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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2 我们已经提到,人们在解决他们是否应当忠诚于自己的群体这一问题时,关注的是这个群体在进行分配和做出决策时使用了什么样的程序(林德和泰勒1988年)。芝加哥研究非常有力地证明了这一观点。人们之所以关注程序问题,是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从自己所属的组织中获利,而不是成为组织其他成员掠夺的对象。如果能够有一个确保公正分配的机制,就会激励人们成为一个组织的长期成员;有关研究已经证明,如果一个组织做出了不利于某个成员的决策,而同时又想让该成员保持对组织的信任,这个组织就必须使用公正的分配程序,这是决定该成员是否会继续信任组织的一个最基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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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4 在复杂的组织中,不仅仅是在做出决策或者解决冲突时才用到程序。程序还能够明确国家和社会规范群体行为的过程,能够明确群体的内部结构,就像群体的身份界定了他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关系一样。因为程序能够规范社会过程,因此它对于社会群体成员来说是极端重要的。程序也决定了一个成员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一个成员是否能够实施自己期望的行为,或者是否能够获得自己期望的资源、是否有机会参与群体的活动以及自己是否能够抵抗掠夺和伤害等。由于群体的成员特别看重自己在组织中处于什么地位,特别看重自己在组织中是否安全的问题,因此他们特别关注该群体做出决策时使用了什么样的程序。由于人们把程序公正与否作为界定自己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权力的核心要素,因此毫无疑问他们在评价群体机构或者组织时,也会把其作为一个关键的标准。当人们在评价自己所属的组织时,在决定自己是否应当继续忠诚于该组织时,他们就会关注这个组织运作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而不是这个组织的特定机构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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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6 由于在对一个组织进行评价时,程序是否公正居于如此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即人们对其所属的组织的评价是否也会影响到他们对程序的评价。一个群体的成员对其所属的群体及其机构给予越高的认同和尊重,他也就会对这个群体的决策程序给予越高的评价。芝加哥研究证实了这一点。组别分析的数据充分表明,人们是否觉得自己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所经历的程序是公正的,受到他们此前对司法机关的看法的强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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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8 程序正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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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0 我们根据群体价值理论来解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根据自利理论来解释这种关系。如果我们要解释芝加哥研究为什么会对程序正义的含义做出那样的界定,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解释是非常有用的。蒂波特和沃克是从两个方面来界定程序正义的概念的,实际上他们是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首先,他们在界定程序正义的概念时,研究的是人们在与国家机关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当局是如何做出决策的。在蒂波特和沃克看来,法官是解决纠纷的第三方,而程序所体现的正是第三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到底做了些什么。其次,蒂波特和沃克提出,人们对于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评价,最终实际上都是工具主义的。他们所关注的是自己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对第三方做出的决策实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但是比起芝加哥研究所得出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来,蒂波特和沃克关于公正程序的概念实际上太窄了。实际上,在程序正义的概念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他们的概念中没有反映出来的,那就是在有第三方参与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人们关注的问题远远不止他们是否实现了对决策的控制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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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2 从一开始,人们就非常关注决策的过程。他们会考虑与代表性、中立性、有无偏见、诚信、决策的质量和一致性有关的问题。人们对决策的关注并不仅仅是工具主义的。例如,对于代表性,人们除了关心当局的裁决是否有利于自己这样的工具主义问题外,还关心自己是否通过这一程序实现了利益的表达。人们也非常想弄清楚决策者的行为动机。对与自己打交道的第三方是什么样的机构,他们似乎非常在意,而不只是要知道这一机构做出了什么样的裁决。在人们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历中,那些与人际关系有关的方面也非常重要。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够受到礼貌的对待,也希望看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关心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在人们的个人经历中,这些方面与第三方会做出什么样的裁决没有任何关系。最后,个人经历中与结果最密切相关的部分——结果和程序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符合所有各项标准——仅仅产生了很小的影响。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对结果的控制,对他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没有直接的影响。同样,程序中与结果关系最密切的那些方面,对人们评价程序是否公正也只是产生了很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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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4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在人们的个人经历中,这些规范性因素非常重要呢?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当人们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他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当局对纠纷做出了什么样的具体处理,以及这种结果是否符合分配正文的要求。