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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回归分析要面临的一个困难,就是我们无法考量第三种变量——方程的条件中那些可能对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都能产生影响的特征——可能产生的影响。但实际上确实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例如,人们自己主动与法律当局接触并且能够实现对法律当局的过程控制的那些情况,与人们因为受到法律当局的强制而不得不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来的那些情况就有可能不一样。虽然我们无法完全消除第三种变量可能造成的影响,但是,我们可以从逻辑上假设第三种变量不会产生复杂的影响。不过,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基于这样的前提所进行的解释就不能说是合理的。在芝加哥研究中,我们对十四种可能产生影响的复杂变量进行了检验,其中包括六种条件变量和八种个人特征变量。这些情景变量是:案件由哪个机关处理、受访者是否是自愿与法律当局接触的、案件是否涉及纠纷、受访者对结果是否感到满意、结果对受访者是否重要,以及受访者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如何对待自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个人特征变量是:年龄、性别、种族、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在政治上倾向于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法律当局是否平等地对待所有人,以及法律当局是否会对具有某种人口学特征的人存有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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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检验过程控制能够对人们评价当局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时,一项第三种变量不会对分析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是如果要检验的问题是人们是否觉得自己能够实现对过程的控制这一问题,情况则有可能不同。对于人们对自己是否实现了过程控制这一问题看法如何,是否会受到这六种条件变量的影响,有人使用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了验证,结果显示这些变量产生了非常强烈的影响(决定系数为16%,p<0.001)。即使受访者认为自己仅仅实现了较低水平的决策控制,这种影响作用也同样非常强烈(决定系数为10%,p<0.001)。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于人们是否会认为自己实现了过程控制,具体的条件特征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研究中应当对这些条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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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通过研究发现,对于他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过程控制,人们的个人特征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总的来说,将人们的个人特征作为条件,可以解释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过程控制这一变量中6%的变量(p<0.001);如果人们仅仅实现了较低水平的决策控制,那么个人特征则仅仅能够解释上述变量中1%的变量。换句话说,对于他们能够实现多大程度的过程控制,不同类型的人感受几乎没有差别,因此我们似乎也没有必要对人们的个人特征这一变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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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对条件变量和个人特征这两种变量进行控制后,再对我们已经讨论过的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检验,我们仍然能够发现过程控制会产生这种影响。同样,在对条件变量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分析结果仍然表明,即使受访者认为自己仅仅实现了很低程度的决策控制,他们是否实现了对过程的控制仍然对他们是否认为当局具有合法性产生了影响。[4]即使没有对条件变量进行控制,我们也发现,即使受访者认为自己仅仅实现了较低水平的决策控制,过程控制仍然能够对人们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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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研究进一步综合关于过程控制的利益表达功能的观点。他们提出,只有当结果微不足道时,过程控制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检验是否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根据两项标准把受访者分成不同的小组。第一个标准是,受访者认为自己获得什么样的结果更为重要,还是认为自己受到什么样的对待更为重要;第二个标准是,受访者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结果。我们根据受访者自己的报告,来评估受访者是认为自己所获得的结果更为重要,还是认为自己所受到的对待更为重要。62%的受访者表示说结果对他们更为重要;66%的受访者表示说他们受到什么样的对待对他们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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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组中,过程控制与三项因变量之间的关系都表明,如果所处理的案件或者事情对人们越重要,而结果越不能令人满意,人们就越看重自己能够实现多大程度的过程控制。[5]就像以前一样,在对决策控制这一变量进行控制的情况下,我们仍然能够发现过程控制产生了影响。这显然表明过程控制确实有利益表达的功能。过程控制要发挥这种利益表达功能,需要三个方面的因素作为前提条件:决策者能够做到公正无偏、人们认为决策者是出于公正的动机而做出裁决或者决定的,以及人们认为决策者考虑和采纳了自己的意见。过程控制要发挥利益表达功能,真的需要具备这些程序性要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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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考察决策者是否做到了公正无偏这一点,我们向受访者提出以下问题:处理他们案件的官员是不是有不适当或者不诚实的行为,在某些问题上是否曾经说过谎话,或者受访者是否因为年龄、性别、种族或者民族等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了更差的对待,或者获得了比其本应得到的结果更加不利的结果。