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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08 研究也发现,人们是否认为当局已经“非常尽力”做到公正,是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因素。人们之所以在意程序的公正性,实际上是在意当局的行为动机,这要求人们不得不思考官员是否尽力做到公正这一问题。实际上,人们在对当局做出评价时,一般也希望不用推测当局的动机是什么,因为推测当局的动机远远要比单纯对当局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价费劲得多。不过,即使人们只能根据他们与当局通过简单接触所获得的很少信息来推测当局的动机,即使他们根据这些有限的信息很难推断出当局的动机,即使他们这样做出的推断很可能并不可靠,人们仍然很关心当局的行为动机是什么(海德1958年)。其他一些研究也注意到,人们是希望弄清楚当局的行为动机的。伦尼(1988年)提出,人们非常关注政治领导人是否是出于“善意”而行使他们的权力的。贝伊斯认为,工人非常在意管理人员对他们是否“真诚”的问题(贝伊斯和夏皮罗1987年)。人们关注决策者的行为动机问题,反映出下属很希望知道决策者做出决定时的情感倾向。如果他们认为决策者的情绪是积极的,他们就会相信从长远来说当局是能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们才可以说,获得人们的信任是当局能够保持合法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巴波1983年;泰勒1986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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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10 之所以要强调人们非常重视当局与人们打交道时的行为动机,是因为对法律当局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当局的人格品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这有助于解释人们为什么会满意通过正式的审判做出的裁决,也会满意通过调解等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所做的处理。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人们认为第三方是出于积极的动机对案件做出处理的,他们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这也提出了一个更一般性的问题,即到底是什么使人们选择第三方,并赋予他们权威来处理自己的问题或者纠纷。是因为该人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比如是法官或者警察),还是因为人们相信该人的个人品格,比如人们认为他是忠诚的,是称职的?换句话说,某人之所以能获得合法性,是基于其社会职能还是其所拥有的个人品格呢(参见梅里和希尔贝1984年)?根据芝加哥研究的结论,合法性是同时以当局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和其所拥有的个人品格两者作为基础的。法律当局之所以能够获得合法性,是因为人们觉得自己应当服从它,而这正是因为该机关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职能。另外,如果某个警察或者法官能够让人们相信他一直在尽力公正地对待人们,他也就能获得人们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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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12 在以前关于程序正义的心理学研究中,对于人们很在意用伦理性作为评价程序是否正义的依据这一事实,并没有人专门强调过,只有李文赛(1980年)将伦理适当性作为其提出的程序正义的六个标准之一。另外,也早就有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在人们判断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对待时,裁决的伦理适当性是一个关键的标准。伦尼(1988年)提出,是否符合伦理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他认为,如果要人们相信程序是正义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使人们相信当局所使用的程序能够维护他们的自尊。受到礼貌的对待和自己的公民权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两点会让人们更有可能觉得自己受到了尊重,从而树立更强的自尊心。其他一些学者也已经证明,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尊重,对于他们建立心理上的幸福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坎贝尔1980年;罗森伯格1979年)。一项关于人们与警察关系的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在人们与法律当局接触这一特殊的背景下,人们是否能够保持自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研究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对人们来说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他们是否有“公民权利意识”(泰勒和福尔杰1980年,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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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14 同样,有人对工作环境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人们在与当局打交道时,很关注自己与当局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求职者会如何评价他们参加公司应聘的经历,贝伊斯和夏皮罗进行了研究(1987年)。他们的报告指出,求职者们比较在意面试经历中涉及双方互动的事情(即自己是否受到了礼貌而体面的对待等),以及面试人员是否诚实、是否符合一致性和是否有偏见等事情。为了说明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因素是否重要,我们可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即入室盗窃案这种情形。如果某家发生了入室盗窃案件,警察基本上是不可能找回失窃的财产的。不过幸运的是,这种情况下,人们评价警察是否称职时,也基本上不会以警察是否能够破案作为依据。如果警察能够迅速赶到当事人家中,礼貌地对待当事人,认真填写失窃报告,人们就很可能会对警察做出较为积极正面的评价(帕克斯1976年)。人们觉得,自己可以要求当局非常认真地解决自己的事情,这是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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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16 在芝加哥研究中,在界定伦理性这一概念时,我们可以使用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是不同的:一是法律当局是否能够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一是法律当局是否能够关心当事人的权利。由于我们发现这两者具有很强的关联性(r=0.59),因此我们把这两个方面结合成一个单一的指标。如果把这两者分开的话,我们可以发现,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与他们是否认为当局关心他们的权利具有更强烈的联系(r=0.67),而与他们是否认为当局礼貌地对待他们(r=0.58)则关系稍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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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18 实际情况与我们所预测的情况有所不同。最大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我们发现,人们在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一致性并没有太强的影响。