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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51 结果显示,程序正义的缓冲作用是相当强大的。如果人们认为法律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那么即使结果更消极,更让人不满,程序正义本身的缓冲作用也不会减弱,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程度也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们认为程序是不公正的,随着处理结果变得越来越消极,程序正义所发挥的缓冲作用也会明显减弱,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度也会有很大的变化。如果人们认为结果是不公正的,他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度会下降(图8.2),他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也会更为消极(图8.3),但是他们对法律当局的合法性的看法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图8.4)。这表明,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几乎完全与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没有任何联系。人们在根据自己的个人经历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时,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而不是他们是否认为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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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53 对于在人们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和人们认为程序是不公正的情况下,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与人们如何评价当局这一因变量之间的关联性如何,我们分别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公正的程序会发挥相当大的缓冲作用。如果人们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不公正,我们发现有关结果的各项分值与合法性之间没有什么关系(r=0.03),不过我们却发现有关结果的各项分值与有关程序正义的缓冲作用的各项分值之间具有强烈的关联性(r=0.29,P<0.001),有关结果的各项分值和人们对当局的评价的各项分值之间也具有强烈的关联性(r=0.26,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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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55 然而,我们发现,如果人们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较为公正的话,与结果有关的各项分值与各种因变量之间没有什么关联性(与人们对支持法律当局的态度所发挥的缓冲作用的相关性r=0.14;与人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之间的相关性r=0.02;与人们对法律当局的合法性的看法所产生的影响的相关性r=0.01)。在实际处理结果相同或者人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相同的情况下,那些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不公正的受访者,相比于那些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较为公正的受访者而言,程序正义的缓冲作用有很大的不同(对结果满意度的z值为1.76;对当局的看法的z值为2.73)。在人们都认同法律当局合法性或者都不认同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情况下,这种缓冲作用没有什么区别(z值为0.22)。换句话说,如果人们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无论结果是否令人满意都不会影响人们对当局的支持度;如果人们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不公正的,则结果是否令人满意就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度。正如我们一开始所设想的那样,公正的程序能够缓冲令人不满的处理结果可能造成的破坏,促使人们支持法律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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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60 图8.4 程序正义对合法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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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62 个人经历、合法性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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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64 通过研究,我们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合法性与人们遵守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般来说,虽然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研究是比较合理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因此,我们把这两者放在一起进行研究。通过因果分析,我们检验了人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合法性以及促进人们遵守法律所产生的影响。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就有可能弄清楚个人经历能对人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并进而弄清楚个人经历对促进人们遵守法律的影响作用。首先,在第一轮访谈中,有652名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近期曾与警察或者治安法官打过交道。使用这些横向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两种直接的和间接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我们也发现,根据人们对他们的个人经历的评价,我们是无法直接判断出他们是否会在行动时遵守法律的(图8.5)。相反,我们发现,如果人们是从自己的个人经历出发来对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进行评价的,那么无论他们认为程序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他们个人的看法都会对他们是否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影响。他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反过来又会对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产生影响。因此,将这种因果关系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分析,是符合归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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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66 在第二轮访谈中,有291名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在两次访谈之间曾经与司法机关打过交道,使用这些人作为小组样本,我们就可以建构一个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模型。通过这一模型,我们可以检验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是否会对他们遵守法律产生直接的影响。使用这种模型,我们可以检验人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前对法律当局的具体职业表现和合法性的看法,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后的看法,以及这两种看法之间存在什么不同,并检验他们在这两次访谈之后遵守法律的情况发生了什么变化。另外,使用这一模型,我们也可以弄明白受访者为什么会对自己的个人经历有那样的看法(参见图8.6)。同时我们又发现,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对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并没有直接的影响作用。