在所有受访者中,有28%的受访者觉得处理他们案件的官员在上述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没有做到公正无偏。通过询问受访者他们接触的官员是否努力做到公正地对待他们,我们对官员是否“善意”的问题进行了检验。49%的受访者觉得他们所接触的官员非常努力或者是相当努力地保持公正;51%的受访者觉得这些官员一定程度上并没有想办法保持公正,或者根本没考虑过要保持公正的问题。通过询问受访者处理他们案件的官员在做出决定前是否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意见,我们对受访者在多大程度上觉得自己的意见得到了采纳这一问题进行了验证。63%的受访者觉得这些官员非常充分地,或者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他们提出的意见;37%的受访者觉得他们的意见只有很少一点得到了采纳,或者一点都没有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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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的三种态度性因素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人们在对过程控制做出评价时,有两个因素非常关键:一个是决策者是否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一个是官员是否能让人们觉得他们在努力保持公正。[6]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意见得到了采纳,他们就会觉得自己实现了很高水平的过程控制。同样,如果人们认为官员在努力保持公正,他们也同样会相信自己实现了很高程度的过程控制。通过检验人们对过程控制的各种不同看法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直接验证过程控制要实现利益表达的功能需要哪些前提条件,因为我们没有对人们如何评价决策控制这一变量进行控制。为了对有关变量进行控制,我们设计了一种因果关系模型,这种模型既包括过程控制,也包括决策控制(参见图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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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控制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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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相关性分析中一样,使用因果关系模型分析所得的结果显示,人们是否认为裁判者采纳了自己提出的意见,以及人们是否认为进行裁决的第三方已经努力保持公正这两点,都会对人们认为自己实现了多大程度的控制产生影响。人们是否认为自己的意见被采纳,对于他们是否认为过程控制能够实现利益表达的功能影响最大。即使我们排除决策控制的影响作用,人们是否认为自己的意见得到了采纳这一点对他们是否觉得自己实现了过程控制也具有非常强烈的影响。图10.1所显示的结果也表明,人们是否觉得自己能够实现过程控制,并不是程序正义心理学的全部内容。所有这三项态度因素——公正无偏、尽力保持公正以及采纳人们提出的意见——都能直接让人们得出程序公正的结论,并且不管人们认为自己实现了多大程度的过程控制,这种结论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因此,这些结果也表明,程序正义应当有更广泛的含义,仅仅使用控制理论是无法完全解释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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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越是相信自己的意见得到了法律当局的采纳,或者越是相信法律当局在尽力保持公正,人们就更有可能会觉得自己实现了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在人们的这两种信念中,自己提出的意见是否被采纳这一点与控制问题之间具有更为直接、更为强烈的关系,会对过程控制能否实现利益表达的功能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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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功能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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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的这次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已经非常有力地证明,程序正义能够发挥利益表达的声请功能。但是,芝加哥研究的特点也决定了我们需要注意方法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来说,我们对已经得出的结论还缺乏足够的信心。特别是,有一些因变量——比如人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很可能不是根据他们自己的个人经历得出的。相反,人们也许早先就已经形成对法律当局的看法,而且正是这种早先形成的看法影响了人们对自己这次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的看法。如果人们预期法律当局会公正地对待自己,他们也许就会更容易觉得司法机关确实尽力采纳了自己的意见,而不管警察或者法官实际上到底是怎么做的。我们还注意到,人们早先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如何,会对他们如何评价自己的这次个人经历产生影响,比如人们是否觉得自己受到了法律当局的公正对待,会受到其已经形成的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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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检验人们早先已有的观念是否会影响他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解释,我们使用了全组研究所获得的数据。这样,在我们检验个人经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时,就有可能对人们早先已有的观念和人们的期望进行控制。如果我们先前的推断得到证实,我们就会对自己的研究结论的有效性有更大的信心。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在检验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过程控制这一问题时所使用的问题,与在第一轮访谈中所使用的问题是一样的。