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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22 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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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24 对于人们评价他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个人经历,这些理论有一定的意义。除此之外,这些理论对其他问题也有重要的意义,比如人们对法院或者法律为什么会不满意;如果法院未来的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人们会不会对法院更为不满;当局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落实法律规则,以及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修改法律规则等。以前,在对人们为什么会对法院和法律产生不满情绪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人们所强调的是对法院做出的裁判结果不满意。这种对结果不满意的例子包括:人们非常在意法官没能迅速地办结案件的问题或者法官所判决的刑期不当的问题。从公正的角度来说,人们关注什么问题,可以部分反映人们对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公正性的看法。程序上的不规范,比如罪犯被基于“技术”上的考虑而无罪释放,就很有可能会成为引发人们对法院的不满情绪的重大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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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26 如果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以公正与否作为基础,对于人们是否支持当局也有不同的意义:这会增加法庭的受案数量,并因此引起其他的问题。根据这种理论,如果人们相信法院审判过程是公正的,相信法院所做出的涉及利益分配及诉讼费承担的裁决是公正的,人们可能就不会介意诉讼期限是否有所拖延的问题,他们也不会因此改变自己对法律当局的支持态度(奥斯汀1979年;弗里德曼1975年;弗拉克斯1969年;卡尔曼1969年)。有关研究还表明,如果法律规定的解决纠纷的程序不能满足人们对公正性的要求,人们也更有可能会接受为解决案件数量过多的问题而设计的程序,比如接受法院通过附带仲裁对案件所作的处理(阿德勒、亨斯勒和尼尔森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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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28 人们会以程序为基础对法律当局做出评价,这一点表明,法律当局应当对他们做出法律决策的程序进行严密的审查。人们往往会从结果的角度来判断像辩诉交易(这是高效率处理案件的一种方法)这样的程序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不过,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不公正的,这也就有可能削弱他们对法律制度的支持态度。[11]同样,像无过错责任保险这种制度,虽然在经济学意义上是可以说得通的,但是对于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道德共识却是破坏性的(伦伯特和桑德斯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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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30 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程序具有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作用。在1972年的莫里斯诉布鲁尔(Morrissey v.Brewer)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决,在决定是否应当对罪犯撤销假释时,必须使用正当的程序进行听证。他们的理由是,不这样做会导致罪犯不愿意服从法律当局,但是“如果罪犯在撤销假释的程序中获得了公正的对待,我们就更有可能将他们改造成好人”。芝加哥研究的结果也证实,程序公正可以促使人们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并在以后的行为中更遵守法律。如果程序不公正,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如果法律当局准备推行他们所制定的某项政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弄清楚人们认为什么样的程序是公正的程序。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在决定自己应当接受还是反对某项政策时,人们更有可能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为基础的。最近的研究也发现,为了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当局应当努力创造一个能够促使人们支持法律的道德环境,因为道德观念虽然不能改变人们对违反法律受到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的预期,但是可以有效改变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例如,施瓦茨和奥尔良(1967年)的研究就发现,要想使人们自觉纳税,就应当尽量从人们的道德观念入手,因为道德观念能够发挥四倍于制裁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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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32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研究政策实施问题对法律当局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果当局每次想要改变人们的行为时,都不得不推出一定的激励措施,他们有效推行新政策的能力显然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如果法律当局能够使用人们认为公正的方式做出裁决或者决策,他们就能有效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当局的裁决。因此,法律当局可以把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愿作为推行其政策的源泉。当局以程序正义为基础推行政策,也预示着在危机时期,也就是当局最需要大众能够接受他们的决策时,政府有顺利运作的能力。不过,也正是在这种时期,当局要想推出对人们的激励措施,他们至少需要有一定的能力提供一定的资源。例如,在最近的能源危机中,领导人需要减少人们对能源的消耗量,但是并没有把对节约的奖励作为有效的刺激策略,也没有对毫不节制地滥用能源进行惩罚。我们不得不说,要想这样促使人们减少能源的消耗,实际效果就可能不是非常理想(西尔斯等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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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34 如果领导想要人们自愿遵守法律并从中获益的话,他们就需要弄清楚在人们心目中公正到底是什么。这意味着他们不仅要弄清楚人们认为当局用于决策的程序怎样才是公正的,也要弄清楚人们认为分配正义是什么样的。通过对公正的基本概念做出界定,社会学家们能够为法律当局和政策制定者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不过,尽管对当局来说,人们对公正的看法非常重要,但是如果当局仅仅根据人们的偏好做出决策,那也是非常危险的。专家们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他们知道很多不为人们所知的信息。比如,司法机关知道应当使用什么样的程序处理案件,但是一般公众对此就一无所知。同样,司法当局也知道,使用不同的程序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因此,在设计决策程序时,要把人们的看法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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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36 对于公众来说,如果他们仅仅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看问题,有时也同样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有关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仅仅根据程序是否正义来决定自己是否应该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而不管案件的直接、实际的处理结果如何,司法机关就可能只会想一些办法在表面上让人们觉得他们是公正的,而不去想办法真正解决问题或者为人们提供实质的帮助(格林伯格,已付印)。