相反,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影响,并通过这种方式间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或者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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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71 图表8.5 个人经历、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与守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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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73 定组分析模型也证明,在进行定组分析时对有关的变量进行控制,并不能消除合法性对人们遵守法律的影响作用,也不能消除程序正义对人们是否认同合法性的影响作用。结果仍然显示,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对于他们是否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会产生影响,并进而会对他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影响。我们也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人们是否认为程序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也会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一结论与其他一些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文献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这些文献都证明,人们是否认为程序符合分配正义,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度,导致人们支持当局或者不支持当局。同时,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也会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例如,亚历山大和鲁德曼(1987年)的研究就发现,在雇员评价他们所供职的机构时,程序是否正义比分配是否正义所产生的影响要重要得多。不过,同样是这些雇员,在考虑是否应当辞职和另谋高就时,分配正义反而比程序正义成为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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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78 图8.6 关于个人经历、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与守法之间关系的定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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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80 程序正义什么时候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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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82 以前已经有研究提出,程序正义总体上比分配正义更为重要。芝加哥研究的结论进一步证实了这一观点。当人们对处理他们案件的法官或者警察做出评价时,他们一般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与程序是否正义有关的问题上。当然,人们虽然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问题,但关注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在有些情况下,他们也可能会关注其他的问题。相对于人们的个人经历来说,程序正义问题是否重要,可能会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第一个是他们这次与法律当局的接触所涉及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是由警察处理的还是由法官处理的,是否是因为某项纠纷而引起的,是否是当事人主动与警察或者法院接触而引起的,以及当事人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第二个是对于处理结果是否重要这一问题,受访者的主观感受和看法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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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84 为了分析所有这些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我们针对个人经历的六个方面的因素建立了一系列的回归方程。每个方程都包括一些参数,用来表示我们发现的可能对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会产生影响的三个自变量:程序是否正义、分配是否正义,以及结果相对来说是否令人满意。另外,每个方程也包含一项有关人们的个人经历的参数,以及一项表示程序正义、分配正义及相对结果这三项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参数。我们使用这几项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参数,来检验程序是否正义、分配是否正义或者结果是否相对令人满意、是否会影响人们对个人经历的看法。每次分析的因变量就是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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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86 有一种情势变量可能会对人们如何认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产生影响。研究发现,在人们根据自己的个人经历来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时,他们是否会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受到上述四种情势变量一定的影响。如果人们的这次经历是与法庭有关的,是因为一项纠纷而引起的,是他们自愿与法院接触而引起的,并且他们觉得自己不能接受法院的处理结果,那么他们在考量法律当局是否具有合法性时,就会更多地关注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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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88 蒂波特和沃克在研究程序正义问题时,所选择的是一种特定情形下,也就是正式的法庭审判的情形。另外,对其他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而向法律当局求助的情形,他们也进行了研究。不过,正如我们已经提出的,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之所以会与法律当局打交道,往往不是由纠纷引起的,也更多地不是与法院打交道的情形。那么,如果他们所研究的是所有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情形,而不仅仅是那些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情形,他们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会有所不同呢?如果是那样的话,他们的结论又会有多大程度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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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90 如果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芝加哥研究的结果与蒂波特和沃克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这是一个他们没有考虑到的因变量。不过,蒂波特和沃克在研究程序正义时所选择的环境条件不同。在他们选取的情形下,程序是否公正能够对人们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强烈影响。如果将法院与警察相比,比起警察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来,法院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会产生更为强烈的影响。对于所处理的案件是由纠纷引起的和不是由纠纷引起的情况,我们可以进行一下比较。我们会发现,如果案件是由纠纷引起的,程序正义的影响作用就更为强烈。总体来说,对于程序正义能否影响人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这一问题,蒂波特和沃克所选择的似乎是一种最好的验证方法了。当然,最值得一提的还是他们的结论。他们提出:如果与法律当局的接触是人们主动引起的,那么程序是否正义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就能产生更强烈的影响。