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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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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如何知道分配程序是否公正?例如,如果纠纷是通过调解而不是通过审判解决的,人们如何判断调解程序是否更为公正。影响这种判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化。也就是说,一个社会或者组织是通过社会化的方法在其群体内部交流,并形成关于“公正”程序和“公正”结果的共同观念的。群体的新成员则需要通过向老成员学习来形成自己对程序的价值观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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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化在个人信念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伊斯顿(伊斯顿和丹尼斯1965年、1969年)进行了研究验证。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伊斯顿的理论讨论了扩散性支持如何从具体支持中分离出来的问题。他的理论的第二个方面提出,人们一般是在童年时期建立起对政治制度的扩散性支持的,这是儿童社会化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人们的这种对政治体制的支持,是作为对政治体制的情感依恋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人们在决定自己是否要支持当局的时候,并没有对自己支持当局可能为自己带来什么样的个人收益或是否会造成亏损进行理性的估算。不过这种对当局的支持一旦建立起来,就会成为个人的一种长期的情感倾向,而与他们支持当局是否能够有利于自身利益并没有太紧密的关系。例如,一个孩子不会因为进行了所谓的合理的成本和收益计算,就不支持美国的法律制度而去支持英国、德国或日本的法律制度。儿童的社会化就包括重视自己国家的法律程序,并且自然而然地认为这些程序是公正的。根据伊斯顿的理论,这些早期的情感依恋在其成年后仍然会持续,并且能够促使人们认同司法机关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只要人们认同当局的合法性,那么无论个人的短期利益得失如何,成年人都会坚持这种对其社会群体的情感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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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顿提出,如果当局能让人们觉得为了自己的长期收益他们有必要建立对法律制度的扩散性支持,这对当局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他认为,如果政治或法律制度总是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或者总是不能为其成员提供有利的成果,其终将丧失人们的扩散性支持。人们通过社会化过程所建立起来的对当局的情感依恋,为维持这种支持提供了缓冲。但如果人们总是不断经历不平等的事情,他们这种对当局情感上的忠诚终究会削弱甚至烟消云散。与伊斯顿的理论一样,有关社会化的心理学理论则强调,社会化过程对建立这种基本的价值观念是非常重要的(霍夫曼1977年)。这种理论认为,一个文化群体的成员在童年时期会学习这个社会的基本共同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会制约他们成年后的行为。其中对司法机关来说,非常核心的一个价值观念就是使人们认为自觉遵守法律是个人的应尽义务。如前所述,大多数美国人具有这种相当强烈的义务感。因此可以说,社会化过程是人们建立起支持当局和现行机构的行为倾向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泰勒和麦格劳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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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们可能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去遵守法律(正如在科尔伯格传统研究的前阶段),或者因为理性地认识到实施法律规则的目的是什么而遵守法律(正如在科尔伯格传统研究中),但大多数成年人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做的。相反,他们实际上知道遵守法律对实现自己的利益具有什么样的价值(正如在科尔伯格传统研究的后阶段)。大多数成年人坚信,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件有价值的事情。如果程序性问题是合法性的关键,社会化就会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伊斯顿发现,政治社会化过程有这样一个特点,就是人们都非常关注约束美国政府运作过程的“游戏规则”。而在法律领域,社会化的内容并不是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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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趣的问题是,社会化在某种意义上是否也会使人们建立起相反的价值观。价值观能够使人们意识到自己在行动时想要达到什么样的基本目的。例如,在法律上,不使无辜者被定罪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信念是对一种事实的理解和认识——例如,死刑能够吓阻犯罪行为就是一种信念。对抗式审判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方式也是一种信念。芝加哥研究所检验的能够使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各种信念和价值观,实际上都是社会观念。与别的社会观念一样,这种社会观念也可能是在童年时期形成的,并且终其一生不会消失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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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有一些证据表明,人们是在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观念的。我们发现,对程序正义含义的理解,芝加哥研究中的各个亚组并没有什么不同。显然,对于在解决特定的纠纷或者问题时什么样的程序是公正的程序,被研究的群体达成了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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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们在认识公正问题时,是从他们与社会群体关系的角度出发的,那么他们的这种认识可能会限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当人们与别的群体的成员打交道时,他们就可能不太关心公正的问题,而无论与他们打交道的那个群体是如何认识公正的。多伊奇(1985年)就提出,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他认为,只有在人们觉得自己与社会其他群体或者其他群体的成员之间“能够建立,或者可能建立最低限度的合作”关系时,这种正义规则才是有用的(第36—37页)。最近实证研究已经验证了他的理论(奥普登1987年)。但我们尚不清楚的是,人们是如何划分他们所属的社会群体与别的群体之间的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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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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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研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他证明了人们的规范性认识会对他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他们在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时,实际上就是看自己的这些经历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而且,他们在做出这种评价时,考虑的也是那些与结果是否有利于自己无关的因素,比如他们是否获得了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是否受到了有尊严的对待等。对于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人们的规范性观念起了决定性作用,会对他们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行动产生影响。通过总结我们的研究结论,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人的社会价值观,也就是他们认为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适当的,决定了他们对当局的看法,也决定了他们会如何行动。法律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组织学理论认为,自利是影响人们对当局的看法和决定人们的行为的基础,与我们的观点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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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我们心目中对人的印象也具有现实的意义。人们并不像法律当局通常所想象的那样,实际上他们更愿意从规范性角度来评判法律当局,来提出自己的诉求。这也会使人们从规范主义的角度来评价法律和司法当局的裁决。如果他们认同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合法性,他们就会遵守法律;如果他们认为司法机关的裁决是通过公正的方式做出的,他们就会接受这些裁决。如果警察或者法官能够意识到人们非常重视规范性问题,并且能够对人们的这种诉求做出回应,他们就能有效地行使职权,他们的规则和裁决也会被自愿接受并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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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一步来说,人们如何评价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这一点对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律没有什么影响作用。人们日常是否遵守法律与他们如何评价警察或者法庭也没有关系。这再次说明,对结果的衡量并不是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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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人们如何接受群体身份的案例,可以看有关社会分类学的文献(塔吉尔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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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们之所以把参与看得很重要,部分原因可能是他们夸大了自己对群体做出的结果所进行的控制。人们非常易于相信他们能够控制当局所做出的结果,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表明他们能够对裁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们就有可能会夸大他们对第三方的影响程度(兰格1983年)。这就是为什么不能过分夸大这些案例的重要性的原因:这些案例只能说明程序能够对决策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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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附录A:芝加哥研究第一轮访谈所使用的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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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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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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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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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标出受访者的性别:男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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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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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来看,你认为芝加哥警察是否很好地履行了他们的职责?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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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良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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