在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实质上错误的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结果是通过公正的程序而产生,人们就会觉得满意,这本身就反映了人们的一种错误的、不合理的思想意识。如果人们直接关注处理结果,就可以减轻这种错误意识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也会引起其他问题。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人们会发现,要弄清楚这一处理结果对自己来说是得是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作为某个组织的成员,人们必然有自己长期的利益诉求,当人们考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时,他们需要谨慎从事,以防因为过于关注那些短期的利益而忽略了自己加入这一组织时的长期利益诉求。人们也有可能会因为一个组织无法实现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拒绝加入这一组织,那样他们就无法获得只有加入这个组织才能为自己带来的长期效益。当然,在人们评价某个国家机关或者某个组织时,如果过分关注程序,也可能会导致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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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38 对于社会批评家们来说,人们认为当局落实裁决程序的情况如何,与人们认为什么样的程序是公正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差别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审判可以通过一种所谓“公正”的方式进行:法官是中立的、证人是诚实的、陪审团是中允而没有偏见的。人们因此会认为这次审判是公正的。不过,同是一个人,也有可能会认为使用对抗式审判程序解决纠纷是不公正的,而采用调解的方式会更公正一些。人们显然是有能力将上述两者区分开来的。他们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多大程度上做到这一点,我们将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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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40 到此为止,我论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合法性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作用,另一个是人们的不同类型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所产生的影响。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每种情况下,人们最关注的都是那些非工具主义的东西。在合法性问题上,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对于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有重要的影响。当我们检验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时,我们发现,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对于他们是否遵守法律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结果是否令人满意这一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却非常微弱。我们的研究结果除了总体上表明规范主义因素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外,还有力地证明了程序是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规范主义因素之一。我们的观点是,一方面,关于分配正义的规范主义研究关注的是公正的结果,而另一方面,人们关注的则是公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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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42 [1] 此前,为了控制与回归方程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有关的数据在可靠性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在对数据进行可靠性调整后再进行回归分析。但是,为什么在这里没有采用同样的方法呢?原因在于,这里所使用的相对性评价的各种指数并不一定能够替代其他相对性评价的数据,因为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如果人们觉得自己的某次经历比另一次经历好,他们就会觉得这次经历比其他任何一次经历都要好。同样,某个人这一次的经历比自己过去的某次经历好,并不能说明他的这次经历就比别人的所有经历好。因此,根据与相对结果有关的各项指数之间的关系,或者根据有关他们所受到的对待的指数之间的关系作为回归性分析的依据可能是不合适的。相对于前面关于合法性的讨论来说,这次回归分析更没有必要再进行可靠性检验,因此这里没有再做可靠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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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44 [2] 在那些与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有关的变量中,有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无法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评价这一变量能够解释其中的21%(P<0.001),但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仅能解释其中的1%。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分配正义(beta=0.39,P<0.001),其次是程序正义(beta=0.31,p<0.001)。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也会受到他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的影响(beta=0.18,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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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46 在人们对所受到的对待的满意度这一变量中,有一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无法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这一变量能够解释其中的27%(p<0.001),反过来,使用那些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仅能解释其中的1%。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正义(beta=0.55,p<0.001),其次是分配正义(beta=0.18,p<0.001)。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也受到他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的影响(beta=0.13,p<0.001)。在人们是否能够影响司法机关这一变量中,有一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无法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这一变量能够解释其中的22%(p<0.001),反过来使用那些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仅能解释其中的1%。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正义(beta=0.45,p<0.001),其次是分配正义(beta=0.24,p<0.001)。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也受到他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的影响(beta=0.09,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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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48 [3] 在人们是否满意当局的职业表现这一变量中,有一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无法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这一变量能够解释其中的18%(p<0.001)。