我们发现,人们判断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他们并不关心自己的这次经历与其他经历(包括自己的其他经历或者别人的经历)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前的研究都发现,一致性是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们的研究为什么没能发现这种证据,确实让人非常疑惑。对此也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人们没有充分的信息来判断程序是否符合一致性的要求。人们之所以会与警察和法院打交道,可能出于多种多样的原因,而当局怎样才算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也因为人们的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人们或许知道警察或者法院在一些情况下曾经如何对待别人,但是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别人的事情与自己有什么关系。由于对两者进行比较,关键是找出两者的相似性(费斯廷格1954年),因此,对于自己所获得的结果是否比别人所获得的结果更令人满意,人们很难做出判断,他们也很难根据别人的经历来判断自己是否会受到公正的对待。例如,有时候人们给警察打电话是为了要求警察制止邻居的骚扰行为,有时候他们超速被警察拦住但是警察并没有开出罚单,对于这两种情况下警察的处理哪种更让人满意,人们应当如何进行比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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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20 贝伊斯和夏皮罗(1987年)已经提出,如果由于需要处理的事情不同,警察给予人们不同的对待,或者对事情做出不一样的处理,人们是可以接受的。科尼利厄斯、坎费尔和林德(1986年)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的研究发现,如果所要处理的事务不同,即使人们受到不一致的对待,他们也不一定就会认为自己所受到的对待是不公正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可能或多或少知道一些别人的类似经历。有些特殊的群体甚至知道别人很多类似的经历,并且在判断自己与当局打交道的经历是否公正时,更多地以别人的类似经历为依据。罪犯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群体,他们知道别人的很多类似情况。卡斯帕对监狱中的罪犯进行了访谈。他发现,职业罪犯非常了解警察和法官一般会怎样行动;他们在评价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以及自己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决时,很重要的一点是看自己所受到的对待以及自己获得的判决是否与自己的预期相一致(卡斯帕1972年、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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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22 人们很难从大众媒体等间接来源获取有用的信息,同样,他们也很难获得进行社会化比较所需要的足够而适当的信息。例如,人们之所以很难获取有关犯罪的信息,可能部分原因在于大众媒体无法为人们提供与这些犯罪有关的各种背景信息。因此,人们无法将自己从书报上看到的或者从电视上看到的受害者的状况与自己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泰勒1984年;泰勒和库克1984年;泰勒和拉弗拉卡斯1986年),也就无法认识到自己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芝加哥研究之所以无法证实一致性有影响作用的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在我们所检验的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各种情形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什么纠纷。例如,蒂波特和沃克关于法庭审判的研究就发现,当事人显然都非常关注这种社会性比较:他们比较关注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这样,他们就很容易发现双方当事人是否受到了不一样的对待。有些研究发现,一致性对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有很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一般都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者涉及在几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问题(巴雷特·霍华德和泰勒1986年;弗莱和尚西1981年;弗莱和李文赛1979年;格林伯格1986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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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24 如果人们在判断程序是否具有一致性时缺乏足够的信息(即无法进行横向比较),他们的一个解决方法是根据其他相关的信息做出判断。其中一种信息是官员的职业表现,人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官员是否会尽力保持公正。另一种信息是明显与官员是否诚信有关的。第三种信息是与伦理性有关的,也就是人们是否认为官员行动时遵循了一般性伦理标准。人们需要根据自己或者别人的某一次经历来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这也是一致性为什么会对人们评价程序是否公正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个原因。程序是否与一般的伦理准则相一致,这一标准让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某一次经历来评价警察和法院所使用的程序以及所做出的处理是否公正。无论人们与法律当局交涉时要处理的问题是不是因为某个纠纷引起的,人们都认为当局应当遵循一般的伦理准则。因此,不管进行这种社会的或者世俗的比较有多么困难,人们都会对一致性问题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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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26 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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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28 尽管在人们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决策是怎样做出的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芝加哥研究也发现,其他很多因素也同样很重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关于正式和非正式纠纷解决方法的研究中,人们发现这些程序正义以外的因素有助于解释一些令人困惑的结论。比如,那些利用调解这样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的人,一般都觉得这种程序是公正的(泰勒1989年)。同样,被告人一般也都认为辩诉交易与通过审判对案件做出判决是一样公正的(兰蒂斯和古德斯坦1986年;卡斯帕、泰勒和费雪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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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30 法律学者从各种角度对辩诉交易和其他非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来确定这些程序是否能充分保障公正,以及其公正性与正式的程序存在什么区别。但对于那些使用这些非正式程序解决问题的人来说,这些程序与审判程序并没有什么区别,他们并不觉得这些程序不如审判程序公正,他们对通过这些非正式的方式处理案件也没有什么不满。为什么情况会是这样呢?