产生的影响,我们仍然能够发现,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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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影响。但我们同时也发现,我们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个人经历的哪些方面会影响人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以及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应当使用哪种方法进行解释,这仍然有待研究。对于人们是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的,我们使用两种方法进行解释:一种是工具主义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影响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的最关键因素,是他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另一种是规范主义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也会对他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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