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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边沁显然指的是1749年和1751年在哈雷出版的、由法学家萨穆埃尔·冯·科克采伊(1679—1755)编纂的两卷本著作。这部著作为腓特烈大帝的宰相约翰·冯·卡默(从1781年起任职)最终于腓特烈大帝死后颁布的《普鲁士全国通用法典》提供了大量的预备性基础。边沁在其论文中曾多处引证这两卷本著作,由此反映了他对这部法律汇编巨著的兴趣。本书后面还将提到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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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许多自封体系之特征的种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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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对世人(如若可能,也对自己)隐瞒这条十分普遍、因而大可原谅的自我满足原则,人们想出了形形色色的花样,提出了形形色色的术语。试看这些东西是多么稀奇古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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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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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沙夫茨伯里勋爵、哈奇森、休谟等等)说,他有一件东西,其生成的目的就是要告诉他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这件东西叫做道德观(moral sence)。于是,他便心安理得地做事了,并说道,这样的事是正确的,那样的事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我的道德观这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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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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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有人(贝蒂博士)出来改变了这个术语,把moral sence(道德观)的moral(道德)去掉,换上common(平常的,普遍的)变成common sence(常识)。于是,他对你说,他的常识教给他什么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就像别人的道德观所教的那样确定无疑。他说,所谓常识,就是全人类共有的某种意识。而有些人持有的同这位创造者不同的意识,则被认为是不值得考虑的。这项发明比上面那项要好些。对于一种道德观,因为是新东西,一个人可能长久地感觉到它在自己身边,却找不到它;而常识却同上帝创世一样古老。谁被认为常识没有别人的多,谁都会感到羞耻。它还有一大优点:由于它看起来是分享权力的,因而减少了妒忌现象。因为当一个人坚持此种立场时,为了谴责那些与己不同者,就不是通过sic volo sic jubeo,而是通过velitis jubea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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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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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还有人(普赖斯博士)出来说,说到道德观,他确实感觉不到他有这样的东西;然而他有一种理解力,能起同样好的作用。他说,这种理解力是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是理解力告诉他如此这般。所有善良智慧的人们,都像他一样地理解;假如别人的理解同他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他们就比较糟糕了,——因为这是确切的征候,表明他们不是有缺陷的人,就是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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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义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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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有人说,存在着永恒不变的正义法则,这个正义法则命令人们如此这般。于是,他就把他对任何事情最先产生的看法告诉你,这些看法(你必须视之为理所当然)正是永恒法则的众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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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物的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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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还有人(克拉克博士)或大概是此人(这也不要紧)说,有些做法同事物的情理相一致,而有些做法则与之背离。然后,他一有空就告诉你哪些做法同事物的情理一致,哪些做法与之背离,正如他自己恰巧喜欢或不喜欢某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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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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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一大群人在不断地谈论自然法,然后再来告诉你他们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所持的观点。你必须懂得,他们的这些观点就是自然法的众多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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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理性法,正义理性,自然公正,自然公平,优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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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时候,你不用自然法一词,而用理性法、正义理性、自然公正、自然公平和优良秩序等术语。所以这些术语的作用相同,都是政治学领域最常使用的术语。后面三个术语比其他术语要好得多,因为它们除了空洞的术语外并未十分明确地主张什么,——它们只是软弱无力地坚决主张自身即应成为绝对标准,并且似乎满足于必要时被当作表达了所论事物与适当标准(无论什么标准)的一致性的术语。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提功利更好些,——当更为明确地谈到痛苦和快乐时,功利一词更为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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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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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们有一位哲学家(伍拉斯顿)说,除了说谎之外,世间万物皆无害。例如,倘若你要杀害你的父亲,那么,这不过是用一种特殊的方式说,他不是你父亲。当然,这位哲学家说,他看到的他所不喜欢的任何事情,都是一种说谎的特殊方式。这就是说,此事应该做或者可以做,但如果说实话,它就不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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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帝选民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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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他们所有人当中最好的、最直率的是这样的一种人,他们大声宣称,我是上帝的选民。于是,上帝亲自谨慎地向这些选民昭示什么是正确的。假设他们卓有成效地百倍努力,他们就不仅知道什么是正确的,而且会付诸实践。因此,如果有人想要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只要来找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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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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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正是依据反感原则,这种那种行为常常因其反常或违反自然而遭到谴责。在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中间确立起来的遗弃婴孩的习俗,就是一种反常习俗。当反常有所指时,它的意思是“不寻常的”、“偶尔发生的”,在这个例子中它指的是某事,尽管对于我们现在的论题而言已不存在此事。不过,在这里它意味着“不许有此类事”,因为此类行为的频繁发生很可能造成巨大抱怨。因此,它就是希望“不存在”;而“不存在”,我指的就是行为本身中“所不存在的东西”。它所能表达的一切,就是它的言说者的意向,——他所具有的、每想起这个反常来就感到气愤的意向。他应该为此而生气吗?很可能如此。但它是否确实值得生气,则是一个有待正确回答的问题,是一个只有依据功利原则才能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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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是个同道德观或常识几乎一样的词语;作为一个体系的基础,它会同它们几乎一样。说这样的行为是反常的,也就是说它是违背本性的,——我不喜欢这种事,因而也不干这种事。因此,反常同其他每个人之应有本性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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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方法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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