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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1776年出版的《政府片论》中,功利原则被赋予一种无所不包、至高无上的特征。其后不久,做出上述观察结论的人是亚历山大·韦德伯恩。此人时任检察总长或副检察长,随后相继担任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和英国大法官,连续获封拉夫巴勒勋爵和罗斯林伯爵爵位。1他的上述言论实际上并非我亲耳所闻,而是别人听到后很快告知我的。他的言论精明敏锐、千真万确,绝非自相矛盾之见。这位高贵的政府官员完全明白政府状况,而鄙人当时却并非别人设想的那样如此明了个中奥妙。我的研究当时未能以全面系统的观点应用于宪法领域,因而也未能应用于英国政府的这样一些特征,——按照这些特征,某一个统治者的最大幸福,加上或不加上极少数受其优待者的幸福,现已如此清楚地被理解为政府方针任何时候都在追求的唯一目标。当时我所使用的功利原则这一名称,同此前别人的用法一样,指的就是可以用指导性更强的、更明确的方式,如前所述,用最大幸福原则这一名词指称的概念。韦德伯恩说:“这是一条危险的原则。”他的这种说法,道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千真万确的真理。是的,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定为政府之唯一正当合理的目的的原则,怎能说不是一条危险的原则呢?对于把某一个人的最大幸福——加上或不加上其他极少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他的这么多的小伙伴,这些极少数人之分得一杯羹,取决于他的快乐或和解的考虑)——作为实际目的或目标的每一个政府来说,这条原则无疑是危险的。因此,对于当年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所有那些为了从经费提成中渔利而以司法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为由尽可能拖延事项、增加烦恼和经费的官员们的利益——邪恶的利益——来说,这条原则确实是危险的。在一个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的政府中,亚历山大·韦德伯恩也可能担任检察总长,而后再就任大法官,但他不会是年俸15000英镑的检察总长,也不会是拥有贵族爵位、享有对一切司法活动的否决权、年俸25000英镑并且掌控着在教会圣职等名目之下的500位闲职人员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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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历山大·韦德伯恩(1733-1805):拉夫巴勒男爵(1780),罗斯林伯爵(1801);副检察长(1771-1778),检察总长(1778-1780),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勋爵(1780-1793),大法官勋爵(1793-1801)。1777年2月,边沁在友人约翰·林德的宅邸会见了韦德伯恩(《书信集》,《边沁文集》第2卷,第18页);几乎可以肯定,林德对边沁讲了韦德波恩的意见。另见边沁在《政府片论》的“关于史事的前言”(1828)第5节中对此事的叙述(《边沁全集》,鲍林版,第1卷,第245-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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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反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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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原则之外的一切原则必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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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说功利原则在一切情况下都是起指导作用的正确原则的话,那么,从以上论述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不同于功利原则的原则,无论如何,必定是错误的原则。因此,要证明其他的任何原则是错误的,只要指出它是什么样的原则、它的指令在哪些方面不同于功利原则的指令就足够了,——对它的陈述也就是对它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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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原则的错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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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项原则之不同于功利原则可能表现为两种方式:(1)始终一贯地对立于功利原则,属于此种情况的原则可以称之为禁欲主义(或苦行主义)〔1〕原则。(2)同功利原则可能有时对立、有时不对立,属于此种情况的原则可以称之为同感(或同情)原则和反感(或厌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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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禁欲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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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所说的禁欲主义原则指的是这样的原则,它同功利原则一样,依据任何行为看来会增加或减少利益攸关者的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对行为的赞成与否;不过这是同功利原则相反的“决定”方式:对倾向于减少幸福的行为予以赞成,对倾向于增加幸福的行为予以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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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为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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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显而易见,凡摒弃无论源于何处的任何一点点快乐的人,就是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只有依据这一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最卑鄙的罪大恶极者得自其罪的最为可恶的快乐——如果它单独存在的话——才会受到谴责。