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48152e+09
1702848152 现在回到同感与反感原则上来。由于其客观公正性,该术语起初比率性原则较为可取。我之所以选中这个在上述诸方面均过于狭隘的名称,是由于我除了看到它同刑法的不同分离性之外,当时的思考尚未及于民法领域。而一旦进入民法领域,我们便会看到想象原则在该领域的重要地位,至少不亚于同感与反感原则在刑法领域中的地位。
1702848153
1702848154 在科克勋爵的那个时代,功利的光辉简直还不能说已经照亮了习惯法的面庞。这位伟大法学家列出了在这个十分完善的习惯法体系中同居首位的大约20个论题。虽然在这个论题清单中可以发现被称为烦扰论据(argumentum ab inconvenienti)的微弱的功利之光,但这种对功利的接纳也是境况使然,恰恰是疏忽了功利的证明,正如布鲁图和卡修斯的法规对功利的排除,恰恰是它引起注意的原因。功利既不在前,也不在后,也不占据任何荣耀的位置;功利挤在中间地带,没有一点点优先的标志。(《科克论利特尔顿》,第11节第1段)。这个拉丁词烦扰同英文词的烦扰(inconvenience)也绝不是一回事。它有别于危害,而且由于普通民众用它来指不那么坏的东西,知识群体便用以指更坏的东西。有句被人赞美的箴言说,法律宁要危害也不要烦扰。这句箴言越是因其言之无物而受到赞美,它应该越是能够得到理解。
1702848155
1702848156 在功利命令和习惯法的运作之间,不存在任何公开宣称的对立,更不必说恒久不变的对立了。我们已经看到,此种恒久不变性甚至对于禁欲主义激情来说都未免过分。人的本能随时都会不可避免地将其导入理性之路。不管本能会受到怎样的束缚,它都绝不会为教育所扼杀。由“对立类似物的竞争”所集合起来的材料而结成的网状物,绝不能摆脱理性原则的寂静无声的吸引;即使没有良心的默契,它也会像缝衣针被磁铁吸引一样受到理性原则的影响。
1702848157
1702848158 1 《科克论利特尔顿》,第1章“继承人身份不限的土地”,第3节,11a:“法律中有一条准则,即:继承的字面意义须是下传的而不是上传的……假如儿子购买一块不限制继承人身份的土地,并且死时无嗣而父亲尚在,则其父的近亲同辈男性而非其父亲本人应作为继承人而得到这块土地,尽管其父亲的血缘关系更近些……”
1702848159
1702848160 2 作者于1822年加注:
1702848161
1702848162 还有,伊斯兰教的法律和其他当地法律都是错误的体系,无论如何都要推翻,以便为英国法官制定的、不适用的并且更加有害的法律体系开辟道路;而且,借其同伙黑斯廷斯之手,除了滥发的8000英镑合法年俸,还有非法的每年8000英镑连同惯常的大量油水,都要通过法律装进这一颠覆工具的进口者——英比的腰包。——参见穆勒的《英属印度史》对这项交易的描述。*
1702848163
1702848164 经东印度公司的董事和股东们的投票表决,这位总督正在建造的铸像上应该雕刻铭文:只要把钱装进我们的腰包,任何无耻凶残的暴君,我们都将顶礼膜拜。
1702848165
1702848166 在这位罪恶元凶的铸像旁边,还该加上一个配对物——身着官服的帮凶的铸像,一个家伙正向另一个家伙的手中塞入贿款。被掠夺、受压迫的亿万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为其中的一座铸像出了钱,而英国议会的一笔捐款也许要为另一座铸像出资。
1702848167
1702848168 那些拒绝实行公正、扭曲公正的委任官员们对印度斯坦及其亿万人的作为,也正是他们对爱尔兰及其七百万人的作为。这是不足为奇的。令人诧异的是,在这样的制度下竟会有这样的人(尽管其人数极少),他们在依照英国法官创造的法律而被迫制造出来的不公正和苦难面前,自己的健康和安宁也被剥夺了。放在我面前的英属印度某法官1819年9月1日的来函,就是明证。我不会在出版物上披露这位法官的大名,不会如此残酷地回报他的诚实。其实,已经出版的英国下院文献使得这种做法无甚必要了。
1702848169
1702848170 * 沃伦·黑斯廷斯(1732—1808),1772—1774年任孟加拉省总督,1774—1785年根据《管制条例》任英属印度总督,1788年被召回应对弹劾案,并于1795年被不合理地宣判无罪。伊莱贾·英比爵士(1732—1809),1773年出任加尔各答最高法院院长,直至1783年被召回,接受下院因其扩大该法院权限、违反职权条款而提出的指控。参见约翰·穆勒:《英属印度史》(1818),第ii卷,第585页及以下。