对于那些使用与公正性有关的评价不能解释的变量中与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有关的变量,使用与公正无关的评价是无法解释的。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正义(beta=0.41,p <0.001),其次是分配正义(beta=0.22,p<0.001)。与结果有关的问题对人们如何评价当局的职业表现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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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50 在当局的合法性这一变量中,有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不能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能够解释其中的4%(p<0.001),如果某一变量是使用与公正性有关的评价不能解释的,那么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也无法做出解释。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正义(beta=0.20,p<0.01)。结果满意度也受到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的影响(beta=-0.18,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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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52 [4] 在前一注释所提到的结果中,有一点让人困惑,那就是人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会对他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产生消极影响。而且这种作用相当强烈(beta=-0.l8)。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我们对关于结果的相对性评价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的零度相关性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情况不是这样,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为0。另外,表示程序正义的有关beta值也存在差不多高的相关性系数(r=0.19,P<0.001)。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强烈的负beta值,是因为在分析中,我们为了检验其独立的影响作用,对有关数据进行了权衡。如果一项因素(程序正义)在方程中的作用过于强大,从而处于支配性的地位,就有可能会产生这种虚假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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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54 [5] 使用第二轮访谈获得的有关信息,我们也可以对人们如何根据个人经历评价法律当局进行分析。可以说,这样得出的分析结果,与我们已经讨论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但也有一个例外,比起第二轮访谈中所表现出来的影响作用,实际结果对人们是否满意处理的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在第一轮访谈中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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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56 [6] 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分配公正,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人们是否认为结果绝对令人满意(beta=0.29,P<0.05)、是否认为结果符合自己的期望(beta=0.57,P<0.05),以及是否认为程序符合自己的期望(beta=0.22,P<0.05)。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程序正义,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人们是否认为结果绝对令人满意(beta=0.17,P<0.05)、是否认为结果符合自己的期望(beta=0.37,P<0.05),以及是否认为程序符合自己的期望(beta=0.51,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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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58 [7] 对于这一结论有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如果人们先前对司法机关看法就较为积极,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对自己的个人经历做出积极肯定的评价——尽管这些人之所以会做出积极的评价,实际上是因为他们个人所获得的结果更为积极和肯定。反过来,他们的这种态度又可能进一步促使他们对警察和法官做出肯定的评价。对于这两种情况,芝加哥研究并没有进行更深入的区分。不过,在人们评价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时,他们早先已有的观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一点是清楚的,也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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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60 [8] 亚历山大和鲁德曼(1987年)对2000名联邦政府雇员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他们对所供职的政府机构的看法,包括工作满意度、对上司的评价、机构是否融洽以及是否信任管理人员等问题时,雇员们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是否正义,而不是分配是否正义。但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回答是否有辞职和另找工作的意向这一问题时,他们觉得分配是否正义是比程序是否正义更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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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62 [9] 这里所进行的解释表明,人们在根据自己的个人经历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时,他们早先已有的观念会有影响作用。另一种可能是,人们早先已有的观念会影响他们对自己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换句话说,如果人们早先对法律当局的看法就很积极肯定,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就会采取更适当的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方式也会促使处理他们案件的法律当局使用公正的程序。由于我们的研究中并没有直接检验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相互作用,因此这种可能性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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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64 [10]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局应当关注程序问题,这是因为关注程序比关注结果会给人们更好的感受。在很多情况下,程序可能会引起结果错误,如果人们过分关注结果,就会使人更难以接受。比如,如果人们总是努力考量在审判中什么样的错误是可以容忍的,他们多数倾向于认为任何程序都有可能会导致一些错误的结果。最近的研究也表明,比起让人们都要毫无例外地相信结果,让他们知道结果有时候也会错误反而会好一些(参见麦凯恩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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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066 [11] 我们说人们会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辩诉交易,这并不是说被告人就会认为辩诉交易在程序上是不公正的(卡帕斯、泰勒和费雪1988年;兰蒂斯和古德斯坦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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