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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 Miller, Social Justice (Oxford, 1976),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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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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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序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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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文稿正如扉页所示,早在1780年便已付印了。〔1〕当初写作这部书稿时的设计,并不像目前的书名所示的这般内容广泛。当时所设计的目标,不过是要写作一部书的导论,引导出其后的作为全书最终目标的刑法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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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部书稿的主体部分按照当时的写作意图已经完成之际,在探究自己所发觉的某些缺点的过程中,笔者意外地发现自己陷入了形而上学迷宫的未知困境。〔2〕接踵而来的自然是写作的中止,起初所想到的不过是暂时中止。中止写作带来了冷漠;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之下,冷漠演变为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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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洞察力的朋友们早就以严厉和真诚的态度指出了遍及全书的毛病,而本人的良知则证实了其批评指责的正确性。一些章节过长,另一些章节明显无用,以及整个书稿之语言特点方面的枯燥乏味和形而上学性,所有这些使人意识到:此书若以目前的模样出版,就会在被阅读、因而被应用的机会竞争方面处于极大的不利地位;而若借助其他叙述方式,它本可以拥有这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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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完成本书的计划因此而不知不觉地束之高阁了,但激励笔者写作的考虑却无论如何未能放弃,笔者仍在寻求有可能提供所需线索的机会。随着机会的来临,同笔者当初的写作相关的不同知识领域相继都得到了探究,以致在这个或那个方面的求索中,笔者几乎都抓住了整个立法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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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若干原因的协同作用,促使书稿以新的书名公诸世人;而预计冠以原名的著作早已不知不觉地、却仿佛不可改变地注定要烟消云散了。在这八年期间,同立法问题的不同论题相应的各种论著已经积累了资料,有的几乎现出雏形。其中每一部论著都表明了本书所论原则的极端必要性,以致它不可避免地要么逐条引录这些原则,要么在可能进行总体陈述的地方予以集中展示。前一种做法可能令重复太多而难以采用,除非实施一项不免卷帙浩繁的写作规划;因而后者无疑是较为可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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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以其业已刊印的形式出版这些资料,或者把它们加工整理成一本新书,便成为唯一可供选择的方案。后者一直是笔者的愿望;并且,假若笔者时间允许、又能保持足够愉悦感的话,它本来确实是可以实现的。然而,无可辩驳的考虑,还有这项工作的令人厌倦性,现已把完成此事的可能性推到了遥远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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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项考虑是,阻止本书的出版,即便曾经是一种强烈愿望,现在也完全不在笔者的掌控之中了。在如此之久的间隔期间,许多事件把刊印的书稿带到了许多人手里;由于死亡和其他变故,书稿又经由其中一些人传递到同笔者素昧平生的另一些人那里。甚至有人单独发表了许多摘录,也没有什么不光彩的目的(因为十分诚实地附上了作者的姓名);但笔者事前并未知悉,又发表在笔者并不知晓的出版物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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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为献给公众这么一本充满瑕疵(这些瑕疵甚至逃不过作者本人过分错爱的眼光)的作品寻找圆满的借口,或许有必要补充指出,对本书的形式所提出的十分合理的责难,并不涉及本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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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本书以这样的书名附带所有缺陷公诸世人之际,笔者认为,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少数读者的需要,在书中与笔者较为成熟的观点不相一致的主要细节方面,做出一些简略的提示可能是有所助益的。从这些提示中可以看出,本书在某些方面同其原名所揭示的写作纲要如何地不协调,而在其他方面同其现名所揭示的写作纲要又如何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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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部以一门科学的全部内容为主题的著作的导论,应该包括、并且只能包括该门科学的每一个具体领域通常论及的所有问题,或至少是两个以上领域所论及的问题。对照目前的书名可以看出,本书在道德原则和立法原则两方面均不符合这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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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德原则的导论,本书除了要分析由快乐、痛苦、动机和性格等术语所表达的广泛理念之外,还应该对附着于情绪、情欲、欲望、善、恶以及包括具体善恶的名称在内的某些其他术语的理念(尽管其确定性很弱但其广泛性并不弱)做出类似的分析。但由于阐发后一套术语的坚实而(如果笔者的设想不错的话)唯一的基础是由对前一套术语的解释所奠定的,因而这样一部辞书(可以如此称谓)的结束部分同起始部分相比,就几乎如同机械操作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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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作为一般立法原则的导论,本书应该宁可论述纯属民法领域的问题,而不涉及更为具体地适用于刑法领域的问题,后者不过是达到前者所确立之目的的手段。因此,比论及刑法问题的几章更重要、至少更要优先考虑的问题在于,本书应该展示这样的一套命题,笔者多年来一直认为,这套命题为政府在创设和分配所有权与其他公民权方面的运作提供了标准。笔者指的是可以称之为精神病理学的某些公理,它们表达了有关当事人的情感与不同种类事件之间的联系,这些事件或者要求类似上述的运作,或者由这种运作所引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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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过的分类和其他每一件有关事项的探究,还应先于对惩罚的探究,因为惩罚观念是以对罪过的看法为前提的。惩罚本身不是外加于罪过的,而是有鉴于罪过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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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关罪过分类的分析论述,按照笔者目前的看法,将要改写成一篇独立的专题论文,专门探究立法体系的形式问题,也就是探究其方法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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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这些方面,本书均未能实现笔者的构想,即关于现在这本名曰《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的书应该论述什么的构想。然而,笔者不知道它有哪些较为适当之处;特别要指出的是,若采用同撰写本书的有限设计相符合的书名(即像《刑法典导论》这样的书名),就不必对其实际内容做出如此充分的提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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