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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例如,“损失比毫无所得更糟糕”,“损失分担之后必变小”,“因满足仇恨心而受伤害者的痛苦大于因此而获得的满足”。这些命题以及笔者需要在另一本书的开篇提出的几个命题,同数学家们使用“公理”一词所称谓的命题一样,都有权被称为“公理”。这是因为,它们都以普遍经验作为直接基础;要使人们认识其无可辩驳性,对它们无法加以证明,只需予以阐发和举例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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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1789年版本中该章的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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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边沁于1787年春在俄国写成的《为高利贷辩护》一文,于当年将近年终时出版,旋即大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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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府片论》等,重印于182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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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沁指的是《政府片论》序言的第58自然段以下的一些内容。(《边沁全集》,鲍林版,第1卷,第237—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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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诸如义务、权利、权力、所有物、所有权、免税、豁免、公民选举权、特权、无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等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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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这里提到的本书有关部分的注释大多数采用“参见第一册‘无可修复的人身伤害’项”这种形式,指的是“参见《刑法典方案》第一册之‘无可修复的人身伤害’标题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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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这些理由的集合体此后已被赋予通用名称——“基本原理”(rationa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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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1823年版所加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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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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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一章 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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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和快乐宰制着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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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位君王——快乐和痛苦——的宰制之下。唯有他们,才能指明我们所应为、决定我们所将为。是与非的判断标准,因与果的演化系列,无不取决于这两位君王。是他们,宰制着我们的一切言行和思想,——我们试图摆脱其支配的任何努力,都只能展示和确证这一真理。一个人可能口头上自称摆脱了它们的王权,而实际上却将始终受其支配。功利原则〔1〕承认这种对苦乐的服从,并视之为社会制度的基础,而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理性和法则的掌控之下,建构起幸福的社会组织。凡试图怀疑这一原则的制度,则必定奠基于现象而非实质;奠基于狂想而非理性;奠基于蒙昧而非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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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伦理学领域的比喻和雄辩之术已然足够多了,而诉诸此类手段并不能完善道德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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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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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利原则乃本书的理论基础。因此,本书伊始便给出关于“何谓功利原则”的明确解说,这将是恰当的。所谓功利原则〔2〕,就是根据任何行为对于利益攸关者的幸福看起来必将产生的增减倾向而决定赞成与否的原则;或者用结果相同的话来说,就是根据任何行为对于这种幸福是促进或阻碍而决定赞成与否的原则。我说的是“任何行为”,因而不仅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包括政府的每一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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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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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谓功利,指的是任何客体的属性,客体因这一属性而有助于为利益攸关者带来利益、优势、快乐、好处或幸福(所有这一切在这里的结果相同),或(结果仍然相同)防止发生损害、痛苦、灾难或不幸。利益攸关者若是一般的共同体,这里所说的就是该共同体的幸福;若是特定的个人,则是该特定个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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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共同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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