芝加哥研究表明,一项程序是由各方面的因素构成的,而有些因素与裁决是如何做出的并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却在人们评价程序是否公正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一项程序中,这些因素并不一定是必须具备的正式要件,因此它与我们所说的组成公正程序的必要条件似乎没有多大的关系,并且在不同的程序中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要弄清楚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从程序本身是不是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来进行判断,本身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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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32 其实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些非正式的法律程序比审判更能让人们从直觉上就产生公正的感觉。比如,这些非正式程序能够提供给当事人更多的机会,让他们直接参与纠纷的处理。如果所要处理的事情涉及的是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这种程序也能使裁决者有更大的灵活性。而这些优势是审判等正式的纠纷处理程序所没有的。从我们的研究结果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在判断这些非正式程序是否公正时,人们所使用的标准与判断审判等正式程序是否公正时所使用的主要标准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有些程序机制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追求公正的天真心理,但是却并不一定就符合正式的法律规范的要求。甚至可以说,能够满足公众对公正的心理要求,与能够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欧贝尔和康利1985年)。由于存在这种差距,因此人们一开始有可能是愿意通过“公正”的正式程序处理案件的,但到最后,他们反而有可能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不过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尽管人们有可能认为正式的法律制度不符合他们对公正程序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局就应当改变程序来适应人们的个人偏好。也许人们之所以愿意使用非正式的程序解决问题,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选择。其实,如果他们使用其他方法来解决问题,他们也许同样会认为那些方法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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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34 法律中建立了各种保护公民权利的机制,但是社会公众有可能并不知道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因为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法律当局并没有使用这些机制。人们的权利有可能会遭受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或者某个机构的侵害,有些侵害甚至是出于不正当的动机而实施的。法律程序中的很多制度,其实就是为了防止发生这种侵害。因为即使这种侵害只是偶然发生的,其一旦出现就会对社会整体造成破坏性的结果。不过正是由于这种情况不常发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也就不会想到这个问题,因此人们往往并不知道在出现法律纠纷或者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由于法律正是通过对各种问题的规范化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因此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如果实践中无法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法律原则也就很难制定和发展起来。比如,由于实践中出现了当局滥用权力的情况,为了防止权力再次被滥用,这方面的法律就被制定出来了。因此,如果法律能够成功地防止权力被滥用,即使人们知道这种权力被滥用的情况,他们也不一定就会认为这种权力滥用有多严重。也就是说,人们对正式的法律程序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这并不一定就说明他们愿意使用其他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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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36 人们对程序的看法存在分歧,这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到底是谁“真正”有问题或者出现了纠纷。如果法律主要关注社会个体的利益,就应当从有利于满足个人诉求的角度来设计程序。如果法律主要关注社会利益,就应当从有利于促进社会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设计程序。实际上满足上述两个方面的需求都很重要,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两者之间达成某种平衡。社会应当努力满足争议各方的诉求,而程序也需要能够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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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38 法律程序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要求?人类学家对很多社会的正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相比起来说,美国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单纯为了满足社会个体的诉求而设计出来的。例如,在很多社会的法律文化中,都给予人们一定的机会,让他们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的意见,但是对他们陈述意见的方式则没有太多的限制(欧贝尔1988年)。与此相比,美国的法律程序在这方面的限制就很多。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与有更多条条框框的欧洲国家的法律程序比起来,美国的法律程序则又非常有利于满足人们作为社会个体的要求。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研究发现,欧洲国家的民众更喜欢对抗式的诉讼程序,尽管如此,在他们出庭参加诉讼的时候,却更多是根据法官要求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陈述,他们甚至不能像美国民众那样能够通过律师影响审判的进行和控制裁决的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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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40 然而,想要尽量满足人们的诉求,实际上也很难做到。比如,我们要给予人们充分的机会让他们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意见,但是我们也要通过法律制度高效处理纠纷,这两种需求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一般来说,人们都希望法官能迅速审结案件,这让法官感到很大的压力,因此法官一方面会觉得自己要认真聆听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充分的时间而身不由己。同样,律师们也急切地想结案,因此他们并不希望给自己的委托人太多的时间,并不愿意让自己的委托人参与到案件的有关协商中来。对于法律当局来说,这些实际问题都非常重要。不过,法律当局应当意识到,他们在处理某个案件的时候,如果只是做出了让某一方当事人满意的裁判,那是远远不够的,这样该方当事人并不一定就会认为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也不一定就有助于提升法律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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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42 有没有统一的程序正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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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44 显然,由于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性质不同,他们对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尽管对此问题,不同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会有所不同,但是大家都能达成基本的共识,就是对于什么是公正的程序,我们无法找到一个能够适用于各种情形的统一的标准。