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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22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人们对程序正义的含义能够达成多大程度的共识——人们评价程序是否正义时,所使用的标准是否是一致的。我们可以想象得到,这一问题有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存在一种稳定的标准,即人们总是使用同样的方式和标准来判断各种不同的程序是否公正,而不管这些程序所涉及的人或者问题的性质有什么不同;另一个极端则强调受访者的个人特质,或者他(他)最近有什么样的个人经历,并在评价程序是否公正时确定对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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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24 有研究发现,如果所涉及的纠纷或者要分配的利益性质不同,人们对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巴雷特·霍华德和泰勒1986年;谢泼德和列维奇 1987年)。也有研究发现,程序可以体现人际关系的情况,不同的程序所体现的人际关系不同,我们可以将这些标准分为四类,在不同的情况下人们会使用不同的标准判断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多伊奇1982年;维希、多伊奇和卡普兰1976年),如果处理案件的程序比较正式,受访者则往往更强调裁判者是否能够排除偏见,以及裁判的质量如何、是否符合一致性和代表性的问题(巴雷特·霍华德和泰勒1986年)。在涉及需要协商或者妥协的情况时,人们更注重裁决质量如何,是否符合一致性以及伦理性的问题。谢泼德和列维奇的研究(1987年)也发现,由于人们在自己所属的组织中所担任的角色不同,对于在程序正义的各个标准中哪个标准是最重要的标准,人们的认识有所不同(同样参见谢泼德、桑德斯和明顿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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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26 人们在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是否会因为自己与警察和法官打交道的个人经历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标准呢?不同的人是否会选择不同的标准来评价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否公正呢?人们对程序正义的含义理解不同,是否会导致人们选择不同的标准呢?芝加哥研究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检验,探讨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解到底存在多大程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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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28 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情形有很多种。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形,我们可以分别进行研究。第一种情形是,人们所遇到的司法机关的类型不同(有时是警察,有时是法官)。蒂波特和沃克研究了正式的法庭审判的情形;我们这里所进行的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则把人们的个人经历扩大到他们与警察接触的情形,这种情形相对于人们与法院打交道的情形来说就更不正式了。我们首先假设,人们在评价自己与警察的这种不太正式的接触时,会更为关注警察是否能尽力做到公正的问题,而对警察是否维护了自己的正式权利这一问题,人们则较少关注(也就是对伦理性关注得更少)。我们之所以做出这种假设,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在法庭审判这种更为正式的情况下,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他们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这一问题上。这时候,关于程序正义的伦理标准也就显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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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30 我们的研究与蒂波特和沃克最初的理论的第二个区别是,我们将这些理论用来解释纠纷解决这一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的事情,而蒂波特和沃克则没有。由于他们关注的是法院审判的情形,因此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自然就是他们研究的焦点。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是因为其他原因才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例如,有时候人们会给警察打电话求助。因为纠纷涉及相互对抗的当事人,这让人们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自己是否有陈述意见的机会、裁判者是否存在偏见(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利于另一方),以及裁决是否符合一致性要求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与司法机关接触的,当事人注重的则更多是如何评价裁判的质量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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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32 我们的研究与蒂波特和沃克的理论的第三个不同是,我们发现,人们与警察或者法院的接触是自愿的(比如,某人主动与警察或者法庭进行接触)还是被迫的(比如,某人被警察拦住)这一点,会对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产生不同的影响。很多研究人员倾向于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人们是自愿与司法机关接触的,他们就会更关心裁决的质量;如果他们是被迫与司法机关接触的,他们则更关注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在人们的个人经历中,可能会影响人们对程序正义的看法的第四个因素,是裁决结果是否让他们满意的问题。结果表明,如果人们获得了不利于自己的处理结果,他们会更为注重裁判者是否存在偏见、处理结果是否符合一致性或者裁判者是否存在不诚信的情况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他们就可以估计一下,如果使用别的纠纷处理程序来解决问题,他们是否能获得更好的处理结果(福尔杰1986年a、1986年b)。如果当事人获得了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他们则有可能会更关注诸如裁决的伦理性之类的抽象问题,比如,裁决者是否礼貌地对待他们、是否注重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等,因为他们已经获得了满意的处理结果,所以才有了思考这些更为抽象的问题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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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34 此外,有的人会认为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更为重要,而有的人则会认为能够受到警察或法官的友好对待更为重要。