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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他确定了采纳功利原则的程度之后,让他问问自己,他怎样自我证明这一程度的合理性?为什么他不在更大程度上采纳功利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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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姑且承认任何别的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是正确的原则——人们遵循这样的原则是正确的,姑且承认正确一词可能具有无关乎功利的意义(其实不然);那么让他说说,一个人可能拥有并执行其命令的动机这样的东西到底有没有呢?如果有,让他说出这样的动机是什么,它如何区别于执行功利命令的动机;如果没有,那么最后让他说说,这一条别的原则可能对于什么有用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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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于1882年7月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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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名称近来已由最大幸福原则所补充或取代。这是下述详细说法的简称:这一原则表明,所有利益攸关者的最大幸福,是人的行为的正确正当的、且唯一正确正当并被普遍想望的目的,是一切境遇下的人的行为、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行为的唯一正确正当并被普遍想望的目的。功利一词不像幸福一词那样明确地指明快乐和痛苦的概念,也不会使我们考虑到所涉及利益的数量。这一反映事实的数量,对形成这里所讨论的标准发挥了最大的作用。而是非标准,则是使得每一境遇下的人的行为之正当性能够得到恰当评判的唯一尺度。在幸福和快乐概念同功利概念之间缺乏足够明显的联系,我时常发现这种情况极为严重地阻碍着对功利原则的承认,否则它也许已经得到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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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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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原则(principle)一词源自拉丁文principium,它似乎是由primus和cipium二词合成。Primus意即首要的、主要的;cipium似乎源自capio(拿、取之意)的词尾,例如mancipium和municipium二词的词尾。与此类似的有auceps、forceps等词。这是个含义异常模糊而宽泛的术语,用以指可充当任何运作系列之基础或开端的任何东西。所谓运作系列,有时候是物质形态的,而此处指的是精神运作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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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原则可以看做一种精神活动,一种情感,一种赞成的情感。这种情感若针对一个行为,就是赞许行为的功利。而对行为赞成或不赞成的程度,应由行为的这种功利性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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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等等]利益是不属于任何外延更大的种属概念的名词之一,因而不能以普通方法定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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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听到有人说过:“功利原则是一条危险的原则,因为考虑功利原则有时候是很危险的。”这等于说什么呢?等于说考虑功利是不符合功利的;简单地说,考虑功利原则就是要不考虑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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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1882年7月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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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1776年出版的《政府片论》中,功利原则被赋予一种无所不包、至高无上的特征。其后不久,做出上述观察结论的人是亚历山大·韦德伯恩。此人时任检察总长或副检察长,随后相继担任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和英国大法官,连续获封拉夫巴勒勋爵和罗斯林伯爵爵位。1他的上述言论实际上并非我亲耳所闻,而是别人听到后很快告知我的。他的言论精明敏锐、千真万确,绝非自相矛盾之见。这位高贵的政府官员完全明白政府状况,而鄙人当时却并非别人设想的那样如此明了个中奥妙。我的研究当时未能以全面系统的观点应用于宪法领域,因而也未能应用于英国政府的这样一些特征,——按照这些特征,某一个统治者的最大幸福,加上或不加上极少数受其优待者的幸福,现已如此清楚地被理解为政府方针任何时候都在追求的唯一目标。当时我所使用的功利原则这一名称,同此前别人的用法一样,指的就是可以用指导性更强的、更明确的方式,如前所述,用最大幸福原则这一名词指称的概念。韦德伯恩说:“这是一条危险的原则。”他的这种说法,道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千真万确的真理。是的,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定为政府之唯一正当合理的目的的原则,怎能说不是一条危险的原则呢?对于把某一个人的最大幸福——加上或不加上其他极少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他的这么多的小伙伴,这些极少数人之分得一杯羹,取决于他的快乐或和解的考虑)——作为实际目的或目标的每一个政府来说,这条原则无疑是危险的。因此,对于当年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所有那些为了从经费提成中渔利而以司法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为由尽可能拖延事项、增加烦恼和经费的官员们的利益——邪恶的利益——来说,这条原则确实是危险的。在一个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的政府中,亚历山大·韦德伯恩也可能担任检察总长,而后再就任大法官,但他不会是年俸15000英镑的检察总长,也不会是拥有贵族爵位、享有对一切司法活动的否决权、年俸25000英镑并且掌控着在教会圣职等名目之下的500位闲职人员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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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历山大·韦德伯恩(1733-1805):拉夫巴勒男爵(1780),罗斯林伯爵(1801);副检察长(1771-1778),检察总长(1778-1780),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勋爵(1780-1793),大法官勋爵(1793-1801)。1777年2月,边沁在友人约翰·林德的宅邸会见了韦德伯恩(《书信集》,《边沁文集》第2卷,第18页);几乎可以肯定,林德对边沁讲了韦德波恩的意见。另见边沁在《政府片论》的“关于史事的前言”(1828)第5节中对此事的叙述(《边沁全集》,鲍林版,第1卷,第245-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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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反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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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原则之外的一切原则必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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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说功利原则在一切情况下都是起指导作用的正确原则的话,那么,从以上论述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不同于功利原则的原则,无论如何,必定是错误的原则。因此,要证明其他的任何原则是错误的,只要指出它是什么样的原则、它的指令在哪些方面不同于功利原则的指令就足够了,——对它的陈述也就是对它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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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原则的错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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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项原则之不同于功利原则可能表现为两种方式:(1)始终一贯地对立于功利原则,属于此种情况的原则可以称之为禁欲主义(或苦行主义)〔1〕原则。(2)同功利原则可能有时对立、有时不对立,属于此种情况的原则可以称之为同感(或同情)原则和反感(或厌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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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禁欲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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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所说的禁欲主义原则指的是这样的原则,它同功利原则一样,依据任何行为看来会增加或减少利益攸关者的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对行为的赞成与否;不过这是同功利原则相反的“决定”方式:对倾向于减少幸福的行为予以赞成,对倾向于增加幸福的行为予以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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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为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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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显而易见,凡摒弃无论源于何处的任何一点点快乐的人,就是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只有依据这一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最卑鄙的罪大恶极者得自其罪的最为可恶的快乐——如果它单独存在的话——才会受到谴责。事实上,这种快乐绝不会单独存在,而必然伴随着如此之多的痛苦(或是导致相同结果的产生某些痛苦的可能性),以致相比较而言,快乐等于零。这是真正的、唯一的却十分充足的理由,使这种快乐变成了惩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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