只不过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对第一轮访谈所使用的问题的分值重新进行了调整。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人们是否因为认同当局的合法性而支持当局,这与第一轮访谈中是一样的。所有在第二轮访谈中表示自己最近曾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291名受访者,大多数认为自己实现了很高程度的过程控制(48%的受访者说,在当局做出裁决之前,他们有充分的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样,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自己几乎没有实现任何程度的决策控制(46%的受访者说他们对决策根本没有产生任何影响,8%的受访者说他们仅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样本人数太少,我们可以把这两种数据联合起来。这样我们仍然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仅仅实现了很低程度的决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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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对人们早先已有的观点和他们此前的期望这两个变量能够进行控制,过程控制是否仍然具有利益表达的功能。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我们每次分别对不同的变量进行控制,来检验人们的个人经历是否会影响他们对自己的某次经历的评价,以及是否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当局的总体看法。为了了解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某次具体经历,我们向他们提出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都与受访者的某次个人经历有直接的关系:个人经历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对自己所受到的对待是否满意,以及如何评价自己所接触的司法机关。在这些问题中,我们对那些与人们的期望有关的变量进行了控制;这些问题是参考第一轮访谈中的问题设计出来的。在第一轮访谈中,这些问题主要是用来了解两个方面的情况:一个是,在他们将来再寻求法律当局帮助时,人们是否认为自己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一个是他们是否觉得法律当局基本上都能公正地对待人们。在每种情况下,我们都使用了与第一轮访谈中有关问题相同的分值。人们使用这些分值评价自己在以后所遇到的司法机关(警察或者法官),是比较适当的。在检验后,我们对人们的期望打出一个分数,并使用这些分数对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是否觉得将来与法律当局再打交道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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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根据人们的个人经历归纳出他们对法律当局的总体看法,我们把第一轮访谈所获得的关于人们支持法律当局的情况的分数和关于他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的分数作为控制变量;在分析人们与法律当局接触后是否还会支持法律当局这一问题时,我们把此前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态度作为控制变量;在分析人们与法律当局接触后对法律当局的看法时,我们把人们在第一轮访谈中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作为控制变量。和以前一样,每次分析我们所使用的分值,都是受访者给自己最后接触的法律当局所评定的分值。我们在进行回归分析时,对人们的期望这一变量进行了控制,并且检验了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会对与人们的某次具体经历有关的因变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结果显示,过程控制程度的变化对人们是否觉得程序是正义的,对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对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都会产生强烈的影响。[8]研究还发现,决策控制的影响程度要小得多。由于使用的是回归分析的方法,我们是把过程控制与决策控制对因变量的影响完全分开进行检验的。同样地,在第一轮访谈中,在对与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态度有关的分数和与人们对当局的看法有关的分数进行控制后,我们仍然能够发现,过程控制会影响人们对当局的支持情况以及人们对当局的看法,尽管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更为复杂。对人们会如何评价法律当局,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都会产生影响。我们还发现,决策控制对人们是否支持当局也会产生影响,而过程控制则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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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只将在决策控制方面得分较低的受访者作为分析对象时,得出的结论与上面提到的结论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是过程控制所产生的影响作用却更大。那些在决策控制方面得分较低的受访者,过程控制程度的变化会影响他们对自己的某次具体经历的评价(程序是否正义、对结果是否满意和对法律当局看法如何),以及他们对法律当局的总体看法(对法律当局看法如何、是否支持现行当局)。至于所有样本,过程控制对他们如何评价自己的某次具体经历会产生较强烈的影响,但是对他们总体上如何评价法律当局仅会产生较弱的影响。如果在与法律当局具体接触之前,受访者就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态度,那么即使对这一变量进行控制,过程控制仍然具有影响作用。研究结果还表明,在第一轮访谈中,受访者的个人预期和他们对当局的看法会影响他们今后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因此,如果人们在某次经历中能够实现过程控制,但是却无法实现决策控制,那么他们的预期就有可能会影响他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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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受访者分为两组,我们也可以探讨在这些情况下个人预期对过程控制的影响作用:第一组是那些在第一轮访谈中回答说他们预期在以后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会受到公正对待的受访者,第二组是那些说自己预期不会受到公正对待的受访者。