对这两者哪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人们存在认识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会使他们对程序正义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如果人们认为结果对自己更重要,他们就会更关注裁判结果是否符合一致性要求等与结果有关的程序问题,而不是裁判是否符合伦理性要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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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36 人们通常都认为,在各种人类学特征中,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可能会使人们对程序正义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人们的个人背景特征和他们早先已有的观念。一般来说,在人们的各种个人背景特征中,有六种特征可能会对人们理解程序正义的含义造成重要影响,包括种族、教育程度、收入水平、性别、年龄,以及他们在政治上倾向于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有的研究发现,在评价一项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时,人们受教育的程度越高,政治态度上越倾向于自由主义,就越有可能更关注那些与伦理性有关的问题(麦克洛斯基和布里尔1983年;苏里文、皮尔森和马库斯1982年)。而少数族裔的人则更有可能从裁决者是否存在偏见、自己所受的对待是否符合一致性的要求等方面来理解程序正义的含义,因为他们最有可能遭遇这方面的问题。不过,性别、年龄和收入水平对人们评价程序是否正义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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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38 由于人们早先已经形成的观念可能会不同,有时候人们对警察或者法官的期望也会不同,因此对于程序正义的各个标准哪个更为重要这一问题,他们的看法也有可能不同。我们采取一种方法来检验他们是否会采取不同的标准,即看他们是否认为警察或者法官能够公正地对待他们。我们询问每个受访者,警察或者法官通常是否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他们是否会因为年龄、性别、种族或者民族的原因对一些人更好一些,而对另一些人则更差一些。由于人们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不同,因此在他们回答裁判者是否存在偏见对他们评价一项程序的公正性是否非常重要这一问题时,有的人认为这一标准非常重要,而有的人则认为这一标准并不重要。如果人们预料自己会遭受到警察或者法官不平等的对待,或者知道警察或者法官实际上已经不平等地对待自己,他们在评价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否公正时,就会更多地考虑警察或者法官是否对他们存在偏见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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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40 在其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研究中,李文赛提出了六项程序公正标准,这些标准成为理解程序正义含义的重要基础。李文赛的理论解决了三个问题:对这六项不同的标准哪个更为重要,人们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对各项标准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人们的看法也有所不同;即使人们都使用这六项标准来评价程序是否正义,他们个人的案情和涉案人员也存在差异。这三个方面导致人们在评价程序是否正义时,会选择不同的标准,或者更多依据其中的某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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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42 规范主义观点与工具主义观点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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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44 在本章中,我对比了关于程序正义的规范主义观点和工具主义观点存在的差别。本书中提到的蒂波特和沃克最初提出的关于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论,实际上就是工具主义的观点。我特别把他们的观点与强调过程控制的规范主义的观点进行了对比。程序的这些利益表达功能都没有任何工具主义的特征,程序是否能够实现这些功能,也不依赖于当事人是否可以使用这些程序来影响做出决定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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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46 除了对如何评价程序正义提出了规范主义的标准以外,李文赛的理论中还包含了更多的内容。他还提出,有六个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影响人们对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解。通过对比关于程序正义含义的工具主义观点和规范主义观点,我也对李文赛提出的这一更大的理论体系进行了研究。在这些因素中,有的方面——比如处理结果或者自己所受到的对待是否符合一致性的要求——是一项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的标准。其他有的方面——比如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受到了礼貌的对待——则与他们是否认为自己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仅有很微弱的联系。从工具主义的观点来看,一致性应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自己是否受到了礼貌的对待则位列其次。有些人对程序正义理论表示怀疑,他们坚持认为,人们之所以说程序是公正的或者不公正的,所体现的只不过是他们满意或者不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已。要想弄清楚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弄清楚,对于那些通过结果是否令人满意这一标准无法解释的问题,使用非工具主义的标准是否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这种关于程序正义的工具主义观点是否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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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48 [1] 李文赛(1980年)在论证程序正义问题时,对可以根据哪些标准来判断程序是否正义进行了研究。他的论述考虑了两个方面的情况:一个是客观上是否体现了公正,另一个是人们主观感受上是否觉得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芝加哥研究仅仅对后者进行了检验:我们所检验的仅仅是人们在评价一项裁判或者决定是否公正时,程序中哪些方面能够对他们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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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50 [2] 根据这些理论,公正能够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但是会伤害群体的感情。反之,平等则可以促进群体感情,但是会降低社会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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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55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1702840707]