1702848171
1702848172 3 边沁显然指的是1749年和1751年在哈雷出版的、由法学家萨穆埃尔·冯·科克采伊(1679—1755)编纂的两卷本著作。这部著作为腓特烈大帝的宰相约翰·冯·卡默(从1781年起任职)最终于腓特烈大帝死后颁布的《普鲁士全国通用法典》提供了大量的预备性基础。边沁在其论文中曾多处引证这两卷本著作,由此反映了他对这部法律汇编巨著的兴趣。本书后面还将提到该书。
1702848173
1702848174 表明许多自封体系之特征的种种术语
1702848175
1702848176 〔4〕为了对世人(如若可能,也对自己)隐瞒这条十分普遍、因而大可原谅的自我满足原则,人们想出了形形色色的花样,提出了形形色色的术语。试看这些东西是多么稀奇古怪!
1702848177
1702848178 1.道德观
1702848179
1702848180 1.有人(沙夫茨伯里勋爵、哈奇森、休谟等等)说,他有一件东西,其生成的目的就是要告诉他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这件东西叫做道德观(moral sence)。于是,他便心安理得地做事了,并说道,这样的事是正确的,那样的事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我的道德观这样告诉我。”
1702848181
1702848182 2.常识
1702848183
1702848184 2.另外有人(贝蒂博士)出来改变了这个术语,把moral sence(道德观)的moral(道德)去掉,换上common(平常的,普遍的)变成common sence(常识)。于是,他对你说,他的常识教给他什么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就像别人的道德观所教的那样确定无疑。他说,所谓常识,就是全人类共有的某种意识。而有些人持有的同这位创造者不同的意识,则被认为是不值得考虑的。这项发明比上面那项要好些。对于一种道德观,因为是新东西,一个人可能长久地感觉到它在自己身边,却找不到它;而常识却同上帝创世一样古老。谁被认为常识没有别人的多,谁都会感到羞耻。它还有一大优点:由于它看起来是分享权力的,因而减少了妒忌现象。因为当一个人坚持此种立场时,为了谴责那些与己不同者,就不是通过sic volo sic jubeo,而是通过velitis jubeatis。
1702848185
1702848186 3.理解力
1702848187
1702848188 3.还有人(普赖斯博士)出来说,说到道德观,他确实感觉不到他有这样的东西;然而他有一种理解力,能起同样好的作用。他说,这种理解力是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是理解力告诉他如此这般。所有善良智慧的人们,都像他一样地理解;假如别人的理解同他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他们就比较糟糕了,——因为这是确切的征候,表明他们不是有缺陷的人,就是腐败分子。
1702848189
1702848190 4.正义法则
1702848191
1702848192 4.还有人说,存在着永恒不变的正义法则,这个正义法则命令人们如此这般。于是,他就把他对任何事情最先产生的看法告诉你,这些看法(你必须视之为理所当然)正是永恒法则的众多体现。
1702848193
1702848194 5.事物的合情合理
1702848195
1702848196 5.还有人(克拉克博士)或大概是此人(这也不要紧)说,有些做法同事物的情理相一致,而有些做法则与之背离。然后,他一有空就告诉你哪些做法同事物的情理一致,哪些做法与之背离,正如他自己恰巧喜欢或不喜欢某种做法。
1702848197
1702848198 6.自然法
1702848199
1702848200 6.有一大群人在不断地谈论自然法,然后再来告诉你他们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所持的观点。你必须懂得,他们的这些观点就是自然法的众多重要条款。
1702848201
[ 上一页 ]  [ :1.70284815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