人们认为,他们所经历的程序实际上反映了他们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群体,也就是纠纷或者分配各方所属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当人们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他们在群体中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他们在这个群体中是否安全,就马上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他们的个人经历也许会使他们进一步坚信:作为这个群体的成员,他们是受到了尊重和保护的,在他们需要的时候,他们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关爱和周到照顾。他们的经历也有可能会使他们觉得自己被所属的群体忽视,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保护。可见,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人们要考虑的并不仅仅是与裁决内容本身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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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6 让我们来看一下过程控制是如何发挥利益表达功能的:人们看重的是自己能够参与到组织中来,以及组织能够提供给他们机会,让他们巩固自己在组织中的地位。程序使人们有机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他们提出证据就有利于巩固自己在群体中的地位,因为这种程序让人们觉得自己正在参与到自己所在的社会群体中去。他们同样会觉得,司法机关愿意听取自己的陈述并且考虑自己的意见,是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的认可。如果不允许人们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也就表明组织拒绝了他们用以标示自己的群体地位的行动,剥夺了他们与司法机关进行交流,从而促使他们对自己的群体身份产生积极认知的机会。[3]反之,不管第三方做出什么样的裁决,如果他们的意见能够被听取甚至被采纳,人们就会觉得自己在群体中的身份和地位得到了群体的确认。根据群体价值理论进行分析,我们就能很好地阐明为什么人们在判断自己是否实现了对过程的有效控制时,自己的意见是否被采纳会成为一个关键因素(泰勒1987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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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8 同样,根据群体理论,我们也可以说明人们为什么重视自己是否受到了礼貌的对待这一问题了。在人们与司法机关相互影响的各个方面中,他们是否受到了礼貌的对待以及他们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这一问题似乎微不足道。但实际上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人在群体中的地位。当警察粗暴地对待少数群体成员、穷人或者年轻人时,他们实际上是在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进行交流。我们可以说这些群体的成员最关心他们的社会地位,当然实际上每个人都会一定程度上关心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在他们与司法机关、政治机关或者管理机构打交道时,他们也表现得非常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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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90 信念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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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92 人们如何知道分配程序是否公正?例如,如果纠纷是通过调解而不是通过审判解决的,人们如何判断调解程序是否更为公正。影响这种判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化。也就是说,一个社会或者组织是通过社会化的方法在其群体内部交流,并形成关于“公正”程序和“公正”结果的共同观念的。群体的新成员则需要通过向老成员学习来形成自己对程序的价值观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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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94 对于社会化在个人信念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伊斯顿(伊斯顿和丹尼斯1965年、1969年)进行了研究验证。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伊斯顿的理论讨论了扩散性支持如何从具体支持中分离出来的问题。他的理论的第二个方面提出,人们一般是在童年时期建立起对政治制度的扩散性支持的,这是儿童社会化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人们的这种对政治体制的支持,是作为对政治体制的情感依恋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人们在决定自己是否要支持当局的时候,并没有对自己支持当局可能为自己带来什么样的个人收益或是否会造成亏损进行理性的估算。不过这种对当局的支持一旦建立起来,就会成为个人的一种长期的情感倾向,而与他们支持当局是否能够有利于自身利益并没有太紧密的关系。例如,一个孩子不会因为进行了所谓的合理的成本和收益计算,就不支持美国的法律制度而去支持英国、德国或日本的法律制度。儿童的社会化就包括重视自己国家的法律程序,并且自然而然地认为这些程序是公正的。根据伊斯顿的理论,这些早期的情感依恋在其成年后仍然会持续,并且能够促使人们认同司法机关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只要人们认同当局的合法性,那么无论个人的短期利益得失如何,成年人都会坚持这种对其社会群体的情感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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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96 伊斯顿提出,如果当局能让人们觉得为了自己的长期收益他们有必要建立对法律制度的扩散性支持,这对当局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他认为,如果政治或法律制度总是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或者总是不能为其成员提供有利的成果,其终将丧失人们的扩散性支持。人们通过社会化过程所建立起来的对当局的情感依恋,为维持这种支持提供了缓冲。但如果人们总是不断经历不平等的事情,他们这种对当局情感上的忠诚终究会削弱甚至烟消云散。与伊斯顿的理论一样,有关社会化的心理学理论则强调,社会化过程对建立这种基本的价值观念是非常重要的(霍夫曼1977年)。这种理论认为,一个文化群体的成员在童年时期会学习这个社会的基本共同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会制约他们成年后的行为。其中对司法机关来说,非常核心的一个价值观念就是使人们认为自觉遵守法律是个人的应尽义务。如前所述,大多数美国人具有这种相当强烈的义务感。因此可以说,社会化过程是人们建立起支持当局和现行机构的行为倾向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泰勒和麦格劳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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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98 虽然人们可能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去遵守法律(正如在科尔伯格传统研究的前阶段),或者因为理性地认识到实施法律规则的目的是什么而遵守法律(正如在科尔伯格传统研究中),但大多数成年人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做的。