相反,人们在不同的情况下会关注不同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利益分配和解决纠纷时,人们很可能找不到一个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所谓公正的程序。比如,我们在前面提到,蒂波特和沃克在研究程序正义的含义时,所关注的就是代表性问题(即关注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芝加哥研究表明,人们在提出关于程序正义的一般理论时,研究工作实际上是围绕纠纷解决这一中心进行的,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能够适用于哪些情形还很难说。如果说他们的结论适用于所有的情形,可能就过于宽泛了。当然,在纠纷解决这一背景下,代表性是最重要的问题。不过,如果我们稍稍拓展一下我们的研究背景,就会发现其他方面实际上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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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46 还有一点也很有趣,就是尽管人们的个人特征不同,但是他们在判断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所使用的标准并没有什么区别。换句话说,不同的人对程序正义的含义理解是一样的。这说明,对在特定的情形下应当如何界定程序正义这一概念,我们的社会成员也许能够达成一定的共识。最近,有人对法庭进行了人类学的研究(梅里1985年、1986年),也有人对犯罪行为评价的一致性进行了研究(桑德斯和汉密尔顿1987年)。他们的结论都证明情况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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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48 对程序正义的含义,人们的理解并没有什么不同,这对我们弄清楚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我们弄清楚人们与当局之间的关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含义理解是相同的,那么,他们也就会关注同样的问题,也就都会希望能够找到可以立即解决问题的程序。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在每一方当事人见到警察或者法官后,警察和法官就不得不首先立即弄清楚他们到底是如何理解程序正义的含义的。在选择可以使用什么样的程序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和纠纷之前,司法机关要先对这一问题达成共识,这是一件复杂而耗费时日的事情。因此只有人们具有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对于程序正义含义有统一的看法,法律当局才能有效地解决人们的纠纷和问题。法律当局通过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念能够知道人们真正想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并且在法律当局做出裁决后可以促使人们接受当局所做的裁决。看来,如果当局想要弄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人们对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解会有不同,就应当首先弄清楚他们想要解决的纠纷到底存在哪些情形。这样,即使人们的个人背景有所不同,他们也会采取同样的方式来理解程序正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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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50 [1] 在前面分析人们的个人经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时,对于通过询问哪些问题来弄清楚人们的看法,我们进行了讨论。在研究人们对结果和程序会做出什么样的比较和评价时,我们使用了同样的问题。在本章的分析中,我们只使用了与结果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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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52 [2] 李文赛把伦理性定义为“符合人们基本的道德和伦理价值观”。当然,判断一项程序是否正义,可能会涉及多种价值观。可能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是两种价值观:约束人际关系的非正式的规范(比如是否礼貌等)和约束人们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正式的规范(民众的权利)。我们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这两种价值观是否实际上仅是一种价值观的两个方面。在我的分析中,由于两者具有很高的相关性,因此我把他们看作一种价值观(r=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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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54 [3] 对于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使用他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变量仅能单独解释其中的19%(p<0.001);对于人们对法律当局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使用这一变量仅能单独解释其中的12%(p<0.001)。对于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使用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结果是否符合人们的预期这两项标准,可以解释其中的23%(p<0.001),对于人们对法律当局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使用这两项标准则可以解释其中的12%(p<0.001)。相反,对于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使用程序正义标准则可以单独解释其中的69%(p<0.001),对于人们对法律当局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使用这一标准可以解释其中的24%(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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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56 对于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如果使用程序正义的各项标准无法解释,则使用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处理结果是否符合人们的期望这两点仅能解释其中的1%。而对于人们对法律当局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两项标准仅能解释其中的6%(p<0.001)。相反,对于使用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这两个因素无法解释的差异,使用程序公正标准则能够解释其中的47%(p<0.001),对于人们对法律当局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使用程序公正标准则能够解释其中的18%(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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