不过,正如我们所提到的,也有一些相关研究提出,如果人们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程序是否正义对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会有更大的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法律当局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人们头上的。如果这些研究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即如果人们不是与司法机关自愿接触的,程序是否正义就会产生更大的影响。不过我们所得到的数据并不支持这一推论,相反,数据说明程序是否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反而作用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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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92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受访者觉得自己所涉及的纠纷标的额很高的情况下,程序是否正义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就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我们要求受访者回答一个问题,就是他们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自己在法律当局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对自己来说是否重要。通过受访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检验了这一观点是否正确。对于那些认为处理结果非常重要的受访者和那些认为处理结果无关紧要的受访者,我们分别检验了程序正义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合法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人认为处理结果越重要,程序正义就越不重要。我们得出的结论与这种观点截然不同。我们发现,结果越重要,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也就越重要。实际上,两者对人们评价法律当局合法性的影响作用至少是相当的。对于那些认为处理结果非常重要的受访者和那些认为处理结果无关紧要的受访者来说,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没有统计学上的实质差异。对于人们觉得自己所受到的对待是否公正这一问题,我们的结论是,人们越看重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对待,在他们评价法律当局合法性时,程序是否正义所产生的影响作用也就越大。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比起人们认为自己所受到的对待无关紧要的情况来,如果人们认为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对待非常重要,程序正义所产生的影响作用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就显示出更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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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94 在两个变量都是“标的”的情况下,随着标的额的增长,程序是否正义对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的影响作用,基本上与上一种情况是一样的,甚至有些情况下程序正义的影响作用还会增强。这表明,即使人们认为结果更为重要,也不意味着他们就不在乎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实际情况是,他们反而更为关注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虽然在我们所研究的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中,即使是最严重的案件,所涉及的标的额也不大。但是,我们的结论与其他对重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所进行的研究(卡帕斯、泰勒和费雪1988年)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那些对重罪的处理程序所进行的研究发现,即使对于那些被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来说(有的被判20年监禁),程序是否公正对他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而且,被告人被判的刑罚越重,往往就越关注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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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96 人们与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影响。人们对法律当局的合法性看法存在的差异,大约有5%可以通过他们最近与警察和法官所发生的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那次个人经历做出解释。人们的个人经历也会影响到他们的政治态度。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会根据自己与具体的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经历,来决定自己是否应当服从法律当局的指令。由于人们的个人经历能够影响到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因此法律当局最好还是不要想当然地就认为人们应当服从自己。人们对自己与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经历不满意,当然会消蚀他们服从法律当局的信念。如果法律制度长期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人们本来已有的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认同感也会日渐消蚀。另外,如果人们与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经历是积极的,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认同感也会日益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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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998 一个成年人一生中会经常与警察或法官打交道,他们以后肯定还会再与法律当局打交道。不过,芝加哥研究所考察的只是人们最近与法律当局的一次或者几次交道,因此可以说,在人们对法律当局看法的差异中,有5%可以通过这次经历得到解释,这个数字并不算小。5%这个数字几乎肯定是低估了人们的个人经历对合法性的实际影响。意识到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研究一直都表明,比起忽视数据可靠性的情况来,在对所获得的数据的可靠性进行调整后,合法性显得更为重要。例如,我们研究发现,即使对人们早先已有的看法进行控制,我们仍然能得出5%这一数据。因为在控制某项因素时,也会同时对所获得的其他数据的可靠性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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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00 由于人们的个人经历能够影响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因此我们需要弄明白的是,在他们的个人经历中,到底是哪些方面产生了这些影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芝加哥研究表明,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不仅是由他们是否满意这次获得的处理结果决定的,他们是否认为处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这一点也有重要的决定作用。以前已有人对人们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泰勒和福尔杰1980年),以及人们与法院打交道的经历进行过研究(卡帕斯、泰勒和费雪1988年;泰勒1984年),这一结论与他们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这些研究都表明,在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做出评价时,他们是否觉得解决问题或者处理纠纷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这一点具有很大的决定作用。如果他们对法律当局的总体评价是通过归纳自己的个人经历做出的,情况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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