对那些只是后来与法律当局有过接触经历,但是在这次经历中没有实现任何程度的决策控制的受访者,我们也进行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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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显示,无论受访者预期自己会受到公正对待,还是对决策没有实现任何控制,他们如何评价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具体经历,过程控制都明显会产生强烈的影响。然而,过程控制所发挥的利益表达功能程度大小则有不同:那些预期以后会受到公正对待的受访者能够实现较大程度的过程控制。例如,不同的受访者对程序是否公正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差异,如果受访者预期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过程控制的程度差异能够解释其中41%的差异(p<0.001),但是如果受访者预期不会受到公正的对待,过程控制的程度差异则仅能解释其中10%的差异(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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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访者对未来预期比较积极,他们是否就会对自己的个人经历做出更为积极的评价呢?通过对这些方面问题的分析,我们也许能够检验人们的个人预期和对当局的看法对他们解释自己的经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要观察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是否积极,我们可以看他们在第一轮访谈中对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所作的较为积极的评价对他们此后的经历有什么影响。这样,我们就可以检验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过程控制、人们提出的意见被采纳的情况、对决策的控制程度和程序的正义性以及人们以前的期望这几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在分析中我们使用了在第一轮访谈中受访者的两种看法:他们对警察和法院的总体看法(对警察和法院的看法以及是否支持警察和法院),以及他们对自己在第一轮访谈前与法律当局接触的经历的看法(是否认为自己所接触的警察或法官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以及自己以前的看法对自己评价法律当局产生了什么影响)。在第一轮访谈和第二轮访谈中,有199名受访者回答说自己曾经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我们对这199名受访者的第二个变量进行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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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显示,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看法如何,他们早先已有的看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9]特别是在受访者对裁决几乎没有实现任何程度的控制的情况下,如果他们以前就对法律当局的看法较为积极,他们就更有可能对自己的经历做出积极的评价。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提出的意见得到了采纳(决定系数为7%,p<0.01),或者他们认为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决定系数为7%,p<0.001),或者他们认为法律当局给了他们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决定系数为5%,p<0.05),情况也是如此。我们也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受访者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决策控制,与他们以前对法律当局看法如何没有什么关系(决定系数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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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最初提到的关于程序正义的控制理论中,蒂波特和沃克强调的是关于控制的工具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争议各方关注的是处理的结果,因此也就会努力通过控制证据的提交来实现对结果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他们认为人们会尽可能地实现直接的决策控制,而且,如果他们不得不放弃对决策的控制,他们则会努力通过对过程的控制实现对决策的间接控制。在蒂波特和沃克之后,对于争议各方到底想从第三方那里得到什么样的结果,有关的文献则描绘了一幅与蒂波特和沃克最初的控制理论截然不同的画面。这些研究发现,人们非常关注他们是否能够实现过程控制的问题,无论这种过程控制最终是否会转化为结果控制。换句话说,人们更看重的是他们是否有机会向第三方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论他们的意见是否真正能够影响到第三方所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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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研究的结论再次证实了我们前面提到的观点(泰勒、拉欣斯基和谢泼德1985年):只要在裁决做出前给予争议双方更多的提出自己意见的机会,当事人就更可能觉得自己经历了公正的程序,并进而对警察和法官做出更正面、更积极的评价,而不论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是否真正对法律当局的裁决或行动产生了影响。因此,芝加哥研究证实了声请能够发挥利益表达功能的观点。对于决策控制能否发挥利益表达功能,芝加哥研究在分析时使用了更大量的样本,因此其结论比此前的研究结论更具有说服力。在过去的研究中,由于使用的样本量较少,即使受访者觉得自己没有实现决策控制,研究人员也只能从中找出一些人来,把他们确定为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控制的受访者。这样,对结果实现了控制和对结果没有实现控制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另外,芝加哥研究与以前的研究一样,也把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人员作为分析样本,但是比起以前的研究来,芝加哥研究使用的样本数量更大,也更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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