相反,他们实际上知道遵守法律对实现自己的利益具有什么样的价值(正如在科尔伯格传统研究的后阶段)。大多数成年人坚信,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件有价值的事情。如果程序性问题是合法性的关键,社会化就会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伊斯顿发现,政治社会化过程有这样一个特点,就是人们都非常关注约束美国政府运作过程的“游戏规则”。而在法律领域,社会化的内容并不是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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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00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社会化在某种意义上是否也会使人们建立起相反的价值观。价值观能够使人们意识到自己在行动时想要达到什么样的基本目的。例如,在法律上,不使无辜者被定罪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信念是对一种事实的理解和认识——例如,死刑能够吓阻犯罪行为就是一种信念。对抗式审判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方式也是一种信念。芝加哥研究所检验的能够使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各种信念和价值观,实际上都是社会观念。与别的社会观念一样,这种社会观念也可能是在童年时期形成的,并且终其一生不会消失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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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02 现在已经有一些证据表明,人们是在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观念的。我们发现,对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解,芝加哥研究中的各个亚组并没有什么不同。显然,对于在解决特定的纠纷或者问题时什么样的程序是公正的程序,被研究的群体达成了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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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04 如果人们在认识公正问题时,是从他们与社会群体关系的角度出发的,那么他们的这种认识可能会限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当人们与别的群体的成员打交道时,他们就可能不太关心公正的问题,而无论与他们打交道的那个群体是如何认识公正的。多伊奇(1985年)就提出,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他认为,只有在人们觉得自己与社会其他群体或者其他群体的成员之间“能够建立,或者可能建立最低限度的合作”关系时,这种正义规则才是有用的(第36—37页)。最近实证研究已经验证了他的理论(奥普登1987年)。但我们尚不清楚的是,人们是如何划分他们所属的社会群体与别的群体之间的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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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06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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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08 芝加哥研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他证明了人们的规范性认识会对他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他们在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时,实际上就是看自己的这些经历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而且,他们在做出这种评价时,考虑的也是那些与结果是否有利于自己无关的因素,比如他们是否获得了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是否受到了有尊严的对待等。对于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人们的规范性观念起了决定性作用,会对他们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行动产生影响。通过总结我们的研究结论,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人的社会价值观,也就是他们认为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适当的,决定了他们对当局的看法,也决定了他们会如何行动。法律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组织学理论认为,自利是影响人们对当局的看法和决定人们的行为的基础,与我们的观点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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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10 改变我们心目中对人的印象也具有现实的意义。人们并不像法律当局通常所想象的那样,实际上他们更愿意从规范性角度来评判法律当局,来提出自己的诉求。这也会使人们从规范主义的角度来评价法律和司法当局的裁决。如果他们认同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合法性,他们就会遵守法律;如果他们认为司法机关的裁决是通过公正的方式做出的,他们就会接受这些裁决。如果警察或者法官能够意识到人们非常重视规范性问题,并且能够对人们的这种诉求做出回应,他们就能有效地行使职权,他们的规则和裁决也会被自愿接受并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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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12 [1] 进一步来说,人们如何评价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这一点对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律没有什么影响作用。人们日常是否遵守法律与他们如何评价警察或者法庭也没有关系。这再次说明,对结果的衡量并不是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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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14 [2] 关于人们如何接受群体身份的案例,可以看有关社会分类学的文献(塔吉尔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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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616 [3] 人们之所以把参与看得很重要,部分原因可能是他们夸大了自己对群体做出的结果所进行的控制。人们非常易于相信他们能够控制当局所做出的结果,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表明他们能够对裁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们就有可能会夸大他们对第三方的影响程度(兰格1983年)。这就是为什么不能过分夸大这些案例的重要性的原因:这些案例只能说明程序能够对决策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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