事实上,这种快乐绝不会单独存在,而必然伴随着如此之多的痛苦(或是导致相同结果的产生某些痛苦的可能性),以致相比较而言,快乐等于零。这是真正的、唯一的却十分充足的理由,使这种快乐变成了惩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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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信奉该原则基于哲学根据,而另一些人则基于宗教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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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两类秉性极其不同的人似乎都信奉禁欲主义原则,一类是道德家,另一类是宗教狂,由此看来,驱使这些不同类型的人们注意到这一原则的动机是不同的。希望,即快乐的前景,似乎激励了前一类人:希望,作为培植哲人式自尊的养料,就是希望得到人们给予的尊敬和荣誉。恐惧,即痛苦的前景,似乎激励了后一类人:恐惧,作为迷信狂想的产物,就是恐惧未来遭到容易发怒、喜好报复之神的惩罚。我既然如此谈论恐惧,那么,对于不可见的将来,恐怖比希望则更为强大。这些情况刻画了禁欲主义的两类不同信奉者的特征,具有不同动机的不同的人们,却信奉着同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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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型比哲学型更加信奉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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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然而,宗教型信奉者似乎比哲学型信奉者更加笃信这项原则:他们实行得更加始终如一却不及后者明智。哲学型信奉者只不过摈弃快乐而已,极少有甚于此;而宗教型信奉者却常常达到视酿造痛苦为价值和义务的程度。哲学型信奉者几乎从不超越视痛苦为无所谓之事的程度。他们说,痛苦绝非邪恶;但他们从未说过“痛苦即善”。他们甚至没有摈弃全部快乐。他们所抛弃的仅仅是他们称之为肉体快乐的东西,也就是人体器官快乐,或者是可以很容易地追溯至人体器官的快乐。他们甚至珍爱并扩展优雅的快乐。然而,这类快乐却从未被冠名为快乐。它要脱离肮脏的下流之源,净化自身,就必须改换名称,可以叫做荣誉、光荣、信誉、合宜、诚实、正派等等;总之,除了快乐,叫啥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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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型在知识人群中影响最大,而宗教型则在普通民众中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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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这两大来源中产生出不同学说,大多数人的情感正是一直从这些学说中接受了这项原则的熏陶。有些人从哲学学说中接受该原则的熏陶,有些人从宗教学说中接受,有些人则从这两种学说中接受。知识人群更多地从哲学中接受,这更适合于提升他们的情感;而普通民众则更多地从迷信中接受,这更适应于他们的未经知识开发的狭隘才智,也更适应于他们持续的易受恐惧袭击的凄惨境况,然而,来自两大来源的熏陶自然是相混合的,以致一个人并不总能知道何者对他影响最大;而且两者常常起着互相确证、互相激活的作用。正是这种一致性,使得秉性本来极为不同的人们结成了同盟,使得他们在各种情况下团结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他们共同用伊壁鸠鲁的恶名加以抹黑的功利原则信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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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类型都从未坚定地把禁欲主义原则应用于政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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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然而,无论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多么热烈地奉之为个人行为规则,当其被应用于政府事务时,似乎从未得到过较长时间的遵行。在极少数情况下,哲学型信奉者曾经小规模地实行过,例如斯巴达的制度就是个例证。不过,禁欲主义原则此时或许被当作了安全措施,因而成了功利原则的一种应用,尽管是莽撞而反常的应用。在任何情况下,宗教型信奉者都从未把该原则应用于行政管理事务,因为各种修道士团体和贵格会、杜莫普勒会、摩拉维亚兄弟会等宗教团体,都是自由团体,无人未经自愿而受其制度的束缚。无论人们会认为令自己受难有多么大的价值,但似乎谁也不会认为令他人受难会是有价值的,更不要说会是一种义务了,尽管一定量的苦难若是特别值得想望,那么它是自己加诸自身的还是人们相互给予的,似乎也就无关紧要了。确实的,正是宗教狂们从中生出对禁欲主义原则之依恋的来源,也产生了别的教义与实践,这些教义及其实践借助他人对一个人造成了无尽的苦难,圣战和宗教迫害都是证明。但在这些情况下,制造苦难的激情产生于某种特殊的根据:其实施被限定于特殊种类的人,这些人不被当作人,而是作为异教徒和无宗教信仰者而遭受折磨。把同样的苦难加诸自己的信徒伙伴和同宗派的教友,即便在这些宗教狂看来也是该受谴责的,如同功利原则信奉者的看法一样。一个人自我鞭挞确实值得赞赏,但若未经别人同意而同样程度地鞭挞别人,那就是一种罪恶了。我们读过圣徒的事迹,他们为了灵魂之善,为了肉体禁欲,自愿地让歹徒蹂躏自己。然而,尽管有许多此类人统治着帝国,却从未听说过有谁为了给国家储备拦路强盗、入户抢劫者和纵火者之类人而工作和专门立法。虽然他们曾使得国家受到一大批闲职领薪者或尸位素餐的官吏们的戕害,但那是他们的粗心大意和能力低下所致,而非出于任何旨在压迫和掠夺人民的既定计划。〔2〕虽然他们曾经由于阻碍商贸活动、迫使居民移居国外而逐渐削弱了国民的财源,但那是为了其他目的,为了追求其他目标。虽然他们曾经宣称反对追逐快乐和享用财富,但他们通常不过是发表一通慷慨激昂的演说而已,——他们没有像利库尔戈斯那样颁布明确的法令禁用贵金属。虽然他们立法维护游手好闲,但那并非因为作为罪恶和苦难之母的游手好闲本身是项美德,而是因为游手好闲(据他们说)是走向神圣之道。虽然在斋戒观念指导下,他们已加入限制臣民食物的计划,令臣民只食用某些人认为的一种最滋养、最丰饶的食物,但这并非为了使自己成为供应此种食物的国家的附庸,而是为了炫耀他们自己的权力,为了训练人民的服从。虽然他们规定了(或容忍被规定)对违背禁欲之行为的惩罚,但他们不过是遵从了那些受骗的作风严肃者的祈求,这些容易受骗者为其统治者的野心勃勃、处心积虑的方针所愚弄,首先发誓承担起那种毫无根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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