1702842156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十章 控制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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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58 在使用控制理论解释程序正义的含义时,蒂波特和沃克提出,是否实现了控制能够影响人们对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解。我们的研究证明了这一观点,但同时也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已经发现控制能够发挥影响作用,但我们应当如何解释这种影响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在本章中把蒂波特和沃克提出的关于控制的工具主义理论和关于控制的利益表达理论,也就是非工具主义的观点进行了对比。通过前面的研究我们也许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结论:在人们判断他们所经历的程序是否公正的时候,他们自己觉得是否实现了对过程的控制这一点是一个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另外,关于控制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一个是,结果对于人们很重要的话,程序正义本身是否还能发挥利益表达的功能;一个是,程序正义为什么能够发挥利益表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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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60 在芝加哥研究的受访者中,有652名回答说他们在研究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曾经与警察或者法官打过交道。为了检验程序正义是否能够发挥利益表达的功能,我们对这652名受访者进行了分析。我们要求受访者告诉我们,在当局做出裁决之前,他们有多少机会向当局陈述有关的事实,以及有多少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根据他们的回答,我们测算出他们对过程实现了多大程度的控制。我们也要求受访者告诉我们,他们认为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三方所做出的裁决。根据他们的回答,我们测算出他们对裁决结果实现了多大程度的控制。在测算这两项数据的时候,我们使用了四项不同的分值,包括:非常、有一些、有一点和根本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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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62 大多数受访者觉得,自己对过程实现了很高程度的或者一定程度的控制:43%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在当局做出裁决前有大量的机会提交自己的证据;20%的受访者说,他们有一些机会这样做。相反,大多数人感到自己几乎没有实现对决策的控制(49%的受访者说他们根本没有实现任何程度的决策控制)。在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案件中,受访者更有可能觉得他们对过程实现了很高程度的控制(61%的受访者觉得自己在这类案件中实现了很高程度的过程控制,而在其他案件中只有3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能够对过程有所控制)。那些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人,也更有可能觉得自己至少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决策的控制(65%的受访者感到如此,在别的情况下只有43%的受访者觉得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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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64 很明显,对于我们比较过程控制所发挥的工具主义影响和其所发挥的利益表达功能,芝加哥研究提供了非常理想的条件。受访者一般认为自己实现了很高程度的过程控制,也就是说,他们都觉得自己获得了陈述自己的意见的机会。同时,他们一般也觉得,自己的意见对警察和法官所做的裁决几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大量的受访者觉得自己对过程实现了很高程度的控制,但同时对裁决的控制程度却很低。如果要检验这两种情况下过程控制的利益表达功能存在什么差别的话,使用从这些受访者身上所获得的数据无疑是非常理想的,因为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说,只有过程控制能够对所做出的裁决产生影响,人们才会认为自己所享有的向裁决者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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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66 我们考虑了三个不同的自变量。第一个是受访者用什么方式来判断警察和法官处理他们的案件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第二个是受访者如何评价警察或者法官履行职责的具体方式;第三个是受访者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如何。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那样,我们所进行的分析中分别测算了这三项自变量的分数。对于合法性的两种情形——因为觉得遵守法律是自己的义务而认同合法性和因为支持当局而认同当局的合法性的情形——我们是分别进行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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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68 控制和程序正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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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170 人们有可能会认为自己实现了对过程或者决策的控制,也有可能会觉得自己没有实现对过程和决策的控制,这些是否会影响他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呢?我们使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检验了人们对过程或者决策控制程度的大小对于人们如何评价程序是否正义,对于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以及对于他们如何看待司法机关的合法性能够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回归分析发现,人们觉得自己对过程实现了多大程度的控制,对于他们评价程序是否正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样,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对过程的控制,对于他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也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受访者支持当局的情况下,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所发挥的影响作用是同样强烈的。[2]这表明,当受访者评价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个人经历时,他们关注的更多是自己是否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自己是否能够对裁决本身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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